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 ○
選任辯護人 蘇 正 信 律師
蔡 進 欽 律師
蔡 弘 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
88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2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天○○常業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動刷卡機貳台、刷卡終端機壹組、空白刷卡簽帳單參盒、商店對帳單柒拾捌張,均沒收。
事 實
一、天○○前因重利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南簡字 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87年10月3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自91年7月間起,係址設台南市 ○○路三四三號之五「吉法師服飾精品」店之實際經營者( 登記負責人:周清朝),並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成為該銀行之特約商店, 取得前開發行信用卡銀行核准發給之刷卡機,竟基於常業重 利之犯意,自92年1月1日起至92年2月26日止,在上開營業 處所或約定地點,利用所申請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機,招 攬需錢孔急之不特定人,辦理刷卡借款之手續,由如附表所 示急需現款之借款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 所示之信用卡,以在「吉法師服飾精品」店消費名義,而分 別刷卡如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天○○乘其急迫需要金錢之 情況下,以刷卡金額百分之90至百分之93之比率,貸放金錢 予借款人,再由天○○以特約商店名義彙送簽帳單及請款單 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轉交發卡銀行請領刷卡金額而獲如數 付款。再以刷卡後約2星期即可獲發卡銀行撥款之情況計算 ,獲取月息約達百分之14至百分之20(年息約百分之168至 百分之240)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此為業而恃以 維生。嗣為警於92年4月1日,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天○○所有供常業重利所用之手動刷 卡機2台、刷卡終端機1組、空白刷卡簽帳單3盒、商店對帳 單78張,另扣得商業本票4本等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天○○,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刷卡借 款人黃○○、徐建民、U○○、宇○○、子○○、C○○、 乙○○、庚○○、酉○○、戌○○、O○○、K○○、丁○ ○、地○○、H○○、寅○○、甲○○、癸○○、N○○、 V○○、F○○、P○○、I○○、S○○、壬○○、Q○ ○、戊○○、午○○、申○○、W○○、己○○、辛○○、 R○○、巳○○、T○○、黃繡梅、B○○於警詢及偵查時 ,證人即刷卡借款人J○○、丑○○、E○○、辰○○、D ○○、陳東州、L○○、亥○○、G○○、鍾世斌、丙○○ 、未○○、A○○、宙○○、M○○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6 至9頁)、中國信託銀行特約商店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特 約商店撥專戶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國信託銀行特約 商店契約書、現場照片4張(見警卷第12至21頁)、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1月16日日盛信卡字第930012號函 、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93年1月19日(92)渣信字第1500 號函、聯信商業銀行93年1月16日(93)聯信銀字第0048號 函、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月24日(93)南銀總業字第 0406號函、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月20日(93)南銀總 業字第0410號函、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93年1月19日金 卡字第09393550005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3年1月20日 (93)一總卡業字第00725號書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總行 93年1月29日93消作字第0930001184號函、大眾商業銀行信 用卡部93年1月27日卡發字第030號函、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部93年1月20(93)中銀卡字第930021號函、華僑商業銀行 信用卡服務部93年2月5日93僑銀信卡字第026號簡便行文、 台北銀行個人金融部93年1月30日北銀個金字第9360009500 號函、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2月6日玉卡字第04011502 號函、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事業總處93年1月27日(93)富 邦信卡字第042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控部93年1月 28日(93)國世卡控字第0013號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3年 1月27日(93)中凱字第0152號函、荷蘭銀行93年1月19日( 風管)荷銀(信)字第930106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 1月28日台新信卡字第930031號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93年1月15日(93)政查字第2051號函、合作金庫銀行93年1 月20日合金總卡字第0930001535號函、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業控部93年1月30日(93)國世卡控字第0022號函、中國信
託銀行93年1月20日刑事陳報狀、中興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 年1月19日(93)興卡字第015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3年 2月17日刑事陳報狀(見92年度偵字第9279號第1宗卷第328 至560頁)、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7月28日(93)中銀 卡字第930421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控部93年7 月14日(93)國世卡控字第0261號函、荷蘭銀行93年7月20 日(風管)荷銀(信)字第930708八號函、誠泰商業銀行93 年7月13日誠泰銀信卡字第0951號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 行93年7月7日(93)政查字第3562號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93年7月12日(93)中凱字第1355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3年7月7日台新信卡字第930307號函、中國信託銀行93年7 月2日刑事陳報狀、富邦商業銀行93年7月5日(93)富邦信 卡第383號函、慶豐商業銀行93年7月1日(93)卡催字第210 號函、合作金庫銀行93年7月5日合金總卡字第0930014997號 函、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3年7月1日(93)安信總字第 0204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3年7月5日(93)港匯 銀卡字第04240號函、富邦商業銀行93年7月6日(93)富邦 信卡第384號函、慶豐商業銀行93年1月20日(93)卡催字第 013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3年1月30日(93)港匯 銀卡字第04040號函、復華銀行93年2月11日(93)復銀消字 第1072號函、聯邦商業銀行93年2月6日(93)聯信卡字第03 6號函、美商花旗銀行93年8月2日(93)消信字第622號函( 見92年偵字第9279號第2宗卷第195至370頁)、中國信託銀 行刑事陳報狀(見原審卷第40至54頁)等附卷可稽。且有電 子終端刷卡機1組(3件)、手動刷卡機1台、中國信託商店 對帳單78張、商業本票4本、中國信託刷卡存根2張、空白刷 卡簽帳單3盒等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本件上開證人於警訊之證述,業 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述係 於警局作成,並經供述人閱覽無訛後始於筆錄後簽名,且均 有相關刷卡紀錄可供佐參,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二、核被告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為常業,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公 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 ,惟按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 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46年台上字第
260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上開向被告刷卡借款之持 卡人,經本院函查各發卡銀行結果,富邦銀行部分,除壬○ ○92年2月7日消費款33250元未清償外,其餘15名(即黃○ ○、徐建民、宇○○、C○○、庚○○、酉○○、O○○、 J○○、丑○○、I○○、鍾世斌、己○○、辛○○、丙○ ○、張玉美)皆已清償,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 94年1月19日(95)北富信卡字第0104號函附本院卷第53頁 可參;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趙仕臨亦無積欠卡債 ,此有該公司95年1月19日(95)安信總字第029號函附本院 卷第56頁可參;合作金庫銀行部分,G○○無欠卡債、陳東 州如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已清償,D○○欠款金額為8408元 (刷卡金額1萬元),此有該行95年1月13日合金總卡字第 0950000758號函附本院卷第62頁、95年5月18日合金總卡字 第0950010970號函附本院卷第201頁可參;慶豐商業銀行部 分,V○○、王煜已無欠款,此有該行95年1月11日(95) 消卡險字第015號函附本院卷第66頁、95年5月10日(95)消 卡險字第154號函附本院卷第159頁可參;聯邦商業銀行部分 ,A○○如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已清償,此有該行95年1月2 0日(95)聯信卡字第0055號函附本院卷第80頁、95年5月12 日(95)聯信卡字第0260號函附本院卷第204頁可參;國泰 世華銀行部分丁○○、H○○、甲○○、L○○、R○○、 巳○○、A○○、M○○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均已清償,此 有該行95年5月12日(95)國世業控字第0239號函附本院卷 第175頁可參;中華商業銀行部分,T○○未積欠卡債,子 ○○、N○○、黃繡梅均循環繳款中,此有該行95年1月23 日(95)中銀卡字第0046號函附本院卷第89頁可參;誠泰商 業銀行部分,張玉美業已繳清,此有合併後之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95年2月7日(95)新光銀信卡字第0521號函附本院卷第 100頁可參;荷蘭銀行部分,地○○、癸○○、F○○均已 繳清,此有該行95年4月13日風管荷銀信字第950153號函附 本院卷第104頁可參;上海匯豐銀行部分,F○○、S○○ 、B○○等日後皆依約定繳納每期最低金額,此有該行95年 6月刑事陳報狀附本院卷第122頁可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 分,K○○、J○○、E○○於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皆已清 償,此有該行刑事陳報狀附本院卷第162頁可參;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部分,W○○部分已清償完畢,寅○○、戊○○、 午○○、申○○等均循環繳款中,有該行95年5月18日台新 總法制字第09500001682號函附本院卷第171頁可參;復華商 業銀行部分,丑○○如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已清償完畢,此 有該行95年5月15日復信卡字第0950000085號函附本院卷第1
98號可參。顯見刷卡之借款人亦無詐取借款不還之意,則其 等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即不致使人陷於錯誤,自不 得以詐欺罪相繩。被告既有交付客戶所欲借之款項,無從得 悉持卡人是否即有意詐取簽帳款,尤不能以事後雖或有未能 履行契約之行為,即遽認被告與持卡人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 絡。是本件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另被告有如事實 欄內所載之前科及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法律之適用:按行為應否處罰及如何處罰,固以行為時之法 律為準,而法律一經廢止,其效力原則上固不得復存,然例 外可依刑法之規定予以延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前段之規定 即係舊法之效力例外予以延續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46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行為後,95年7月1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5條常業重利罪之規定,但本件被 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重利罪, 其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 犯已經刪除,應將附表所有52次重利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 其刑期,法定最高總刑期為徒刑260年,依修正後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其宣告刑最高可定徒刑30年,較原常業犯 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 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5條論以常業重利罪。又新修正刑法 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 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對新法施行前,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之加重規定之被告而言,新 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新修正刑法「從舊從輕」原則,應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再依新增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 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 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 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修正後有關 法定刑罰金數額之規定,並無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舊法;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 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 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民國95 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被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併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係常業重利罪 ,原判決認係常業詐欺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不思循正途獲取利 益,竟貪圖不法所得,經營「假消費、真刷卡」貸予他人金 錢牟取重利而恃以維生,破壞信用卡制度及影響金融秩序之 健全發展,犯罪之期間非長、所獲取之不法利益數額非鉅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手動刷卡 機2台、刷卡終端機1組、空白刷卡簽帳單3盒、商店對帳單 78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沒收之。至扣案之商業本票4本,雖係被告所有,然係供被 告以為簽發予上游廠商訂購貨物之用,顯非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尚有如附件所示之犯行,惟被告係自91年 年7月間起,始實際經營「吉法師服飾精品」店,而後始為 本件之犯行,然據證人玄○○、卯○○於警詢之證詞,其等 均係於『90年』2月間,即為「假消費、真刷卡」之行為, 且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為附件之犯行,是此部分本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 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淑 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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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日期│ 發卡銀行及卡號 │刷卡金額│刷卡人暨借│
│ │ │ │ │得金額(新│
│ │ │ │ │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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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2年2月1│富邦商業銀行(卡│三千三百│黃○○(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三千元│
│ │ │6805號) │ │) │
├──┼────┼────────┼────┼─────┤
│二 │92年2月2│富邦商業銀行(卡│一萬六千│徐建民(得│
│ │3日 │號:000000000000│五百元 │款:一萬五│
│ │ │1600號) │ │千元) │
├──┼────┼────────┼────┼─────┤
│三 │92年2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二千二百│U○○(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一千九│
│ │ │2116號) │ │百元) │
├──┼────┼────────┼────┼─────┤
│四 │92年2月1│富邦商業銀行(卡│一萬五千│宇○○(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一百元 │款:一萬三│
│ │ │0500號) │ │千五百九十│
│ │ │ │ │元) │
├──┼────┼────────┼────┼─────┤
│五 │92年2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一萬零三│子○○(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百二十元│款:九千二│
│ │ │3109號) │ │百八十八元│
│ │ │ │ │) │
├──┼────┼────────┼────┼─────┤
│六 │92年1月1│富邦商業銀行(卡│二千二百│C○○(得│
│ │日 │號:000000000000│五十元 │款:二千零│
│ │ │8305號) │ │二十五元)│
├──┼────┼────────┼────┼─────┤
│七 │92年2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八千五百│乙○○(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七千六│
│ │ │7106號) │ │百五十元)│
├──┼────┼────────┼────┼─────┤
│八 │92年2月2│富邦商業銀行(卡│一萬六千│庚○○(得│
│ │3日 │號:000000000000│五百元 │款:一萬四│
│ │ │1508號) │ │千八百五十│
│ │ │ │ │元) │
├──┼────┼────────┼────┼─────┤
│九 │92年2月5│富邦商業銀行(卡│一萬一千│酉○○(得│
│ │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一萬元│
│ │ │7705號) │ │) │
├──┼────┼────────┼────┼─────┤
│十 │92年2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五千五百│戌○○(得│
│ │1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四千九│
│ │ │5109號) │ │百五十元)│
├──┼────┼────────┼────┼─────┤
│十一│92年2月2│富邦商業銀行(卡│一萬一千│O○○(得│
│ │0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九千九│
│ │ │5700號) │ │百元) │
├──┼────┼────────┼────┼─────┤
│十二│92年2月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二萬元 │K○○(得│
│ │3日 │(卡號:00000000│ │款:一萬八│
│ │ │00000000號) │ │千元) │
├──┼────┼────────┼────┼─────┤
│十三│92年2月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七千七百│丁○○(得│
│ │4日 │(卡號:00000000│元 │款:六千九│
│ │ │00000000號) │ │百三十元)│
├──┼────┼────────┼────┼─────┤
│十四│92年1月1│荷蘭銀行(卡號:│一萬一千│地○○(得│
│ │9日 │0000000000000000│六百元 │款:一萬零│
│ │ │號) │ │四百四十元│
│ │ │ │ │) │
├──┼────┼────────┼────┼─────┤
│十五│92年2月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萬三千│H○○(得│
│ │日 │(卡號:00000000│元 │款:二萬九│
│ │ │00000000號) │ │千七百元)│
├──┼────┼────────┼────┼─────┤
│十六│92年2月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三萬二千│寅○○(得│
│ │6日 │(卡號:00000000│六百元 │款:三萬元│
│ │ │00000000號) │ │) │
├──┼────┼────────┼────┼─────┤
│十七│92年2月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一萬六千│甲○○(得│
│ │7日 │(卡號:00000000│三百元 │款:一萬四│
│ │ │00000000號) │ │千六百七十│
│ │ │ │ │元) │
├──┼────┼────────┼────┼─────┤
│十八│92年2月1│荷蘭銀行(卡號:│八千二百│癸○○(得│
│ │6日 │0000000000000000│五十元 │款:七千四│
│ │ │號) │ │百二十五元│
│ │ │ │ │) │
├──┼────┼────────┼────┼─────┤
│十九│92年1月9│中華商業銀行(卡│一萬零六│N○○(得│
│ │日 │號:000000000000│百七十元│款:九千六│
│ │ │0105號) │ │百零三元)│
├──┼────┼────────┼────┼─────┤
│二十│92年2月2│慶豐銀行(卡號:│三千元 │V○○(得│
│ │0日 │0000000000000000│ │款:二千七│
│ │ │號) │ │百元) │
├──┼────┼────────┼────┼─────┤
│二一│92年1月2│花旗銀行(卡號:│九千元 │ │
│ │0日 │00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F○○(得│
│ │92年1月2│荷蘭銀行(卡號:│一萬零三│款:計二萬│
│ │0日 │0000000000000000│百元 │七千一百十│
│ │ │號) │ │三元) │
│ ├────┼────────┼────┤ │
│ │92年1月2│上海匯豐銀行(卡│一萬零五│ │
│ │0日 │號:000000000000│百元 │ │
│ │ │5001號) │ │ │
├──┼────┼────────┼────┼─────┤
│二二│92年1月2│安信銀行(卡號:│一萬元 │P○○(得│
│ │日 │0000000000000000│ │款:九千元│
│ │ │號) │ │) │
├──┼────┼────────┼────┼─────┤
│二三│92年1月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萬一千│J○○(分│
│ │日 │(卡號:00000000│元 │別得款:四│
│ │ │00000000號) │ │萬六千四百│
│ ├────┼────────┼────┤十元、四萬│
│ │92年1月7│富邦商業銀行(卡│四萬八千│四千一百三│
│ │日 │號:000000000000│五百元 │十五元) │
│ │ │8802號) │ │ │
├──┼────┼────────┼────┼─────┤
│二四│92年1月1│上海匯豐銀行(卡│九千八百│S○○(得│
│ │9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八千八│
│ │ │6093號) │ │百二十元)│
├──┼────┼────────┼────┼─────┤
│二五│92年2月5│富邦商業銀行(卡│二萬九千│丑○○(分│
│ │日 │號:000000000000│四百元 │別得款:二│
│ │ │5805號) │ │萬七千三百│
│ ├────┼────────┼────┤四十二元、│
│ │92年2月5│復華銀行(卡號:│八千元 │七千四百四│
│ │日 │0000000000000000│ │十元) │
│ │ │號) │ │ │
├──┼────┼────────┼────┼─────┤
│二六│92年1月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千二百│E○○(得│
│ │日 │(卡號:00000000│元 │款:五千五│
│ │ │0000000號1) │ │百八十元)│
├──┼────┼────────┼────┼─────┤
│二七│92年2月1│富邦商業銀行(卡│五萬八千│I○○(得│
│ │0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五萬三│
│ │ │9105號) │ │千三百六十│
│ │ │ │ │元) │
├──┼────┼────────┼────┼─────┤
│二八│92年1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七千元 │辰○○(分│
│ │2日 │號:000000000000│ │別得款:六│
│ │ │6107號) │ │千四百四十│
│ ├────┼────────┼────┤元、九千三│
│ │92年1月1│遠東商業銀行(卡│一萬零二│百八十四元│
│ │2日 │號:000000000000│百元 │) │
│ │ │5401號) │ │ │
├──┼────┼────────┼────┼─────┤
│二九│92年2月9│富邦商業銀行(卡│三萬三千│壬○○(得│
│ │日 │號:000000000000│二百五十│款:二萬九│
│ │ │8109號) │元 │千九百二十│
│ │ │ │ │五元) │
├──┼────┼────────┼────┼─────┤
│三十│92年2月5│合作金庫銀行(卡│一萬元 │D○○(得│
│ │日 │號:000000000000│ │款:九千元│
│ │ │7104號) │ │) │
├──┼────┼────────┼────┼─────┤
│三一│92年2月2│合作金庫銀行(卡│一萬九千│陳東州(得│
│ │4日 │號:000000000000│七百八十│款:一萬八│
│ │ │9108號) │元 │千一百九十│
│ │ │ │ │八元) │
├──┼────┼────────┼────┼─────┤
│三二│92年2月5│國泰世華銀行(卡│一萬六千│L○○(得│
│ │日 │號:000000000000│五百元 │款:一萬四│
│ │ │3004號) │ │千八百五十│
│ │ │ │ │元) │
├──┼────┼────────┼────┼─────┤
│三三│92年2月2│中華商業銀行(卡│七千七百│Q○○(得│
│ │3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六千九│
│ │ │4108號) │ │百三十元)│
├──┼────┼────────┼────┼─────┤
│三四│92年1月1│合作金庫銀行(卡│一萬四千│亥○○(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二百元 │款:一萬二│
│ │ │8106號) │ │千七百八十│
│ │ │ │ │元) │
├──┼────┼────────┼────┼─────┤
│三五│92年1月2│合作金庫銀行(卡│一萬一千│G○○(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九千九│
│ │ │9108號) │ │百元) │
├──┼────┼────────┼────┼─────┤
│三六│92年2月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千九百│戊○○(得│
│ │6日 │(卡號:00000000│元 │款:八千九│
│ │ │00000000號) │ │百十元) │
├──┼────┼────────┼────┼─────┤
│三七│92年2月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一萬五千│午○○(得│
│ │2日 │(卡號:00000000│元 │款:一萬三│
│ │ │00000000號) │ │千五百元)│
├──┼────┼────────┼────┼─────┤
│三八│92年1月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四萬八千│申○○(得│
│ │6日 │(卡號:00000000│三百元 │款:四萬三│
│ │ │00000000號) │ │千九百五十│
│ │ │ │ │三元) │
├──┼────┼────────┼────┼─────┤
│三九│92年1月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七千元 │W○○(得│
│ │3日 │(卡號:00000000│ │款:六千三│
│ │ │00000000號) │ │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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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92年2月6│富邦商業銀行(卡│九千元 │鍾世斌(得│
│ │日 │號:000000000000│ │款:八千一│
│ │ │9904號) │ │百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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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92年1月1│富邦商業銀行(卡│七千五百│己○○(得│
│ │9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六千九│
│ │ │7704號) │ │百元) │
├──┼────┼────────┼────┼─────┤
│四二│92年1月1│富邦商業銀行(卡│八千五百│辛○○(得│
│ │9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七千八│
│ │ │5905號) │ │百二十元)│
├──┼────┼────────┼────┼─────┤
│四三│92年2月2│國泰世華銀行(卡│三萬二千│R○○(得│
│ │3日 │號:000000000000│六百元 │款:二萬九│
│ │ │7008號) │ │千九百九十│
│ │ │ │ │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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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92年1月2│國泰世華銀行(卡│一萬零九│巳○○(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百元 │款:九千九│
│ │ │7808號) │ │百十九元)│
├──┼────┼────────┼────┼─────┤
│四五│92年1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一萬九千│T○○(得│
│ │2日 │號:000000000000│五百五十│款:一萬七│
│ │ │9102號) │元 │千五百九十│
│ │ │ │ │五元) │
├──┼────┼────────┼────┼─────┤
│四六│92年2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二千五百│黃繡梅(得│
│ │3日 │號:000000000000│元 │款:二千二│
│ │ │9108號) │ │百七十五元│
│ │ │ │ │) │
├──┼────┼────────┼────┼─────┤
│四七│92年1月2│慶豐銀行(卡號:│三萬二千│丙○○(分│
│ │2日 │0000000000000000│五百五十│別得款:二│
│ │ │號) │元 │萬九千二百│
│ ├────┼────────┼────┤九十五元、│
│ │92年1月2│富邦商業銀行(卡│三萬二千│二萬八千八│
│ │2日 │號:000000000000│元 │百元) │
│ │ │0000號) │ │ │
├──┼────┼────────┼────┼─────┤
│四八│92年2月1│中華商業銀行(卡│四千元 │未○○(得│
│ │2日 │號:000000000000│ │款:三千六│
│ │ │5103號) │ │百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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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92年1月2│上海匯豐銀行(卡│一萬零八│B○○(得│
│ │6日 │號:000000000000│百八十元│款:一萬零│
│ │ │5502號) │ │九十六元)│
├──┼────┼────────┼────┼─────┤
│五十│92年1月5│國泰世華銀行(卡│二萬五千│A○○(分│
│ │日 │號:000000000000│四百元 │別得款:二│
│ │ │1505號) │ │萬三千一百│
│ ├────┼────────┼────┤十四元、九│
│ │92年1月5│聯邦商業銀行(卡│一萬零二│千二百八十│
│ │日 │號:000000000000│百元 │二元) │
│ │ │930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