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635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富宜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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