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26號
KSDV,93,智,26,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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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6號
原   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被   告 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專鑫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進國即來發企業社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號專利案審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因發明專利權涉訟,被告抗辯系爭「紅外線瓦斯 烤爐之鋁合金加熱器」發明專利因涉及先前技術而不應取得 專利權,其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起舉發 案,現仍在審理中乙節,此有智財局(94)智專三(三) 05082 字第09420806320 號函等件附卷可稽,是本院認該舉 發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舉發案審查確 定,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進行。
三、依專利法第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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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專鑫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