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4年度,82號
TCHM,94,上更(一),82,200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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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625、8055、8271
、8272、8273、8274、8275、8276、8812、9610、9627號),提
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戊○○丙○○部分均撤銷。己○○丙○○戊○○均無罪。
其餘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係彰化縣政府勞工局局長,綜理 勞工局各項業務;被告乙○○係彰化縣鹿港鎮第12、13任鎮 長,負責綜理鹿港鎮公所各項事務,並於該鎮發包工程時負 責底價之核定。被告己○○現係彰化縣鹿港鎮鎮民代表,均 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許富貴(現由原審法院通 緝中)雖未具合法營造、植栽之廠商執照及資格,惟時常在 彰化縣內,先以關係向中央政府爭取各種地方工程預算,再 以借牌圍標之方式,違法標得各項工程。被告辛○○、乙○ ○與許富貴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共工程舞弊以圖利許富貴等 人之犯意聯絡,辛○○乙○○於民國(下同)88年間,在 許富貴之關說要求下,先由乙○○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即彰 化縣鹿港鎮公所職員施隆雄,以「鹿港生態公園縣民休閒中 心第一期工程」即將竣工,為期第二期工程能儘速完工開放 供鎮民休閑遊憩,擬請彰化縣政府將第二期工程就近委由鹿 港鎮公所發包施工俾便管理以促工進為由,於88年11月1日



,以88鹿鎮建字第19786號函,請求彰化縣政府將「鹿港鎮 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准委由鹿港鎮公所發包施工, 時任彰化縣政府勞工科科長之辛○○接到前開公函後,即按 原計劃於88年11月9日,在彰化縣政府勞工科辦公室內,簽 由不知情之彰化縣縣長阮剛猛准將上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 公園二期工程」委由鹿港鎮公所發包施工,俟由彰化縣政府 於88年12月1日以88彰府勞福字第231087號函覆鹿港鎮公所辛○○並於88年11月29日獲知「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 期工程」之工程總預算為新臺幣(下同)9千萬元後,即將 之透露予許富貴知悉,許富貴則開始著手借牌圍標該「鹿港 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之相關事宜,渠等為使許富貴 順利得以接近前開工程底價之高價標得該工程,由乙○○於 89 年7月31日該工程公開開標前某日,洩漏該工程底價大約 為7千9百多萬元之數目予欲圍標前開工程之許富貴為首之集 團知悉,許富貴即邀集先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亨公司) 之負責人即被告戊○○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昌 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丙○○原名李振財)、會計李宜臻 (業經判決無罪確定)、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金聯合公司)關於工程部分之實際負責人甲○○(業經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會計陳麗娟(業經判 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靖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靖林公司)之負責人林水木(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展固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固公司)之負責人李重林(業 經判決無罪確定),江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江喜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江喜(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等人,共同基於意圖 影響上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決標價格,而 事先以協議之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絡,由許富貴 分別指定先亨公司以7950萬元投標、彰昌公司以8500萬元投 標、金聯合公司以7960萬元投標、靖林公司、展固公司(因 展固公司不具甲級營造廠資格)共同以靖林公司名義、以83 60萬元投標,江喜公司以9200萬元投標,而以上揭不同之投 標價格製作不實之投標單。其中彰昌公司、江喜公司之投標 密封文件,均於89年7月31日當天早上至鹿港郵局付郵投遞 (該2包裹之國內快捷郵件收據號碼分別為第087722號、第 087723號之連號);先亨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由戊○○於 89年7月31日上午10時前,開車搭載不知情之會計持往鹿港 鎮公所直接參與投標;靖林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由該公司 人員於89年7月29日,持至臺中市○○路郵局付郵投遞至鹿 港鎮公所;金聯合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則由對於協議圍標 知情而有犯意聯絡之金聯合公司會計陳麗娟負責製作,並於



89年7月31日上午10時前直接持往鹿港鎮公所參與投標。依 渠等原犯罪計劃,欲由先亨公司以7950萬元之價格不法標得 本件工程。又許富貴為防止其他廠商於89年7月31日上開「 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開標之當天早上前往參與 投標,破壞其不法圍標之運作,除與被告己○○、洪若茂(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郭勝晏(業經判 決無罪確定)及其他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 而對之施加強暴脅迫之犯意聯絡,於89年7月31日本件工程 開標當日上午,進駐鹿港鎮公所大門口及附近地區,伺機以 強暴脅迫之方式,截堵持標單至鹿港鎮公所當場投標之廠商 ,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張彥文、朱光 權2人,手持先前至鹿港鎮公所蒐證所購買之上開工程密封 投標紙袋,於當日上午10時1分13秒,行至鹿港鎮公所大門 口附近,佯裝欲參與「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之 投標,隨即遭許富貴集團派駐該處之郭勝晏及某不詳男子2 人攔下,該不詳男子用臺語對張彥文、朱光權2人表示:「 該工程有在作標」、「那就是收沒有收齊(意指鹿港鎮公所 賣出去的本件工程標單沒有收齊)」等語,張彥文、朱光權 2人不加理會續往前行,郭勝晏及該不詳男子見狀即雙雙趨 前表示「要叫人跟你們談」等語,該不詳男子往外一招手, 洪若茂即駕駛1部車牌號碼A7-5173號自用小客車,右前座附 載另1不詳之人逆向疾馳而至鹿港鎮公所大門口,郭勝晏、 洪若茂及該不詳男子3人即脅迫張彥文、朱光權2人坐上該自 用小客車,張彥文、朱光權不得已上車後,洪若茂即駕駛該 車離開鹿港鎮公所大門,疾馳至鹿港鎮公所後面彰化區漁會 旁之福寧宮,洪若茂、張彥文、朱光權及另1不詳男子均下 車,洪若茂將張彥文帶至福寧宮內,對其表示:「等一下有 人要和你談」等語,旋即己○○搭乘由1不詳男子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B4-7737號自用小客車趕至現場並下車,洪若茂即 向張彥文、朱光權2人表示要跟其2人談的人來了,己○○走 近後,即問張彥文從何處來,經張彥文答稱從臺中來後,己 ○○進而問是臺中哪一家營造廠,張彥文續答稱是臺中的、 現在怎麼樣等語,己○○見狀況不對,乃稱沒有啦、向你們 問一下,旋即拔腿便跑,張彥文、朱光權2人察知己○○已 有所警覺,乃迅速當場予以依法逮捕,且從己○○身上起出 欲打發當日前往投標廠商所預備之現款25萬元,前開圍標集 團獲得己○○遭逮捕之消息後,迅即聯繫相關人員四散走避 ,渠等前開業已著手實施之圍標強暴行為因而未能得逞而未 遂。同一時間,金宏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宏林公司)之 負責人蔡聰勳於當日上午10時左右,亦持空白標單等密封投



標文件,行至鹿港鎮公所大門口,準備入內投標時,郭勝晏 見狀隨即又趨前攔住蔡聰勳,持「合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經理郭勝晏」之名片交予蔡聰勳,佯稱如需要混凝土時 ,可向其購買,郭勝晏見其不加理會,又向蔡聰勳表示「我 老闆要見你」等語,郭勝晏隨即遭調查員當場逮捕。嗣經檢 察官進入鹿港鎮公所2樓開標現場,告知鹿港鎮公所承辦職 員關於本件「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工程涉及不 法圍標情事,鹿港鎮公所承辦職員立即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當場依法不予開標決標,復經檢察官於開標現場當場拆 封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密封投標標單及鹿港鎮公所密封之工 程底價單結果,發現如當場決標,確將由前揭圍標集團依其 原定計劃由先亨公司以7950萬元得標。因認被告辛○○、乙 ○○2人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建築或經辦 公共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被告己○○涉有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1項之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強暴脅迫罪嫌;被 告戊○○丙○○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著有判例可 稽。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 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就協議圍標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固 坦承:其為彰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有參與本件投標等情 ;被告戊○○供承:伊為先亨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本 件先亨公司參與投標之價格,係同案被告許富貴要伊填載之 金額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協議圍標犯行,被 告丙○○辯稱:其中風後,以前事情都已記不得云云;被告 戊○○辯稱:伊僅借牌予許富貴參與投標,不知有圍標之情 事云云。經查:
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與91年2月6日修正前同法第87 條第4項之規定相同)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



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 。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 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在91年2月 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修正公布生效前,若行為人僅係 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 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 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 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處罰。至行為人是否 該當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係另一問題。此觀政 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款(91年2月6日修正前亦同)就機關辦 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者,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已,對該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 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者,並無科處刑罰 之規定,參以91年2月6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增 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 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 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之處罰,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並未 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
②被告戊○○係先亨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先亨公司參與 投標之價格,為共同被告許富貴要求戊○○所填載,且先亨 公司參與本件投標之標單資料,係由被告戊○○交由不知情 之會計製作,另該工程之押標金亦由先亨公司之資金支付, 又本件開標當日係由被告戊○○親自與會計前往鹿港鎮公所 遞送標單資料等情,此業據被告戊○○於原審訊問時供承: 「我們自己有算標價,成本約7980萬,在之前2、3天被告許 富貴有到我家,他說:他沒有牌照,想借我們公司的牌去標 ,說他的成本是7950萬,是不是可以借牌給他,我同意借給 他牌照標工程,7950萬是照他寫的成本寫上去的,我只希望 得標後,他可以將部分的土木工程給我們做,因為工程數量 很大,所以我自己想應該沒有問題。因為我的機械還有工程 人員都在閒著,如有標到的話,可以有工作。(押標金何人 出的?)由我提出的,被告許富貴有說,標到的話,押標金 他會還給我。... (你可是先亨公司的負責人?)是的,我 是實際的負責人,登記的名義人也是我,公司業務都是由我 在處理。(你可認識被告許富貴?)認識。(... 你們公司



可有參與投標?)有。(標單是何人去拿的?)是我親自去 拿的,拿的時候忘記了,是在開標前幾天去拿的。我要我公 司的會計小姐填的,該小姐已經辭職。我載會計入內去投標 ,是開標前1個小時內,我沒有進入鎮公所,投完標我們就 離開,沒有人留在那裡。... (你投標的價格是如何填載的 ?)是被告許富貴要我填載的金額。投標前一天,被告許富 貴來找我,他說他想標,但是他沒有牌照,叫我牌照給他, 讓他投,我想說,我有機械等工具,如果他得標,應該會部 分工程分給我做,所以我就依照他的金額填載。本件工程有 一些特殊景觀及水電工程,我比較不懂,沒有辦法克服,本 來想要放棄,後來被告許富貴說如果你不想標,可否借他標 ?我認為他如果得標,有關土木工程他應該會讓我承攬。.. . 押標金是我們公司的資金,是我們自己付的。我有告訴被 告許富貴,如果得標,押標金要還我。... 我事先不知道他 要圍標,如果知道,我就不會借牌給他。(許富貴跟你講的 投標金額是7950萬元?)是的。... 被告許富貴只有說投標 金額,沒有說底價。因為那時候我沒有遇到這種事,人家說 圍標,我心理害怕,所以不敢承認,事後想一想,不承認也 不行,因為他事實上有向我借牌,至於底價,被告許富貴沒 有跟我說,只有跟我說投標的金額。我自己心裡想,如果他 標到,土木部分工程可以讓我承攬,但是我沒有跟他說,我 只是心裡想而已。」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35至136 頁、第218至224頁),並有先亨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及先亨公司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標單資料各1份附卷 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即堪以認定。
③又查共同被告許富貴個人並未經營營造公司而無任何營建執 照,而先亨公司則為甲等營造公司,此有臺灣區營造工程工 業同業公會89年度會員名錄1本可查,先亨公司若非僅為陪 標而容許許富貴借用其名義,又豈會棄自己甲等營造業資格 之專業知識不用,而委由共同被告許富貴個人代為決定關係 能否得標最重要之投標價格?況且,本件經檢察官當場將參 與上開二期工程投標之所有標單拆封後,先亨公司之投標價 格適與底價相同,且為本件全部參與投標價格之最低價,倘 未經檢察官進行偵辦而順利開標,則將由先亨公司得標,益 見本件工程確係由許富貴主導圍標事宜,而由被告戊○○以 先亨公司名義配合依許富貴決定之價格參與投標,而不為價 格之競爭無訛。至於相關標單之製作、遞送等事宜,雖均由 先亨公司負責,其押標金亦先由先亨公司支付,僅可認定係 被告戊○○欲配合許富貴之要求而為,尚非能據以認定先亨 公司並非容許許富貴借用其名義投標。




④被告丙○○於89年10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是我們公 司要標。(押標金是)自己公司的。是我訪價、估價後交給 李宜臻製作標單。(你在調查站說你在89年7月間許富貴曾 打電話到公司給你表示本件工程是他爭起的,希望你們公司 不要搶標,並配合他陪標,你因為與他是多年的朋友,就答 應他的請求?)是。(那你們公司參加本件工程的投標總金 額是8500萬元是許富貴決定後,叫你們寫在你們的標單上? )是。...(你們在調查站所言是否實在?)實在。(89年 7月29日上午9時42分的監聽譯文中,是許富貴有說要去你公 司告訴你本件工程你公司參與投標的金額?)是。(89年7 月31日上午7點52分開標當天的監聽譯文的內容,是否是許 富貴給你們說投標時間快到,他在鹿港郵局等你們,要你趕 快把標單拿過去,你和李宜臻在電話裡問許富貴鹿港郵局怎 麼走?)是。(你的外號是否叫阿才?)是。(許富貴叫你 配合圍標本件工程有無說要給你多少佣金?)沒有。」等語 (見89年度偵字第8274號卷第8頁背面至第10頁),而被告 丙○○之辯護人雖質疑被告丙○○於調查站所製作之調查筆 錄有部分未予記載,而經本院核對錄音譯文結果,被告丙○ ○於調查站之調查筆錄,雖未完全呈現錄音之過程,惟其譯 文中,被告丙○○仍有供述:「我只是口頭上答應他(許富 貴),答應他要配合,實際上我是要自己標,要不然好幾百 萬押標金我還要自己出。... 我這一次是純粹是用騙他,我 有心要自己要標的,要不然押標金額那麼的大,我要自己出 錢去打押標金給他拜託的。(他有說要多少給你嗎?)沒有 啦!(那他哪時候去找你的?)久了,不記得了。... 他只 用電話跟我講的而已,跟我拜託說,那一件是他在弄,給他 處理就好了。... (他是打哪一支電話給你的?)可能三一 二。... (買標錢都沒有給你?)沒有啊!(... 你跟他交 情怎樣?不然講一講你就講好,他有跟你大小聲嗎?)同村 人啊!... (因為這個因素,你才答應他?)對啊!... ( 處理投標的事情,叫你不要跟他搶標?)對。」等語(見本 院更㈠卷第二宗第14、16、17、18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李 宜臻於原審訊問時亦供稱:「我父親有回答,是許富貴要我 們寫8500萬,是我父親叫我寫,我就寫,我不知情。」等語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80頁),參酌89年7月29日上午9時42分 被告丙○○與共同被告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丙 ○○:『那個要打哪一家銀行嗎?』、許富貴:『沒有!沒 有!只要銀行的就可以。』、丙○○:『銀行的就可以,那 中小的也可以?』、許富貴:『也可以』、... 丙○○:『 那個標單要大寫嗎?』、許富貴:『我等一會拿回去』」、



89 年7月31日上午7時52分開標當天被告李宜臻與共同被告 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許富貴:『我看妳趕一下 ,時間怕會不夠』、李宜臻:『這樣?現在過去是要在哪? 』、許富貴:『我跟你講,鹿港郵局你知道嗎?』、李宜臻 :『鹿港郵局在哪我知道』、許富貴:『郵局,我在郵局這 邊,妳到這邊,那些再借我』」等情,顯見被告丙○○係受 到許富貴之拜託,而以彰昌公司名義配合依許富貴決定之價 格參與投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無訛。至於相關標單之製作 、遞送等事宜,雖均由彰昌公司負責,其押標金亦先由彰昌 公司支付,僅可認定係被告丙○○欲配合許富貴之要求而為 陪標之舉動。此外並有彰昌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彰昌公司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標單資料各1份,以及錄 有前揭通訊監察內容之錄音帶暨譯文資料等件附卷可證,故 被告丙○○辯稱:其中風後,以前事情都已記不得云云,尚 不可採。
⑤綜上所述,本件固堪認定被告戊○○丙○○等人,均係配 合首謀即共同被告許富貴,就上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 二期工程」,分別出借其公司之名義投標、陪標,而共同意 圖影響該工程之決標價格,不為價格之競爭。惟綜合: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你是否與許富貴 配合共同圍標本件工程?)沒有。... (陳麗娟與許富貴聯 絡過後,有說許富貴叫她寫7960萬元是否有向你報告並經你 同意才寫的?)是」(見89年度偵字第8272號卷第29頁背面 、第30 頁),於原審供稱:「被告許富貴有與我們聯絡, 拿空白的標單給我,但當時,我們自己已經做的差不多,所 以,又將空白標單還他。許富貴有問我,底價是多少,我說 ,8千多萬,他說我不會得標,我請教他,因為有些事,他 比較了解,所以,我才要小姐與他連絡,依他講的底價寫。 如果我們得標,他可以承攬我們部分工程。... 我沒有參與 圍標,我不知道他圍標,我是自己領標單要投標。... 本件 工程的投標金額我們本來已經粗略擬好,後來開標當天的早 上(幾點忘記了),被告陳麗娟與許富貴電話聯絡,被告許 富貴說如果我標到,部分工程讓承包,我跟他說:標得到標 不到,我還不知道,因為技術性很高,我估算很高,他說有 做過,比較知道,要幫我們算投標金額,說如果標到,一些 工作給他做,後來許富貴算完後,告訴小姐陳麗娟,被告陳 麗娟就依照這個金額來填載。被告許富貴在開標前2、3天就 告訴我們上開事宜,但是投標金額是在開標當天才抓給我們 的,我們按照金額填載。起先我不認識被告許富貴,他是知 道我們在訪價後,才來找我們的,那時候我才認識,是在開



標前2、3 天。(你們可有圍標本件工程?)沒有。(押標 金何人所付?)我們公司自己付的。(何人去投標的?)是 陳麗娟去投標的,她親自到鎮公所去投標,人留在那裡等開 標,我沒有去。(你可有和被告許富貴說,如果標到本項工 程,要如何分?)沒有,只有說如果標到,要請他工作。.. . (本件是否為你指示陳麗娟聯繫許富貴,要她依照許富貴 的指示填載投標單金額?)是的。在工程有一些特殊材料, 許富貴得知,跟我們聯繫,如果由我們得標,要一部份的工 程給他們做,因為他們比較專業。當時我計算的金額,我大 約估算8千多萬,許富貴說他比較專門,成本可以降低,所 以投標的金額不用那麼高,也比較容易得標。... 我們是想 要投標,如果我們得標,我們不懂得部分,可以交給他做, 我不知道他要圍標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39 、233至236頁、第二宗第409頁、第三宗第604頁背面),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發前你是否認識戊○○?)不認 識。(本案案發前你是否認識許富貴?)不認識。(89年間 鹿港鎮生態休閒公園二期工程開標前許富貴有無邀你及戊○ ○、丙○○商討任何事?)沒有。(就本案此工程許富貴有 無告知你:他有向其他廠商借牌圍標?)沒有。(你與戊○ ○、丙○○3人有無協議由何人來標此工程?)沒有。(許 富貴有無告訴你他與其廠商已商量好請你配合決標?)沒有 。」等語(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二宗第110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麗娟於偵查中供稱:「(你公司是否有配 合許富貴參加圍標本件工程?)是。(你公司參與投標本件 工程是誰負責?)許富貴約在89年7月下旬在芳苑鄉公所碰 到我就將標單拿給我... 本件工程我們公司本來自己要標.. . 但後來許富貴有跟我們公司副總經理甲○○連絡說他要標 ,所以後來在89年7月31日投標當天早上8點多,... 許富貴 在電話裡叫將本公司參與本件工程的標價寫7960萬元,我就 在標單上寫上7960萬的投標總價金,封好牛皮紙袋,就在當 天早上9點多拿到鹿港鎮公所建設課。... 許富貴要我將投 標資料拿到鹿港郵局給他,但我不知道郵局在哪裡,所以拿 到鹿港鎮公所。... 我都依照許富貴和甲○○的指示處理的 。」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8274號卷第5頁背面、第6頁), 於原審供稱:「標單原本就有寫了,至於投標金的方面是甲 ○○叫我跟許富貴聯絡,許富貴指示我們填載7千多萬。... 我們公司自己也要投標。是後來被告許富貴跟我們說,有一 些比較有技術性的工作,他們有做過,我們就問他大約多少 金額可以承作。... 我們副總被告甲○○要我問被告許富貴 ,被告許富貴跟我說金額,我就告訴被告甲○○這樣的金額



可不可以,被告甲○○說可以,我就照這樣填載。(你們填 載投標金額,可有詳細計算各種投入、成本、支出?)有的 ,我們自己算出來是8千多萬。... (押標金何人所付的? )我們公司自己付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時,因何稱是配 合被告許富貴投標的?)他們是問我說:是不是向被告許富 貴問投標金額?我說:是,他們就認為我配合被告許富貴投 標。(在投標之前,你可有一直在與被告許富貴聯絡?)有 聯絡過。... (89年7月31日上午8時11分,被告許富貴可有 與你電話聯絡,要你填『七九六』然後到鹿港郵局借他?) 有。(『七九六』意思可是要你填載7960萬元?)是的。( 拿去鹿港郵局借他,是什麼意思?)叫我標單拿去鹿港郵局 給他。... (被告許富貴可有告訴你工程的底價?)沒有。 」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79、237、239至243頁)。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重林於偵查中供稱:「(是否配合許富貴 圍標本件工程?)沒有。」(見89年度偵字第8273號卷第5 頁),於原審供稱:「(標價如何決定,何人決定?)我決 定的,用靖林公司之名義投標,因為那時,我沒有甲級的營 造牌,標價是由我決定,但是有經過林董看過,林董是靖林 公司的林水木。這次標價,應該算是由我們共同決定的。( 押標金何人提出的?)是我準備的,是之前同一天我由三家 銀行跟郵局領出來的。(這次投標可是由被告許富貴指示你 投標的?)沒有。... 我是找靖林公司負責人林水木合夥共 同參與投標,因為靖林公司是甲級營造廠,我公司不是甲級 營造廠。... 標單的內容是我核算的,然後要公司的會計抄 錄的,我算出來後就拿給被告林水木看,然後經過他的同意 ,就依照這個價格來投標。(被告許富貴可有告訴你們投標 金額要填載多少?)沒有。我有訪價,而且我做景觀工程經 驗很多,對於各項行情有瞭解。在開標之前1個星期,被告 許富貴打電話給我,我有回他的電話。他問我本件工程有無 興趣,我跟他回絕了。他的意思是要我做他的下包,我那時 沒有跟他說,我想要標這個工程。我自己要標,我不想做他 的下包。(押標金何人付的?)我自己付的。... 許富貴是 有問過我們是否想做本件工程當他的下包,但是我們從頭到 尾都回絕他的提議,許富貴也有提議說,如果我們擔心領不 到錢,也可以用我們自己的牌投標,但是我沒有答應。... 本件我只認識被告許富貴,其餘被告我都不認識,我是因為 專業才被介紹的,我不知道我被起訴的原因,押標金是我們 公司4個股東各自去籌措的,才能籌措4百萬押標金,如果要 圍標,押標金就由被告許富貴出就好了。開標的時候,我和 被告林水木去看標的,如果是陪標的,我就不用去了。有關



起訴書稱被告許富貴電話找我,事實上被告許富貴兩次找我 ,問我要不要做本件工程,都被我拒絕了,我是要自己去投 標的,去做的。」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37頁、第244至 246頁、第二宗第414頁、第三宗第605 頁背面);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水木於原審供稱:「(可是由被告許富貴 指示你這樣做的?)沒有,我不認識許富貴。... (被告許 富貴或是其他人有沒有告訴你們,要填多少金額?)沒有, 被告許富貴我不認識。(投標當時,你可知道本件工程的底 價?)不知道。... 本件的被告乙○○、被告許富貴我都不 認識。」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38頁、第251頁、第三宗 第605頁背面)。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江喜於原審供稱:「(標金可係照被告許富 貴所指示的投標?)不是,不認識被告許富貴。(押標金何 人提供?)是江喜公司提供的。... 我不認識被告許富貴, 其他的人我也不認識。... 標單是我公司的會計去拿的,我 是決定要投標的。標單是會計寫的,投標金額是我決定好後 要他寫的。 我經營營造廠,景觀不是我的專長,我有訪價 ,初步決定是1億多元,後來我覺得價格太高,可能標不到 ,我就自己決定降低價格。詳細數目忘記了,是9千多萬元 。是我公司的會計拿去鹿港郵局投遞的。... 我不認識被告 許富貴。」(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40頁、第252至253頁、第 三宗第605頁背面)。
㈥證人即江喜公司會計田美鳳於偵查中供稱:「(你們公司就 本件工程投標金額是如何決定?)是老闆與老闆娘他們商量 後,叫我寫本工程各單項的名稱數量金額,我就逐項依我自 己的意思填寫,最後總價為1億零248元,然後我在89年7月 31日上午9點將本件標單拿到鹿港郵局寄快遞出去。... ( 你寫估價單等公司是否有交給你各單項工程的綁價估價的資 料給你填寫?)沒有,我是88年底到公司,對工程不懂,公 司叫我寫估價單時也沒有拿估價單給我,我就將各項工程資 料亂填,然後將總金額湊成老闆所指示的總金額。」等語( 見89年度偵字第5625號卷第48頁背面至第49頁)。 是依上開證人等之供述,充其量僅能證明共同被告許富貴有 個別尋找廠商意圖圍標之情事,然均無從證明共同被告許富 貴與被告戊○○丙○○及甲○○、李宜臻、林水木、李重 林、陳麗娟、江喜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共同事先以協議 之方式,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況且,公訴人亦未指出 有何其他「廠商」,受其等要求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是依上說明,被告戊○○丙○○等人所為,尚與91年 2月6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有間,自



難以該罪相繩。
四、就暴力圍標部分,訊據被告己○○固坦承,其確有於上揭時 間前往福寧宮,並與張彥文交談如錄音帶內所示之內容等情 ,惟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其住處廚房需要整修,而經由友 人林萬寶之介紹,於案發當日約弘億營造廠之黃先生在漁會 外見面談整修廚房之事。當時其身上帶有現金,誤認調查員 為搶匪而逃跑,未脅迫調查員云云。經查:
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強制圍標罪,除行為人有「使 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使得標廠商放棄 得標」、「使得標廠商得標後轉包或分包」之意圖外,並以 進而有施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之手段為必要。如客 觀上不足以認定行為人有強暴或脅迫等行為時,自不能以該 罪相繩。至行為人是否已著手於強暴或脅迫等行為,應以行 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是否已顯現構成要件之「強暴」或 「脅迫」等行為時,始足當之。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 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 為有罪之認定;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 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1831號判例參照)。 ②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張彥文、朱 光權於偵查中證稱:「我們2人至鹿港鎮公所,未進入招標 現場時,即有不知名之人士向前攔下我們,並與我們交談, 隨後該人即要我們上車,表明該工程標已有人在處理,且要 我們去跟某人談談,後即載我們至復興路彰化區漁會旁之1 間叫福靈宮的廟。車上時,問我們從哪來的,做什麼事,爾 後,至該廟,進廟內後,對方之行動電話響了,稱又有人來 投標了,要其中1人回去處理,當時,我就說,要回去的話 ,大家一起走,正要上車時,開車之人說,要與你們談的人 來了,隨後該人即己○○問我們哪裡來的,何家營造公司.. . 等等。後己○○見我們不回答係何家營造公司時即開始跑 了,是時,另2人與跟在己○○後面之白色箱型車隨即開走 ,我們就逮捕己○○,並即聯絡在鹿港鎮公所之同仁,對在 場要投標並出面攔標之人予以逮捕。... 當時我們到鹿港鎮 公所大門口,我手上有帶1個大的牛皮紙袋,他們認為我們 是要參加鹿港生態休閒公園二期工程的投標廠商,所以就將 我們攔下,當場對我們表示,用台語說,這工程有在作標, 並說有人要跟我們談,該不詳男子立即招手,隨即有1部A7- 5173號自小客車逆向開到鎮公所大門口,他們2人及車內駕 駛就叫我們上車,我們認為如不上車也不能進入鎮公所,就



只好上車。(他們要你們上車時,有無脅迫?)他們第1次 攔住我們時,我們繼續往鎮公所內走時又被攔住,然後又表 明有人要跟我們談,隨即車子就進來叫我們上車,應該是有 脅迫的意思,但是我們隨即上車繼續要蒐證。」等語(見法 務部調查局89年7月31日己○○等違反政府採購法卷第4頁背 面至第5頁、89年度偵字第5625號卷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 ,證人張彥文於原審證稱:「我們準備要進入鹿港鎮公所, 就被2個人攔下來,對我們說,這個標有人在用。我們2次被 人用手攔住,所以我進不去鹿港鎮公所。他們攔下後,對我 說,這個標有人在用,會有其他的人跟我談。(鹿港鎮公所 當場有多少人?)約有4、5人,在鹿港鎮公所各個出入口站 立。我被攔下,就有人靠過來助勢。(有多少靠過來?)1 個。他要我上車,我上車,司機問我從哪裡來,我回答台中 ,我本來以為開車的人要跟我談,後來司機對我說,還另外 有人要跟我談,要我上車,所以我才上車。當時的情形,我 也不可能進入鹿港鎮公所,既然要跟他談,我就順勢而為。 ... (在車上,司機有沒有跟你談什麼話?)有跟我聊天, 問我從台中市來,車上過程中,司機有接到1通電話,電話 中,從司機接電話口吻,有另外1組人要來投標,所以要另 外1組人去處理。... 被告己○○到來,問我說,我從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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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宏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