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
度易字第1048號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1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甲○○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受僱 於董美英(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 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臺南市○區 ○○路一二一號「E計劃百媚專業美容中心」(下稱百媚專 業美容中心)擔任店長,董美英同時為臺南市○○○街一八 一號之「百媚佳專業美容坊」(下稱百媚佳美容坊)及上開 百媚專業美容中心之負責人,緣董美英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與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泰公司)簽訂「E 計劃百萬名店經營契約書」,銷售群泰公司之產品,甲○○ 與董美英均明知「’ECHELLA」之商標,係群泰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 各類美容用品,專用期間自八十八年五月起至九十八年四月 三十日止,竟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未經商標權人群泰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即自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由董美英將其 向群泰公司購入標有「’Echella」圖樣之美容用品 ,分裝為小瓶裝,並擅自以電腦仿製近似「’ECHELL A」圖樣之「’Echella」圖樣之標籤,且將所印製 之標籤黏貼在其分裝之小瓶裝之商品上後,再將所分裝之小 瓶裝之商品,置於臺南市○○○街一八一號百媚佳美容坊交 予甲○○,並囑其將該等分裝商品作為贈送客戶之贈品。甲 ○○遂在上開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將董美英所分裝之 商品,連續供作客戶購買美容課程或其他產品之贈品,迄於 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為警在臺南市○○○街一八一號百媚佳 美容坊及臺南市○區○○路一二一號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分 別查獲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及編號四、六所示,侵害告訴人之 商標權之物品,因認被告涉有商標法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 散布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商品等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 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二十年上字第一一八三八號判例參照 );又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故其 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 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 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擔任店長之百 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內,確有如附表編號四、六所示侵害 告訴人商標權之物品,而被告親眼目睹證人董美英於其擔任 負責人之店內分裝告訴人之產品,且黏貼複製告訴人商標之 標籤,自不得諉為不知證人董美英此舉,業已侵害告訴人商 標權,其進而贈送該等商品,自有違反商標法之犯意;另被 告於擔任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店長前,亦曾自行開設類 似之美容中心,並與告訴人簽約加盟,販售與本案相同之產 品,其當知告訴人不曾同意簽約加盟者自行將其產品分裝並 複製內含商標之標籤,自無輕信證人董美英所述其已獲得告 訴人授權等語。
四、訊之被告固承擔任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店長一職,且百 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內確曾存放如附表編號四、六所示之 物品,且其以之為贈品贈予來店消費之消費者等情,惟堅詞 否認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受僱於證人董美英擔 任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店長,於店內所存放之小瓶裝告 訴人產品,均係證人董美英所交付,並交代其以贈品方式贈 予消費者,證人董美英於交付之際,亦曾告知此舉業已獲得 告訴人授權,其不知證人董美英此舉,未經告訴人授權,而 已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云云。
五、經查:
㈠被告自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止之期 間,受僱於證人即百媚專業美容中心負責人之董美英,並擔 任位於臺南市○區○○路一二一號之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 店店長一職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迭 次供明在卷,核與證人董美英於原審證述相符,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又被告擔任店長之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店內, 確有附表編號四、六所示,以小瓶分裝,並於上黏貼含有與 告訴人商標相似之標籤之告訴人前揭產品,且被告將之用於 贈予來店消費之消費者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六所示物品扣案可稽,此部分事 實亦堪認定。
㈡訊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扣案附表編號四、六所示之物 ,均係證人董美英攜至店內,並命其以之為贈品,贈予來店 之消費者等語,核與證人董美英於原審結證稱:扣案如附表 四、六所示物品及其上之標籤均由伊攜至百媚專業美容中心 崇學店黏貼,且其上之標籤為其所製作,並命被告將之作為 贈品,用以贈送來店消費之客人等語(詳原審卷第五三頁、 第五七頁)相符,被告此部分所供,應屬有據,堪以採信。 另證人董美英又於原審結證稱:伊在百媚專業美容中心崇學 店內分裝並黏貼標籤共計三次,其中二次被告亦在場,被告 曾向伊詢問分裝事由及其上標籤之緣由,伊告知曾與證人即 告訴人南區經理許綉珠洽談有關分裝告訴人產品為小瓶裝, 並以之為贈品之計畫,並已獲得證人許綉珠之授權,惟證人 許綉珠表示群泰公司無意負擔此部分工作及費用,需由百媚 專業美容中心自行承擔等語(詳原審卷第五八至五九頁), 是被告所辯稱:伊係依證人董美英之指示將附表編號四、六 所示之物,贈予消費者,且證人董美英曾告知此舉業已獲得 告訴人之授權等語,亦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又證人董美 英於原審結證稱:其與證人許綉珠洽談分裝事項時,被告均 不在場等語(詳原審卷第五四頁),核與證人許綉珠於原審 審理時具結後證述:其代表告訴人與證人董美英洽談授權等 相關契約事項時,被告並不在場等語(詳原審卷第八八頁) 相符,參以被告係受僱於證人董美英,本有依照證人董美英 指示從事營業行為之義務,而且證人董美英與許綉珠洽談契 約內容等事項時,被告並不在場,自無從知悉證人董美英與 許綉珠之協議結果,與告訴人授予證人董美英之權利範圍為 何,故被告依照僱主即證人董美英之指示,將附表編號四、 六所示物品贈予來店消費之人之舉,尚難認有何違反當今商 業交易之常情,而得認定被告知悉證人董美英所交付,如附 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已屬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物,進而 認定被告將該等物品贈送予消費者之舉,已屬違反商標法之 行為。
㈢被告於八十八年間曾擔任告訴人群泰公司負責人乙○○所經 營,且亦為販售「’ECHELLA」商品之群雅全公司分 店店長,期間約為一年等情,業據證人乙○○於原審結證屬 實(詳原審卷第八三頁),且亦為被告所不否認,此部分事 實應堪認定。又被告擔任群雅全公司分店店長時,群雅全公 司並未以小瓶包裝方式販售前開商品,亦無印製商標予分店 自行黏貼等情,業據證人乙○○於原審結證在卷(詳原審卷
第八四頁)。依此,被告於擔任群雅全分店店長時,當可知 悉群雅全公司並無以小瓶包裝方式販售前開商品,亦無印製 商標予分店自行黏貼之營業作為。然群泰公司或群雅全公司 是否以小瓶包裝方式販售前開商品,或印製商標予分店自行 黏貼,本屬群泰公司及群雅全公司之商業考量,並無必然同 意或禁止之理,而被告擔任群雅全分店店長距離本案案發之 際,已逾五年之久,群泰公司或群雅全公司之負責人即證人 乙○○於此五年間,就前開事項,是否仍採取同一商業決定 ,本非必然之事,況於本案中,被告係受僱於證人董美英, 而證人董美英既已明確告知被告,分裝告訴人產品與黏貼內 含商標之標籤等行為,業已獲得告訴人之授權,以現今職場 實務而言,擔任受僱人之被告,於無其他特別情事之情形下 ,亦無質疑證人董美英前開指示可能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理 。綜此,尚難僅以被告五年前,曾擔任證人乙○○經營之擔 任群雅全公司分店長,且於擔任該分店店長時,並未以小包 裝分裝告訴人產品,或自行黏貼標籤之經歷,即推認其應知 悉群泰公司或群雅全公司不可能同意證人董美英以小瓶包裝 方式販售前開商品,及自行印製商標並黏貼於上之營業作為 ,進而認定被告知悉證人董美英所為前開行為業已侵害告訴 人之商標權,進而與之有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被告甲○○所辯,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 不得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訴,遽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 而本案依調查證據所得,尚難認定被告確實詳知證人董美英 與告訴人間之授權範圍,故其依據證人董美英之指示而將附 表編號四、六所示之物,做為贈品,贈予消費者之舉,尚難 認其有何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認知。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應認被告 罪嫌即有不足。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罪嫌,尚屬不能證明, 原審因予諭知無罪,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 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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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查 扣 物 品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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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仿冒「’Echella」美容用品│大瓶裝五十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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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仿冒「’Echella」美容用品│中瓶裝二十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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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仿冒「’Echella」美容用品│小瓶裝六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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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仿冒「’Echella」美容用品│五十三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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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空瓶 │四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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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chella」標籤 │三千六百四十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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