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63567號
KSDV,95,促,63567,200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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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635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富宜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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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