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弄2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280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
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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