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87年度,64號
TPSV,87,台聲,64,19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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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楊昌鋆
        梁瑞
        陳如賢
        劉志雲
        易家敦
        丁茂經
        王福俤
        王承松
右聲請人因與黃哲東律師即海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等間選派清算人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選派清算人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選派清算人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二、十三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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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