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更(一)字,95年度,2號
TPHV,95,勞上更(一),2,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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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上訴人即 乙○○
  附帶上訴人       1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就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所為法
律行為之效力,陳述法律上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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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