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易字第102號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91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 232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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