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348號
KSDV,95,聲,1348,200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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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282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計52,882元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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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