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
訴緝字第175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18、9152、2541、8307
、9863、124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R○○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劉董」「東哥」之成年男 子,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間起,利用 大陸沿海可接收臺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福建省廈 門市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並招徠與其等有前揭犯意聯絡 之人員,分別以:
㈠以電話向附表二編號一至九六所示之被害人詐稱,有掛號信 未領取,請被害人撥打其所指定之電話至郵政總局查詢,嗣 被害人依所留電話聯絡,即向被害人訛稱,該郵件係健保局 或國稅局退款通知單,再告知其所指定之健保局、國稅局之 電話,待被害人依該等電話聯絡後,自稱健保局、國稅局之 人員,向被害人詐稱,有溢繳之健保費用、稅金可退還,且 為退款之最後一日,請被害人至自動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 自動提款機,即可領取該筆退款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將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其等所使 用之人頭帳戶;
㈡以電話向附表二編號九七至一○五所示之被害人佯稱,抽中 其公司抽獎活動所提供之獎項,然必須先繳納保證金、會員 費等費用,方得領取獎金,使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至其等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㈢刊登小額信用貸款之廣告,待附表二編號一○六至一○八所 示之被害人,依廣告上之電話與其等聯絡,即向被害人佯稱 ,須先繳納一筆手續費,使被害人誤以繳納手續費後,即可 辦理信用貸款,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等所指定之人 頭帳戶內等方式,詐騙他人(以上各犯罪手法、被害人匯入 帳戶及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自九十一年八、九 月間某日、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由與其等有常業詐欺 犯意聯絡之黃俊瑋、黃偉書(分別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四年六
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年六月),負責至臺中縣、市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轉帳 匯入之贓款,黃俊瑋、黃偉書可就其等所領得之贓款抽取百 分之五作為代價,再將所餘之部分匯至「劉董」等所指定之 帳戶。
二、李龍儒(業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 字第一一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黃進隆(另案處 理)均明知綽號「劉董」「東哥」等人係以前揭方式,詐騙 被害人財物,而亟需人頭帳戶、行動電話門號、隨身碼,以 作為聯絡被害人及收取被害人匯款之用,竟與其等基於常業 詐欺之犯意聯絡,李龍儒、黃進隆於九十二年初某日起,或 自行在報紙刊登廣告,或各自吸收張智鈞(另案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審理中)、侯興武、林伯塤、虎經綸(另案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R○○等人為下線,運用類 似傳銷手法,以郵局帳戶每本新臺幣(下同)八千至一萬元 ,銀行帳戶每本四千至五千元,行動電話門號每線二千元、 隨身碼每個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而收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人頭帳戶、行動電話門號、隨身碼,再出售予綽號「劉董」 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翁憶程可預見將自己帳戶出售, 或向他人收購帳戶,再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詐騙財物 ,仍不違背其本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見中華日報上所 刊登之收購人頭帳戶廣告上之電話聯絡,因出售自己之帳戶 而結識黃進隆、侯興武、李龍儒等人。翁憶程明知黃進隆等 人均從事前揭為詐欺集團收購人頭帳戶,竟自九十二年十二 月初某日起,先後受黃進隆之指示,至黃進隆與人頭帳戶賣 主約定之地點收取帳戶,每收取一本帳戶,可從中抽取一百 五十元之利潤,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某日起,以每本郵 局帳戶三千元至三千五百元、每本銀行帳戶一千二百元至一 千五百元不等,自行收購人頭帳戶,再轉售予黃進隆,每本 帳戶可從中抽取五百元左右之利潤,以此方式幫助綽號「劉 董」之人等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騙財物。嗣為警於九十三年 一月八日二十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 三之一號「烏龍院茶坊」查獲李龍儒、黃進隆、R○○,並 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R○○所有,用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於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凌晨零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 段八二六號一樓黃進隆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 R○○所有,用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第五分局報告、臺中縣警察局移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後,均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就下列證人甲癸○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黃進 隆、李龍儒、林伯塤、虎經綸、張智鈞、侯興武等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部分,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 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R○○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 甲癸○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 同案被告楊甄珍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開戶資料、交易 往來明細、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所提供之匯款資料在卷 足參,又被告因出售自己帳戶,因而結識同案被告黃進隆、 侯興武、李龍儒等人,其後收購人頭帳戶轉售予與同案被告 黃進隆等人,而為詐欺集團收購人頭帳戶乙節,亦據同案被 告黃進隆、李龍儒、林伯塤、虎經綸、張智鈞、侯興武分別 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三、四所 示之物品可稽,足見被告等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同案被告黃俊瑋、黃偉書、李龍儒與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劉董」「東哥」之成年男子 共同以前揭偽稱健保局或國稅局退費、中獎可贏得獎金、代 辦信用貸款等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詐騙財物, 詐騙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且同時利用數不同帳戶供被害人匯 款,可見其中參與詐欺行為之人數眾多、金額亦鉅,應係向 不特定人為詐欺行為,顯係甚具規模之詐欺集團,並恃詐欺 所得維生無疑。又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 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且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
,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 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 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 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從犯對正犯行 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時,應僅就 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
四、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業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刪除,並自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修 正刪除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被告所為構成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而正犯之詐欺行 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果(即數罪併罰 ),其刑度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為 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刪除前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罰。被告基於幫助常業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收購之人頭帳戶轉售予同案被告 黃進隆,提供予前揭詐騙集團作為犯常業詐欺取財之用,是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條之 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從犯 ,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所犯詐欺取財罪 之刑減輕之。
五、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年青力壯,為圖個人 不法利益,除出售自己名義之帳戶外,且進而參與收購人頭 帳戶行列,轉售同案被告黃進隆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增添 查緝困難,本件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高達一百餘人,所得贓 款數目甚鉅,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參酌常業詐欺罪之法 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縱依幫助犯減 輕其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應屬過輕,檢察官上訴意 旨,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應撤銷改判 ,爰審酌上情,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 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七所示之行動電話、 SIM卡、紙條 等物品,係被告所有,用供其與同案被告黃進隆等人聯絡、 查詢人頭帳戶所提供之金融卡不能使用之原因,係被告為本 件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人頭存摺 、印章,係被告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尚未轉售予同案被告黃
進隆,為被告所有,用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於原審審 理時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 收。至員警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二十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 西屯區○○路○段二○三之一號「烏龍院茶坊」,在被告身 上所查扣之聯絡簿四本、金融卡三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一張;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凌晨零時五分許,在臺中市○ 區○村路○段八二六號一樓同案被告黃進隆租屋處查扣,被 告之臺北銀行存摺一本、密碼單二張、印章一枚,雖係被告 所有之物,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該等物品均係供其私 人之用,並未用以為本案犯行,與本案無關;扣案之蔡瑞誌 郵局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阮姿菁萬泰銀行存摺一本、金 融卡一張、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張汪錫國民身分證影本一 張、日盛銀行金融卡一張、明細表二張等物,係同案被告黃 進隆所有之物品,非為被告所有之物品,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或被告所有用供為本件犯 行所用之物,是就該等物品,本院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併 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修正刪除前)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Z○○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附表一】
┌───┬────────┬─────────┬───────┐
│編 號│ 銀行或郵局 │ 帳 號 │戶名(申設人)│
├───┼────────┼─────────┼───────┤
│一 │文心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楊甄珍 │
│ │第一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二 │臺中外埔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黃天和 │
├───┼────────┼─────────┼───────┤
│三 │臺中福平里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張建榮 │
├───┼────────┼─────────┼───────┤
│四 │台北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王明義 │
├───┼────────┼─────────┼───────┤
│五 │士林中正路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陳界霖 │
├───┼────────┼─────────┼───────┤
│六 │台北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葉家銘 │
├───┼────────┼─────────┼───────┤
│七 │板橋浮洲郵局 │000000000000號 │吳天賜 │
├───┼────────┼─────────┼───────┤
│八 │頭份斗煥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邱子琦 │
├───┼────────┼─────────┼───────┤
│九 │燕巢鳳山厝郵局 │0000000000000號 │余昶逸 │
├───┼────────┼─────────┼───────┤
│十 │中和泰和街郵局 │000000000000號 │顏如萍 │
├───┼────────┼─────────┼───────┤
│十一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號 │劉張靜麗 │
├───┼────────┼─────────┼───────┤
│十二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號 │林賴數珠 │
│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
│十三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號 │張景宏 │
│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 │ │
│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號 │ │
├───┼────────┼─────────┼───────┤
│十四 │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吳連城 │
│ │日盛國際商銀 │00000000000000號 │ │
│ │台新國際商銀 │00000000000000號 │ │
│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 │ │
│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號 │ │
├───┼────────┼─────────┼───────┤
│十五 │郵局 │0000000000000號 │黃國良 │
│ │台新商銀 │00000000000000號 │ │
│ │日盛商銀 │00000000000000號 │ │
│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 │ │
│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號 │ │
│ │大眾商銀 │000000000000號 │ │
├───┼────────┼─────────┼───────┤
│十六 │八德麻園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楊秀鳳 │
├───┼────────┼─────────┼───────┤
│十七 │高雄民族社區郵局│000000000000號 │侯令義 │
├───┼────────┼─────────┼───────┤
│十八 │台北松江路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趙威傑 │
├───┼────────┼─────────┼───────┤
│十九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楊敬敏 │
├───┼────────┼─────────┼───────┤
│二十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黃來福 │
├───┼────────┼─────────┼───────┤
│二十一│台北民權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顏正倫 │
├───┼────────┼─────────┼───────┤
│二十二│台北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陳聖夫 │
├───┼────────┼─────────┼───────┤
│二十三│高雄民族社區郵局│0000000000000號 │許永清 │
├───┼────────┼─────────┼───────┤
│二十四│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 │朱金城 │
├───┼────────┼─────────┼───────┤
│二十五│復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黃啟禎 │
├───┼────────┼─────────┼───────┤
│二十六│中和中正路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洪庭堅 │
├───┼────────┼─────────┼───────┤
│二十七│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 │洪煙芳 │
├───┼────────┼─────────┼───────┤
│二十八│苗栗公館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鍾志春 │
├───┼────────┼─────────┼───────┤
│二十九│關廟郵局 │000000000000號 │陳志萍 │
├───┼────────┼─────────┼───────┤
│三十 │復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林榮宥 │
├───┼────────┼─────────┼───────┤
│三十一│竹東二重埔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黃惠雯 │
├───┼────────┼─────────┼───────┤
│三十二│大溪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王仲魯 │
├───┼────────┼─────────┼───────┤
│三十三│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謝坤夙 │
├───┼────────┼─────────┼───────┤
│三十四│關西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黃進財 │
├───┼────────┼─────────┼───────┤
│三十五│桃園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張炳松 │
├───┼────────┼─────────┼───────┤
│三十六│屏東民生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蔡明 │
├───┼────────┼─────────┼───────┤
│三十七│樹林大同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江河山 │
├───┼────────┼─────────┼───────┤
│三十八│三重中山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施文琳 │
├───┼────────┼─────────┼───────┤
│三十九│吉安仁里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楊秀玲 │
├───┼────────┼─────────┼───────┤
│四十 │東河都蘭郵局 │000000000000號 │陳玉財 │
├───┼────────┼─────────┼───────┤
│四十一│郵局 │000000000000號 │王富良 │
└───┴────────┴─────────┴───────┘
┌───┬────────┬─────────┬───────┐
│編 號│ 銀行或郵局 │ 帳 號 │戶名(申設人)│
├───┼────────┼─────────┼───────┤
│一 │中國國際商銀 │00000000000號 │鄭志雄 │
├───┼────────┼─────────┼───────┤
│二 │仁德二空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謝明福 │
├───┼────────┼─────────┼───────┤
│三 │第一銀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號 │葉松年 │
│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 │中國國際商銀 │00000000000號 │ │
│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 │
│ │台新商銀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 │第一商銀西門分行│00000000000號 │ │
└───┴────────┴─────────┴───────┘
┌───┬────────┬─────────┬───────┐
│編 號│ 銀行或郵局 │ 帳 號 │戶名(申設人)│
├───┼────────┼─────────┼───────┤
│一 │復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蕭政雄 │
├───┼────────┼─────────┼───────┤
│二 │板橋南雅郵局 │0000000000000000號│蕭慧斌 │
└───┴────────┴─────────┴───────┘
┌───┬────────┬─────────┬───────┐
│編 號│ 銀行或郵局 │ 帳 號 │戶名(申設人)│
├───┼────────┼─────────┼───────┤
│一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余信賢 │
├───┼────────┼─────────┼───────┤
│二 │郵局 │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6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三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 │
├───┼────────┼─────────┼───────┤
│四 │陽信商銀 │00000000000號 │ │
├───┼────────┼─────────┼───────┤
│五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號 │鄭智文 │
├───┼────────┼─────────┼───────┤
│六 │聯邦商銀 │000000000000號 │鄭智文 │
├───┼────────┼─────────┼───────┤
│七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 │柳惠美 │
├───┼────────┼─────────┼───────┤
│八 │聯邦商銀 │000000000000號 │柳惠美 │
├───┼────────┼─────────┼───────┤
│九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 │王興強 │
├───┼────────┼─────────┼───────┤
│十 │萬泰商銀 │000000000000號 │黃秋如 │
├───┼────────┼─────────┼───────┤
│十一 │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楊智仁 │
├───┼────────┼─────────┼───────┤
│十二 │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楊敬國 │
├───┼────────┼─────────┼───────┤
│十三 │遠東商銀 │00000000000000號 │ │
├───┼────────┼─────────┼───────┤
│十四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
│十五 │台北銀行 │0000000000000號 │ │
├───┼────────┼─────────┼───────┤
│十六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 │ │
├───┼────────┼─────────┼───────┤
│十七 │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葉佐宣 │
├───┼────────┼─────────┼───────┤
│十八 │萬泰商銀 │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
┌───┬────┬─────────┬────┬───────────┬─────────┐
│編 號│時 間│ 犯罪手法與態樣 │被 害 人│遭詐騙金額單位:新臺幣│ 要求匯入之帳戶 │
├───┼────┼─────────┼────┼───────────┼─────────┤
│一 │921127 │「東哥」等詐騙集團│甲癸○ │9171元 │郵局帳號: │
│ │ │人員向被害人偽稱係│ │ │00000000000000 │
│ │ │郵局人,被害人有雙│ │ │楊甄珍 │
├───┼────┤掛號郵件在郵局未領├────┼───────────┼─────────┤
│二 │921129 │取,請被害人撥打電│q○○ │40628元 │郵局帳號: │
│ │ │話至郵政總局查詢,│ │ │00000000000000 │
│ │ │並留下郵政總局之電│ │ │楊甄珍 │
├───┼────┤話供被害人查詢:邸├────┼───────────┼─────────┤
│三 │921128 │被害人撥打該電話後│壬○○ │99908元 │郵局帳號: │
│ │ │,該詐騙集團之另一│ │ │00000000000000 │
│ │ │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 │ │葉家銘 │
│ │ │該郵件係中央健保局│ │ │ │
│ │ │或國稅局之退款(稅│ │99908元 │郵局帳號: │
│ │ │)通知單,並留下中│ │ │00000000000000 │
│ │ │央健保局或國稅局之│ │ │陳勝夫 │
│ │ │假電話號碼供被害人│ │ │ │
│ │ │撥打確認;被害人撥│ │99908元 │郵局帳號: │
│ │ │打該電話後,由該詐│ │ │00000000000000 │
│ │ │騙集團之人員向被害│ │ │趙威傑 │
├───┼────┤人謊稱有一筆溢繳之├────┼───────────┼─────────┤
│四 │921124 │健保費用可退還,請│辛○○ │99895元 │郵局帳號: │
│ │ │被害人至提款機領取│ │ │00000000000000 │
│ │ │該筆款項,並依該集│ │ │趙威傑 │
├───┼────┤團人員之指示操作;├────┼───────────┼─────────┤
│五 │921124 │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巳○○ │166679元 │郵局帳號: │
│ │ │指示操作後,發現自│ │ │00000000000000 │
│ │ │己帳戶之存款短少,│ │ │趙威傑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299892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葉家銘 │
│ │ │ │ │ │ │
│ │ │ │ │299892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勝夫 │
├───┼────┼─────────┼────┼───────────┼─────────┤
│六 │921124 │同上 │V○○ │30838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趙威傑 │
├───┼────┼─────────┼────┼───────────┼─────────┤
│七 │921127 │同上 │甲酉○ │26031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顏正倫 │
├───┼────┼─────────┼────┼───────────┼─────────┤
│八 │921127 │同上 │謝張鷥 │21041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顏正倫 │
├───┼────┼─────────┼────┼───────────┼─────────┤
│九 │921124 │同上 │江淮發 │99846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張建榮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余信賢 │
├───┼────┼─────────┼────┼───────────┼─────────┤
│十 │921119 │同上 │辰○○ │72930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界賢 │
├───┼────┼─────────┼────┼───────────┼─────────┤
│十一 │921130 │同上 │N○○ │70794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界霖 │
├───┼────┼─────────┼────┼───────────┼─────────┤
│十二 │921119 │同上 │卯○○ │192113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界霖 │
├───┼────┼─────────┼────┼───────────┼─────────┤
│十三 │921120 │同上 │申○○ │22871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界霖 │
├───┼────┼─────────┼────┼───────────┼─────────┤
│十四 │921120 │同上 │子○○ │10431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界霖 │
├───┼────┼─────────┼────┼───────────┼─────────┤
│十五 │921120 │同上 │未○○ │50909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葉家銘 │
├───┼────┼─────────┼────┼───────────┼─────────┤
│十六 │921121 │同上 │甲子○ │21524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葉家銘 │
├───┼────┼─────────┼────┼───────────┼─────────┤
│十七 │921122 │同上 │甲 巳 │8735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葉家銘 │
├───┼────┼─────────┼────┼───────────┼─────────┤
│十八 │921120 │同上 │午○○ │199790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葉家銘 │
│ │ │ │ │ │ │
│ │ │ │ │199790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聖夫 │
├───┼────┼─────────┼────┼───────────┼─────────┤
│十九 │921205 │同上 │f○○ │99857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許永清 │
│ │ │ │ │ │ │
│ │ │ │ │99857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楊秀玲 │
├───┼────┼─────────┼────┼───────────┼─────────┤
│二十 │921206 │同上 │甲辛○ │216164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許永清 │
├───┼────┼─────────┼────┼───────────┼─────────┤
│二十一│921208 │同上 │O○○ │299430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許永清 │
├───┼────┼─────────┼────┼───────────┼─────────┤
│二十二│921209 │同上 │A○○ │198459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許永清 │
├───┼────┼─────────┼────┼───────────┼─────────┤
│二十三│921127 │同上 │w○○ │計: │郵局帳號: │
│ │ │ │ │594944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楊甄珍 │
│ │ │ │ │ │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6 │
│ │ │ │ │ │顏正倫 │
│ │ │ │ │ │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侯令義 │
├───┼────┼─────────┼────┼───────────┼─────────┤
│二十四│921206 │同上 │甲己○ │51886元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侯令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