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3年度,84號
HLHM,93,上更(一),84,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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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郭健平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施向青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楊蕙慈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鄭輝煌
指定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黃秋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林富雄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黃麗香
指定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高清峰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堅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王輝賢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涂成財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郭玉明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吳天福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芳雄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忠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立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隆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林三妹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行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高秋德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林昌榮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廖班佳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蘇冠銘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李榮福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明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章進枝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張戍金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董進輝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藍姆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蔡義勇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李振源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謝進福
            之1號3樓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明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宋坤龍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張茂益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周雅雯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台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鄭安定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林光雄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毛司龍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林義力
指定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88年
度訴字第240號、89年度訴字第319號、90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
民國91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87年度偵字第958號、第1991號,89年度偵字第1598號、第
1616號、第1617號、第1620號、第1672號、第1921號、第1922號
、第1923號、第1951號、第2036號、第2107號、第2160號、第22
77號、第2353號、第2354號、第2355號;追加起訴案號:89年度
偵字第1539號、第2107號,90年度偵字第474號、第831號)提起
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健平施向青楊蕙慈鄭輝煌黃秋林富雄黃麗香高清峰王清堅乙○○王輝賢涂成財郭玉明吳天福陳芳雄吳俊立蔡義勇林三妹林正行高秋德林昌榮蘇冠銘廖班佳李榮福章進枝陳建明張戍金董進輝、陳‧藍姆洛、李振源謝進福林世明宋坤龍張茂益周雅雯陳建台鄭安定張清忠林光雄毛司龍陳志隆(有罪部分)、林義力(有罪部分)部分均撤銷。郭健平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無罪。
施向青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



伍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楊蕙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其中貳拾壹萬玖仟元部分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林義力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林義力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楊蕙慈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該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肆枚偽造印文均沒收。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其中貳拾壹萬玖仟元部分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林義力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林義力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楊蕙慈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該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肆枚偽造印文均沒收。
鄭輝煌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秋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富雄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麗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高清峰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王清堅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



萬壹仟伍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王輝賢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涂成財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郭玉明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吳天福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與林義力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林義力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吳天福八十七年度補助款上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偽造印文均沒收。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與林義力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林義力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吳天福八十七年度補助款領據上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偽造印文均沒收。陳芳雄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張清忠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吳俊立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應與陳志隆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志隆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無罪。林三妹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正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高秋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昌榮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廖班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蘇冠銘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建明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張戍金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董進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藍姆洛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



拾貳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蔡義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李振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零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謝進福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世明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宋坤龍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參佰柒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張茂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零玖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周雅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建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玖佰拾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鄭安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光雄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



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毛司龍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志隆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應與吳俊立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俊立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義力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其中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楊蕙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楊蕙慈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吳天福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天福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偽造之印文共柒枚(附於該分會楊蕙慈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肆枚印文及附於該分會吳天福八十七年度補助款領據上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印文)均沒收。
李榮福章進枝均無罪。
其餘上訴(林義力陳志隆無罪部分)駁回。
事 實
壹、緣台東縣政府自民國(下同)81會計年度起,在縣政府民政 局自治事業課承辦業務之下,依台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 列預算科目為「地方經建建議設備」之預算(下稱:小型工 程及設備補助款),81會計年度起至83會計年度,每位台東 縣議員每年編列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84會計年 度編列每位議員200萬元,85會計年度至87會計年度額度則 調整為每位議員每年300萬元(原審誤繕為86年會計年度起 為350萬元)。另又自86會計年度起,在台東縣政府祕書室



庶務股主辦業務中,依台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 員每年50萬元,預算科目為「配合民間各項慶典活動經費」 之預算(下稱:社團補助款)。前項「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 款」之動支,係由台東縣議員分別決定受補助單位及其補助 金額後,由台東縣議會統一發函通知台東縣政府,台東縣政 府再發函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縣政府陳報 請領補助款。另項「社團補助款」,則由縣議員直接函告受 補助單位補助之金額、目的,並副知台東縣政府後,由受補 助單位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台東縣政府陳報請領補助款( 原審誤認為2項經費均由台東縣議員發函通知台東縣政府動 用經費)。吳俊立林光雄楊蕙慈(原姓名楊繡穗)、施 向青、黃秋張清忠鄭輝煌林富雄郭健平黃麗香高清峰王清堅乙○○林東滿涂成財鄭安定、陳建 台、蔡義勇王輝賢張茂益吳天福、陳‧藍姆洛(原姓 名陳安稔)、宋坤龍周雅雯董進輝林世明陳芳雄謝進福李振源毛司龍涂成財廖班佳林三妹、林正 行、蘇冠銘高秋德林昌榮陳建明張戍金分任台東縣 議會第12屆至14屆議員(其中吳俊立鄭輝煌林富雄、郭 健平、黃麗香高清峰王清堅乙○○林東滿蔡義勇 為第14屆議員,林光雄楊蕙慈施向青黃秋張清忠涂成財鄭安定陳建台李振源連任第13、14屆議員,王 輝賢、張茂益吳天福郭玉明陳.藍姆洛周雅雯、董 進輝、林世明陳芳雄謝進福為第13屆議員,毛司龍、宋 坤龍連任第12、13屆議員,廖班佳林三妹林正行、蘇冠 銘、高秋德林昌榮、張戌金、陳建明為第12屆議員),均 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有利 用其等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對於其等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或普通詐欺之犯行,茲分述如下:
一、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郭健平與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 意圖為郭健平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郭健平先後於附 表A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 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A所示之社 團如附表A所示之金額,並由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提供 如附表A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持向台東縣政 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 如附表A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郭健平再 以附表A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 款共計65萬元。
施向青分別與附表B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



基於意圖為施向青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 附表B備註欄),由施向青先後於附表B所示之日期,假藉「 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 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B所示之社團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施 向青並以如附表B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交 付如附表B所示之社團人員持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 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B所示之日 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施向青再以附表B所示之方 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11萬元。 ㈢楊蕙慈或單獨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與附表C編號三 所示社團人員(未經起訴),或與林義力(附表C編號四部 分)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 犯詳見附表C編號三、四備註欄),由楊蕙慈先後於附表C所 示之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 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C所示之社團如附 表C所示之金額,並由楊蕙慈、附表C編號三所示社團人員或 林義力以如附表C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向 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C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 楊蕙慈林義力再以附表C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 額(楊蕙慈林義力另共同以偽造後行使附表C編號四所示 受補助社團領據之方式,取得該筆補助款,足生損害於台東 縣政府,詳見附表C編號四備註欄),連續詐得補助款,共 計66萬9千元。
鄭輝煌分別與附表D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均未經起訴)共 同基於意圖為鄭輝煌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 見附表D備註欄),由鄭輝煌先後於附表D所示日期,假藉「 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 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D所示之社團如附表D所示之金額,並 由鄭輝煌或附表D編號三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D所 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由附表D所示社團人員持 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D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 後鄭輝煌再以附表D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 續詐得補助款共計22萬7千6百元。
黃秋與附表E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 圖為黃秋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E所示日期,由黃秋 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 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E所示之社團如附表E所示之金 額,並由黃秋提供如附表E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



據,由該社團人員持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 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E所示之日期如數核 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黃秋再以附表E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 用該筆金額,詐得該項補助款6萬元。
林富雄與附表F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 意圖為林富雄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富雄先後於附 表F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 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F所示之社團 如附表F所示之金額,並由前開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F所示非 該社團活動所產生之消費單據,持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 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F所示 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林富雄再以附表F所示 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19萬4 千元。
黃麗香分別與附表G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 基於意圖為黃麗香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 附表G附註欄),由黃麗香先後於附表G所示日期,假藉「贊 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 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G所示之社團如附表G所示之金額,並由 前開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G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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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