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68048號
KSDV,95,促,68048,200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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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804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勿寄現金)。
二、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書籍退回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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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