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7年度,147號
TPAA,87,判,147,199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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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台財訴第
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二年二、三、四月間購進砂石及模板、勞務(挖土機作業)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一、九五二、九八二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以嫌虛鎮達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達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款,致逃漏營業稅九七、六五○元。案經宜蘭縣財稅警聯合查緝執行小組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通報查獲,移由被告依法補徵所漏營業稅九七、六五○元,並按所漏稅額科處十倍罰鍰九七六、五○○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原處分罰鍰部分改按所漏稅額科處七倍罰鍰六八三、五○○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再訴願,經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其餘再訴願駁回。」原告對再訴願決定駁回部分,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公司於八十二年一月間承包台七甲線 ok+050k+400路基保護等工程,其所需之砂石及挖土整地作業,委由鎮達公司負責施工,並依完工進度分別給付工程款計七筆,金額:二、○五○、六三二元(含稅)是實。爰依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七○號及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行政官署對於人民為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及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三一○號:「廠商對交易對象雖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為虛
否已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仍應查明,否則不能輕率認定廠商有使用虛虛報進項稅額的行為。」諸判例並無牴觸之處。二、關於被告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八五宜稅法字第二三四九八號處分書及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八五宜稅法字第三二七九九號復查決定書所載:「鎮達公司負責人李美珠(登記負責人李美娥)及職員李良信係以李原銚之身分證所變造,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供佐證等情。另就該公司八十二年一-二月、三-四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詳加查對結果,不難發現該公司進銷情況正常,且亦有如限繳納營業稅款之事實。至於該公司職工嫌不法經查係個人行為,與原告公交易完全無關。三、基於上述原因,原告公司有委請鎮達公司從事上列各項工程之材料買賣及挖土整地作業並付款之事實,應無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情事,原處分抹煞事實,違憲徵稅,亦有未合,應請賜准判決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



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分別為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明定。又「營業人取得虛
者,除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且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其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外,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補稅並處罰。」亦經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釋明在案。二、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二、三、四月間購進砂石、模板及勞務(挖土機作業),金額一、九五二、九八二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竟取得嫌虛
扣抵銷項稅額,案經本縣財稅警聯合查緝執行小組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通報查獲,有談話筆錄、統一發票影本等有關資料附案可稽。本處依首揭部函意旨,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剔除該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後,補徵已扣抵之營業稅九七、六五○元,並無不合。三、原告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再訴願,均主張其於八十二年一月間承包台七甲線 ok+050k+400路基保護等工程,其所需之紗石及推土整地作業,悉委由鎮達公司負責施工,並依完工進度分別給付工程款之事實,且該營業人有如限申報銷售額與繳納營業稅款之紀錄,應無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云云。惟查前述開立發票之鎮達公司明知無進銷項事實,卻取得虛立之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並虛開銷貨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業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明取證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且該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係經他人變造冒用,足證其係虛
九日北市稽核(甲)字第五八二○○號函附案可稽。又案附談話筆錄,原告稱因上述工程之需要,向前來工地招攬營建材料業務之鎮達公司負責人為李美珠及職員李良信購買上述用料,經查鎮達公司負責人為李美娥,並非李美珠,且該公司職員李良信係以李原銚失竊身分證變造,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資佐證。且其支付價款方式,均以現金支付,以鉅額現金支付工程款,不合商業習慣,亦未能提示依工程進度付款之細項資料供核,尚無法證明其實際交易之營業人。綜上,鎮達公司既無進銷貨事實,自無與原告有實際交易之可能。原告縱有進貨,亦是購自他處。原告未能指出實際銷貨人,亦未能提出支付進項稅額與實際銷貨人之證明。是原告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進項憑證充抵,顯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情事,本處依首揭規定剔除該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後追繳稅款,應無違誤。今原告仍執前詞,重為主張,委無可採。四、至本件罰鍰部分,經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經本處重行審酌結果,仍決定維持原處分,併此敍明。綜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



額之統一發票。」為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明定。次按「二、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七號解釋意旨,對於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應視情節,分別依左列原則處理:㈡取得虛
:⒉有進貨事實者:⑴進貨部分,因未取得實際銷貨人出具之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行為罰。⑵至進貨人取得銷貨人以外之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如查明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已依法申報繳納該應納之營業稅額者,則尚無逃漏,除依前項規定處以行為罰外,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復為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說二、㈡2所釋示。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二、三、四月間購進砂石、模板及勞務(挖土機作業)金額一、九五二、九八二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竟取得嫌虛
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經宜蘭縣財稅警聯合查緝執行小組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通報查獲,有談話筆錄、統一發票影本等有關資料附案可稽。被告依首揭部函意旨,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剔除該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後,補徵已扣抵之營業稅九七、六五○元,並無不合。原告雖訴稱:渠於八十二年二-四月間承包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台七甲線路基保護工程,所需砂石及堆土整地工程委由鎮達公司處理,並依完工進度給付工程款,且營業人亦有申報繳納營業稅之記錄,應無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云云。惟查前述開立發票之鎮達公司明知無進銷項事實,卻取得虛
逃漏稅捐,業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明取證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且該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係經他人變造冒用,足證其係虛徵處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北市稽核(甲)字第五八二○○號函附案可稽。又案附談話筆錄,原告稱因上述工程之需要,向前來工地招攬營建材料業務之鎮達公司負責人李美珠及職員李良信購買上述用料。經查鎮達公司負責人為李美娥,並非李美珠,且該公司職員李良信係以李原銚失竊身分證變造,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資佐證。且其支付價款方式,均以現金支付,以鉅額現金支付工程款,不合商業習慣,亦未能提示依工程進度付款之細項資料供核,尚無法證明其實際交易之營業人。綜上,鎮達公司既無進銷貨事實,自無與原告有實際交易之可能。原告縱有進貨,亦是購自他處。原告未能指出實際銷貨人,亦未能提出支付進項稅額與實際銷貨人之證明。是原告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進項憑證充抵,顯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情事。被告依首揭規定剔除該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後追繳稅款,應無違誤。又原告以不得扣抵之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即屬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情事,此與虛開發票之公司是否繳納營業稅無。原告所訴核不足採。從而被告所為追徵營業稅部分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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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