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二)字,94年度,119號
TPHV,94,上更(二),119,200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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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林淑娟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被上訴人  晟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謝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
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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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達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