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5年度,302號
FYEV,95,豐補,302,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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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 扣除已
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14,157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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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