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181 號清償消費款給付管理費
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下午5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王淑娟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慧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柒萬貳仟陸佰參拾柒元,
其中柒萬壹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其逾期在
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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