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崧皓金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盈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27元,應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提出證據證明是公司或個
人積欠貨款)。
(三)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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