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李文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黃子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李文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事由欄,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事由欄「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 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9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年度偵字第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誤為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