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丙○○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提存事件,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券肆張(票號八六B○二四一八D號至八六B○二四二一D號,附息票五至十,准予聲請人變換提存同額之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農民銀 行)前遵本院民國84年度全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提供臺灣 土地銀行84年度第4 期土地金融債券為擔保,嗣經上開債券 到期,中國農民銀行先後聲請變換提存物,最後1 次依本院 89年度聲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在案。茲因中國農民銀行業與原告 合併,並以原告為存續公司,且上開債票即將到期,爰聲請 變換提存物,准予提存同額之86年度乙類第3 期中央政府重 大交通建設公債等語。
三、查中國農民銀行前遵本院84年度全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提 供臺灣土地銀行84年度第4 期土地金融債券,面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券4 張(票號000000000 號至00000000 0 號、000000000 號)為擔保,而以本院84年度存3829號提 存書提存在案,嗣因上開債券到期,經中國農民銀行向本院 聲請變換提存物,由本院以85年度聲字第990 號民事裁定准 許中國農民銀行將前開債券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85年度甲類第2 期債票4 張(票號85E00197D 、85E00180 D 至85E00182D) ,嗣該裁定於85年12月6 日確定,中國農 民銀行乃於85年12月26日依本院85年度聲字第990 號民事裁 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2 期債票,面額 1,000,000 元券4 張(票號85E00197D 、85E00180D 至85E0 0182D) 為擔保,以本院85年度存字第6280號提存在案。其
後,中國農民銀行又因上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到期,向 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由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912 號民事裁 定准許中國農民銀行將前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變換提存 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4期第7 次2 年期債票,嗣 該裁定於87年10月12日確定,中國農民銀行乃於87年11月2 日依本院87年度聲字第912 號民事裁定,提供交通銀行開發 金融債券第14期第7 次2 年期債票,面額1,000,000 元券4 張(票號GV 000198 號至GV000201號)為擔保,以本院87年 度存字第4147號提存書提存在案。嗣中國農民銀行又因以本 院87年度存字第4147號提存書提存之上開債票到期,向本院 聲請變換提存物,由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准 許中國農民銀行將其以本院87年度存字第4147號提存書提存 之上開債券變換提存同額之臺灣省合作金庫88度第1 期合作 金融債券,該裁定於89年2 月18日確定,中國農民銀行又於 89 年2月29日依本院88年度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提供臺 灣省合作金庫88年度第1 期合作金融債券1,000,000 元券4 張(票號00000000 0號至000000000 號)為擔保,以本院89 年度存字第776 號提存書提存在案。之後,中國農民銀行又 因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776 號提存書提存之上開債票到期, 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由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1362號民事 裁定准許中國農民銀行將前開債券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該裁定於89年12月27日確 定,中國農民銀行復於90年1 月11日依本院89年度聲字第13 62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 票,面額1,000,000 元券4 張(票號86B02418D 號至86B024 2 4D號,附息票5 至10)為擔保,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776 號提存書提存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84年度全字第2555號 、84年度存字第3829號、85年度存字第62 80 號、87 年 度 存字第4147號、89年度存字第776 號、90年度存字第113 號 案卷核閱屬實。又中國農民銀行業於95年5 月1 日與原告合 併,並以原告為存續公司,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95年 1 月19日金管銀㈡字第09585003780 號函影本1 份在卷可憑 。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與其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113 號 提存事件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 ,面額1,000,000 元券4 張(票號86B02418D 號至86B02424 D 號,附息票5 至10)同額之86年度乙類第3 期中央政府重 大交通建設公債,揆諸首揭條文,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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