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戊○○
甲○○
己○○
丁○○
丙○○○
乙○○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因94年度重訴字第101 號
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159,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毋
得延誤,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