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上訴人即 乙○○
附帶上訴人 1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就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所為法
律行為之效力,陳述法律上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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