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被 告 WESTON IN ylv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羅惠玲 律師複代理人 石宗立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 告 台灣芮德環境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坤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 告 己○○○○○○○○○○程顧問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王炯棻 律師被 告 美商磐亞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烱雲 律師複 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庚 ○ ○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參 加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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