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5年度,1008號
TPHV,95,抗,1008,200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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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08號
抗 告 人 吳高賢即長宏工程行
      甲○○
      丙○○
相 對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415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吳高賢即長宏工程行 積欠相對人新台幣(下同)901,056元未清償,抗告人甲○ ○、丙○○為其連帶保證人。茲抗告人吳高賢自95年4月7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因抗告人名下尚有財產,恐有脫產之虞, 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抗 告人之財產於6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貸款契約 影本一紙為證。
二、原法院以:相對人前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乃裁定准 許相對人以20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債票為 抗告人供擔保後,得於抗告人之財產於6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 押。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約按期繳納貸款,並無相對人所指 未依約繳款或脫產情事,並提出還款明細查核單為證。四、本院查: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 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抗告人 吳高賢對相對人尚有貸款未還清,為抗告人所不爭,應認相 對人就請求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而相對人亦陳明願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原法院於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相對 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稱依約 按期繳納貸款,並無相對人所指未依約繳款情形云云,乃實 體上之爭執,為本案訴訟應解決之問題,非假扣押程序所應 審酌。依上說明,抗告所指,尚非有據,應認抗告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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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