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59號
KSDM,95,重訴,59,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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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許瑜容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280巷9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罪嫌重大, 且本件仍有共犯侯相川尚在偵辦,是認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侯相川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5年6 月23日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 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此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堅決否認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嫌,認其於警詢中之陳述 係受警方誘導偵訊所為,而本案查扣之毒品海洛因係侯相川 所寄藏,並非持以販賣,其並願意指證侯相川,是侯相川與 被告之立場對立,被告絕無與侯相川串證之可能。再者,被 告現罹直腸惡性腫瘤,須住院接受治療,否則有危害生命之 虞,為此聲請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日前因排便習慣改變、血便,經診斷 為直腸癌,術後,並局部復發,需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有高 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查,而目前被告羈押之 高雄看守所內因醫療設備人力等不足,無法提供醫療處置及 近期安排住院治療,有該所95年8 月21日高所衛字第095100 0349號函附卷可稽;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 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並限制住居 於高雄市○○區○○路280 巷9 號,停止羈押。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 116 條之2 第4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王俊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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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