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即黃淑華)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㈠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依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提出上訴理由書,並說明逾期提出之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 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上訴。
二、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 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逾上開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 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 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定。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一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九十 五年八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經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之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章並蓋用該管理委員會之收發章代 收,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具上訴理由書, 爰再行命為補正,並應依前揭規定說明逾期補正之理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