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492號
KSDM,95,訴,492,2006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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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28435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298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一所示各編號(編號9 除外)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卡片背面卡片持有人簽章欄之偽造「乙○○」署押,及附表二至十所示之偽造「乙○○」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未得前夫乙○○之同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底起,冒用乙 ○○之名義,持乙○○身分證影本,先連續擅自在附表一所 示信用卡之申請書內填載乙○○之各該基本資料後,並在各 該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乙○○」署押各1 枚,以 偽造各該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各該發卡機構行使,使各 該信用卡之發卡機構因誤認係乙○○本人欲申請信用卡,而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核發各該信用卡。嗣甲○○○取得卡片 後,即由甲○○○在各該信用卡背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 ,連續偽造「乙○○」署押各1 枚(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信 用卡,並無刷卡消費之紀錄,難認甲○○○亦在該信用卡背 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蔡敏正」之署押),藉以表 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 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以供特約商店、自動櫃員機確認持卡人 身分之正確性,甲○○○進而又持上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 二至十所示之時地刷卡購物、代償積欠電信公司及監理機關 之牌照稅之款項,或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預借現金。於刷卡購 物及償還欠款時,甲○○○將各該信用卡交付予特約商店服 務人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再連續在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 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所交付之簽帳單簽名欄上偽簽署名,以表 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 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而連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 再將商店存根聯執交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核對而行使(顧 客存根聯均由甲○○○取回收執),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 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並因而將價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



交付予甲○○○,或代償實際應由甲○○○償付予電信公司 之欠款,均足生損害於乙○○、各該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甲○○○另並佯以各該信用卡之權利人 ,而連續於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預借現金之時地持卡操作自 動櫃員機,致使各該自動櫃員機之設置銀行均誤信係乙○○ 本人欲提領款項而予以支付,甲○○○也因而順利取得各該 款項。另甲○○○於94年2 月23日凌晨0 時36分許,復持誠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信用卡預借現金,因故而未 得逞。嗣甲○○○因無力償付各該信用卡款,使各該發卡機 構紛向乙○○催討欠款,乙○○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誠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指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乙○○於94年10月30日警詢中、證人即安信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人員林博源94年8 月30日於警詢中之證 述相符,且有安信信用卡簽帳單18紙、提款錄影翻畫面照片 共6 張、大宗掛號函件執據1 紙,及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之 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其中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 為2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冒用乙○○名義向發卡機構遞交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各 該信用卡之申請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其刷卡購物之所為,俱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其刷卡代償欠款、稅款之所為,則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 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末其持各該信用卡操作自動 櫃員機以預借現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 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於94年2 月23日凌 晨0 時36分許,持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信用卡 預借現金,因未得逞,故應論以未遂)。
(二)按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業於前開刑



法修正時刪除,連續犯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 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應比 較新舊法;又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 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㈢、㈣)。因而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上開多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方法利用 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若予分論併罰,顯較以連續犯論分 別將之以一罪為不利。又各該連續犯行,如分論併罰亦較以 牽連犯論以一罪為不利,是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以舊法規定有關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論處(三)查被告各該信用卡申請書、卡片背面及刷卡簽帳單上偽造「 乙○○」署押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 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 財、詐欺得利及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分別 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揆諸上開說明,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俱加重其刑。又被 告持所申辦之信用卡以詐欺取財(指刷卡購物部分)、詐欺 得利(指刷卡代償欠款、稅款部分)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指預借現金部分),所犯詐欺取財罪、詐欺 得利罪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各罪,均分別與 冒名申辦各該信用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具有方法、目 的之牽連關係,故被告前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連續 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及連續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取財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論以 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四)移送併辦部分(即95年度偵字第2298號):檢察官雖就被告 冒用乙○○名義申請附表一編號1 至4 及6 、7 所示所示信 用卡,及被告進而持用該等信用卡刷卡購物、代償欠款及預 借現金等犯行漏未起訴,然其既與起訴部分,分別具有前開 吸收關係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均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五)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紀,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連 續以冒名申辦之信用卡,大肆刷卡購物、代償欠款及稅款, 並預借現金,所為嚴重破壞信用卡之交易機能及社會金融秩 序,惟念其行為後坦承全部犯行,足見已有悔意,且其無犯 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 稱良好,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按本件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 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 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 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就被告上開宣告之刑,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予 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 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 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著 有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先指明。附表一 所示各該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卡片背面卡片持有人 簽章欄之偽造「乙○○」署押各1 枚,及附表編號二至十所 示之偽造「乙○○」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 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至附表所示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 ,被告均已分別交付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而非屬被告所 有,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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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假冒「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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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卡 機 構 │卡 號│卡 別│ 申 請 時 間 │
│ │ │ │ │(發 卡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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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2 月20日 │
│ │ │ │ │(93 年2 月20日至│
│ │ │ │ │同年3 月4 日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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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8 月19日 │
│ │ │ │ │(93 年8 月19日至│
│ │ │ │ │同年10月28日間)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9月30日 │
│ │ │ │ │(93 年9 月30日至│
│ │ │ │ │同年10月17日間)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12月17日 │
│ │ │ │ │(93 年12月17日至│
│ │ │ │ │94 年1月9日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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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誠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12月20日 │
│ │ │ │ │(93 年12月20日至│




│ │ │ │ │94年1 月14日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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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2 月間 │
│ │(以1份申請書,申請編號6 │ │ │(93 年2 月某日至│
│ │、7之2 張信用卡) │ │ │93 年3月4 日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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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同上 │
├──┼────────────┼────────────┼───┼────────┤
│ 8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3年9月30日 │
│ │(以2份申請書,申請編號8 │ │ │(93 年10月8 日) │
│ │、9、10 之2 張信用卡) │ │ │ │
├──┼────────────┼────────────┼───┼────────┤
│ 9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同上 │
├──┼────────────┼────────────┼───┼────────┤
│ 10 │同上 │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同上 │
└──┴────────────┴────────────┴───┴────────┘
┌─────────────────────────────────────────┐
│附表二:遠東國際商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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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是 否 偽 簽 乙 ○ ○ 署 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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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3 月4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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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3年3 月4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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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3年3 月4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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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3年3 月4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2萬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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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3年3 月4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2萬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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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3年3 月4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2萬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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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3年3 月22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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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3年3 月2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2,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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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3年3 月25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31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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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3年3 月29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2,622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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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3年4 月28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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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3年4 月28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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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3年4 月28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0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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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3年5 月2 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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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3年5 月7 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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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3年5 月7 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7,866元│偽簽署押 │
│ │ │公司高雄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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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3年5 月9 日│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 1,498元│偽簽署押 │
│ │ │雄縣第11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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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3年5 月10日│東森購物百貨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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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3年5 月15日│寶雅生活館鳳山店 │ 462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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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3年5 月20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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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3年5 月20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13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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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3年5 月20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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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3年5 月20日│東森得易購 │ 199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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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3年5 月20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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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3年5 月20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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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3年5 月20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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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3年5 月20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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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3年5 月2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5,670元│偽簽署押 │
│ │ │公司高雄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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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3年5 月25日│東森得易購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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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3年5 月25日│東森得易購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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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3年5 月26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13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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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3年5 月26日│東森得易購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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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3年5 月28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6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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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3年5 月28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1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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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3年5 月28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6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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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3年5 月28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1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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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3年5 月28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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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3年5 月28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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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3年6 月1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9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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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3年6 月1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8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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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3年6 月6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1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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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3年6 月6 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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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3年6 月2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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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3年6 月5 日│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10,200元│偽簽署押 │
│ │ │一營業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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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3年6 月6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1,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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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3年6 月6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2,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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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3年6 月7 日│東森購物百貨 │ 228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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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3年6 月7 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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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3年6 月9 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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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3年6 月10日│東森購物百貨 │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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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3年6 月10日│互動在股份有限公司 │ 3,550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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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3年6 月10日│東森購物百貨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53 │93年6 月12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3,987元│偽簽署押 │
│ │ │公司高雄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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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3年6 月14日│東森得易購 │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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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3年6 月15日│東森購物百貨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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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3年6 月15日│東森購物百貨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57 │93年6 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5,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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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3年6 月21日│東森得易購 │ 199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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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3年6 月21日│中油東山服務區站 │ 770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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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3年6 月21日│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730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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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3年6 月24日│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2,924元│偽簽署押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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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3年6 月25日│東森得易購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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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3年6 月25日│一亨用動用品三多店 │ 1,580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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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93年6 月25日│東森得易購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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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3年6 月25日│東森購物百貨 │ -2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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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3年6 月28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13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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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93年6 月28日│東森得易購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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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3年7 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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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93年7 月14日│東森得易購 │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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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93年7 月14日│東森購物百貨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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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93年7 月14日│東森購物百貨 │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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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93年7 月14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 5,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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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93年7 月15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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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93年7 月15日│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4,200元│偽簽署押 │
│ │ │一營業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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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93年7 月15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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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93年7 月15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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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93年7 月15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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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93年7 月15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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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93年7 月15日│東森購物百貨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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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93年7 月15日│東森購物百貨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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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93年7 月15日│東森購物百貨 │ 18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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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93年7 月15日│東森購物百貨 │ 19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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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93年7 月20日│東森得易購3 │ 199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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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93年7 月26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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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93年7 月26日│東森得易購7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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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93年7 月26日│東森得易購1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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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93年7 月26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379元│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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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93年7 月27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13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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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93年7 月28日│東森得易購8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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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93年8 月2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9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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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93年8 月2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8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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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93年8 月1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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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93年8 月19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2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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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93年8 月9 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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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93年8 月9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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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93年8 月19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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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93年8 月19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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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93年8 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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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93年8 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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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3年8 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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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93年8 月1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5,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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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93年8 月1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3,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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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93年8 月20日│東森得易購3 │ 199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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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93年8 月26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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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93年8 月26日│東森得易購7 │ 10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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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3年8 月26日│東森得易購1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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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93年8 月27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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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93年8 月30日│東森得易購8 │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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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93年9 月1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90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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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3年9 月1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8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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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93年9 月1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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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3年9 月1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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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93年9 月17日│預借現金手續費 │ 175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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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93年9 月7 日│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 │ │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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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93年9 月7 日│東森購物百貨 │ 132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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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93年9 月10日│東森購物百貨 │ 157元│電視購物(未偽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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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93年9 月1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5,000元│預借現金(未偽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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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動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