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360號
KSDV,95,聲,1360,200608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祐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
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債票八十六年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券貳張(票號:八六A○一六二五B、八六A○一六二六B),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18號裁定 ,以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 期債票,面 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券2 張(票號:86A01625B 、86A0 1626B) ,共計20萬元提存在案,有本院93年度存字第285 號提存書可按。茲因上開公債息票業已到期,需領回辦理兌 領手續,爰聲請變換以現金19萬元提存等語。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18 號裁定, 係命聲請人以現金19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 債債票供擔保,而聲請人則係提供票面金額共計20萬元之中 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供擔保並提存在案等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存字第285 號提存卷核閱無誤,是聲 請人聲請變換以現金19萬元提存,核與前開規定及本院93年 度裁全字第118 號裁定相符,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