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3年度,30號
HLHM,93,上更(一),30,20060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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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Z○○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H○○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乙○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卯○
指定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w○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C○○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x○○
指定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M○○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胡新一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地○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Y○○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g○○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S○○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子○○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f○○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地○○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宙○○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K○○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黃○○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戊○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天○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酉○○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l○○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r○○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O○○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丁○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a○○○○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子○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未○○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未○
            之1號3樓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宇○○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Q○○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j○○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丑○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玄○○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F○○
指定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88年
度訴字第240號、89年度訴字第319號、90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
民國91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87年度偵字第958號、第1991號,89年度偵字第1598號、第
1616號、第1617號、第1620號、第1672號、第1921號、第1922號
、第1923號、第1951號、第2036號、第2107號、第2160號、第22
77號、第2353號、第2354號、第2355號;追加起訴案號:89年度
偵字第1539號、第2107號,90年度偵字第474號、第831號)提起
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Z○○H○○甲乙○甲卯○w○C○○x○○M○○丙○○胡新一戊○○甲地○Y○○庚○○g○○子○○甲子○地○○宙○○K○○黃○○甲天○甲戊○酉○○r○○l○○O○○甲丁○、陳‧藍姆洛、未○○甲未○宇○○寅○○Q○○天○○j○○甲丑○S○○玄○○甲○○f○○(有罪部分)、F○○(有罪部分)部分均撤銷。Z○○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無罪。
H○○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



伍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其中貳拾壹萬玖仟元部分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F○○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F○○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d○○、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甲乙○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該分會、d○○、王春妹、葉彩雲等肆枚偽造印文均沒收。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其中貳拾壹萬玖仟元部分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F○○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F○○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d○○、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甲乙○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該分會、d○○、王春妹、葉彩雲等肆枚偽造印文均沒收。
甲卯○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w○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C○○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x○○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M○○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胡新一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



萬壹仟伍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地○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Y○○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與F○○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F○○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d○○、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庚○○八十七年度補助款上d○○、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偽造印文均沒收。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與F○○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F○○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d○○、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庚○○八十七年度補助款領據上d○○、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偽造印文均沒收。g○○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S○○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子○○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應與f○○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f○○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無罪。地○○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K○○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天○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l○○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O○○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丁○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藍姆洛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



拾貳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子○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零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宇○○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寅○○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參佰柒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零玖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天○○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玖佰拾參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



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f○○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應與子○○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子○○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F○○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其中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甲乙○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乙○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部分,應與庚○○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庚○○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d○○、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偽造之印文共柒枚(附於該分會甲乙○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肆枚印文及附於該分會庚○○八十七年度補助款領據上d○○、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印文)均沒收。
酉○○r○○均無罪。
其餘上訴(F○○f○○無罪部分)駁回。
事 實
壹、緣台東縣政府自民國(下同)81會計年度起,在縣政府民政 局自治事業課承辦業務之下,依台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 列預算科目為「地方經建建議設備」之預算(下稱:小型工 程及設備補助款),81會計年度起至83會計年度,每位台東 縣議員每年編列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84會計年 度編列每位議員200萬元,85會計年度至87會計年度額度則 調整為每位議員每年300萬元(原審誤繕為86年會計年度起 為350萬元)。另又自86會計年度起,在台東縣政府祕書室



庶務股主辦業務中,依台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 員每年50萬元,預算科目為「配合民間各項慶典活動經費」 之預算(下稱:社團補助款)。前項「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 款」之動支,係由台東縣議員分別決定受補助單位及其補助 金額後,由台東縣議會統一發函通知台東縣政府,台東縣政 府再發函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縣政府陳報 請領補助款。另項「社團補助款」,則由縣議員直接函告受 補助單位補助之金額、目的,並副知台東縣政府後,由受補 助單位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台東縣政府陳報請領補助款( 原審誤認為2項經費均由台東縣議員發函通知台東縣政府動 用經費)。子○○玄○○甲乙○(原姓名楊繡穗)、H ○○、w○S○○甲卯○C○○Z○○x○○M○○丙○○胡新一林東滿甲地○甲丑○、j○ ○、甲子○戊○○Q○○庚○○、陳‧藍姆洛(原姓 名陳安稔)、寅○○天○○甲丁○宇○○g○○甲未○未○○甲○○甲地○甲戊○地○○、宙○ ○、甲天○K○○黃○○l○○O○○分任台東縣 議會第12屆至14屆議員(其中子○○甲卯○C○○、Z ○○、x○○M○○丙○○胡新一林東滿甲子○ 為第14屆議員,玄○○甲乙○H○○w○S○○甲地○甲丑○j○○未○○連任第13、14屆議員,戊 ○○、Q○○庚○○Y○○a○○○○天○○、甲 丁○、宇○○g○○甲未○為第13屆議員,甲○○、寅 ○○連任第12、13屆議員,甲戊○地○○宙○○、甲天 ○、K○○黃○○、張戌金、l○○為第12屆議員),均 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有利 用其等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對於其等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或普通詐欺之犯行,茲分述如下:
一、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Z○○與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 意圖為Z○○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Z○○先後於附 表A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 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A所示之社 團如附表A所示之金額,並由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提供 如附表A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持向台東縣政 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 如附表A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Z○○再 以附表A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 款共計65萬元。
H○○分別與附表B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



基於意圖為H○○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 附表B備註欄),由H○○先後於附表B所示之日期,假藉「 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 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B所示之社團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H ○○並以如附表B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交 付如附表B所示之社團人員持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 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B所示之日 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H○○再以附表B所示之方 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11萬元。 ㈢甲乙○或單獨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與附表C編號三 所示社團人員(未經起訴),或與F○○(附表C編號四部 分)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 犯詳見附表C編號三、四備註欄),由甲乙○先後於附表C所 示之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 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C所示之社團如附 表C所示之金額,並由甲乙○、附表C編號三所示社團人員或 F○○以如附表C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向 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C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 甲乙○F○○再以附表C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 額(甲乙○F○○另共同以偽造後行使附表C編號四所示 受補助社團領據之方式,取得該筆補助款,足生損害於台東 縣政府,詳見附表C編號四備註欄),連續詐得補助款,共 計66萬9千元。
甲卯○分別與附表D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均未經起訴)共 同基於意圖為甲卯○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 見附表D備註欄),由甲卯○先後於附表D所示日期,假藉「 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 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D所示之社團如附表D所示之金額,並 由甲卯○或附表D編號三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D所 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由附表D所示社團人員持 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D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 後甲卯○再以附表D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 續詐得補助款共計22萬7千6百元。
w○與附表E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 圖為w○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E所示日期,由w○ 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 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E所示之社團如附表E所示之金 額,並由w○提供如附表E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



據,由該社團人員持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 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E所示之日期如數核 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w○再以附表E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 用該筆金額,詐得該項補助款6萬元。
C○○與附表F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 意圖為C○○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C○○先後於附 表F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 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F所示之社團 如附表F所示之金額,並由前開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F所示非 該社團活動所產生之消費單據,持向台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 活動確有此花費,使台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F所示 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C○○再以附表F所示 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19萬4 千元。
x○○分別與附表G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 基於意圖為x○○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 附表G附註欄),由x○○先後於附表G所示日期,假藉「贊 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台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 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G所示之社團如附表G所示之金額,並由 前開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G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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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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