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603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4日上午11時4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當場給付完畢
,聲請人收訖,不另給據。(聲請人簽名)甲○○
二、聲請人願將相對人公司之餐券十張當場返還。由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簽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簽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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