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羅億樺原名羅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4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 月10日上午10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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