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㈡字第119號上 訴 人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 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林淑娟律師參 加 人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被上訴人 晟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謝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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