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二)字,95年度,39號
TPHM,95,上重更(二),39,200608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倍嫻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1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10日,3個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5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