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171號清償債務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淑春 到
被 告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劉淑春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五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給 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按月每月十日各
給付三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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