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辰○○ 申○○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子○○ 庚○○ 亥○○ 地○○ 乙○○ 癸○○上6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被 告 丑○○ 天○○ 丙○○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被 告 午○○ 玄○○ 辛○○ 黃○○ 寅○○ 戌○○上5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被 告 丁○○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 告 A○○ 酉○○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被 告 戊○○ 宙○○ 壬○○ 卯○○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被 告 甲○○ 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均無罪。 理 由壹、公訴要旨: 起訴事實: 辰○○係現任雲林縣斗六市長張和平之特別助理(張和平已 登記競選本屆市長選舉);申○○為雲林縣斗六市鎮北里里 長;甲○○為公誠里里長;己○○為光興里里長;玄○○( 信義、公誠里幹事)、A○○(四維、長平里幹事)、辛○ ○(中和、社口里幹事)、酉○○(三平里幹事)、黃○○ (八德里幹事)、午○○(鎮西里幹事)、戌○○(明德、 榴北里幹事)、丑○○(鎮南里幹事)、庚○○(公正里幹 事)、天○○(林頭里幹事)、卯○○(江厝、三光里幹事 )、丙○○(崙峰、嘉東里幹事)、癸○○(保庄里幹事) 、地○○(湖山里、榴南里幹事)、宙○○(長安、十三里 幹事)、戊○○(鎮北里幹事)、乙○○(斗六市公所清潔 隊副隊長)、丁○○、寅○○、子○○、壬○○、亥○○( 以上五人均為清潔隊員)均為設籍於雲林縣斗六市,而對雲 林縣斗六市長候選人具有投票權之人。辰○○、申○○2 人 為謀讓張和平順利當選本屆斗六市長,遂共同基於賄選之犯 意聯絡,由申○○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位在雲林縣斗六 市○○路17之2 號「醉谷活海產」餐廳負責人林俊國先預訂 3 桌宴席,每桌菜錢新臺幣(下同)3,000 元,酒及飲料費 用另計,預備於同日中午以交付免費餐飲之不正當利益之方 式,向具有斗六市長投票權之玄○○等28人,期約渠等投票 支持斗六市長候選人張和平,嗣因表示要參加餐宴之人數增 加,申○○又於當日,要求林俊國將桌數追加至4 桌。當日 中午12時許起迄下午2 時止,計有投票權人玄○○等28人受 邀,前往「醉谷活海產」餐廳收受免費餐宴之不正當利益, 花用菜錢計為12,000元,酒錢、飲料(果汁)費用約6,000 元,總金額為18,000元。席間由辰○○、申○○逐桌敬酒, 並由辰○○向在場飲宴之來賓約定投票支持本屆斗六市長候 選人張和平,餐會結束後,由申○○向林游玲玲結帳買單。 起訴法條: ㈠被告申○○及辰○○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 ㈡被告子○○、庚○○、亥○○、地○○、乙○○、癸○○ 、丑○○、天○○、丙○○、午○○、玄○○、辛○○、 黃○○、寅○○、戌○○、丁○○、A○○、酉○○、戊 ○○、宙○○、壬○○、卯○○、甲○○及己○○(以下 簡稱被告子○○等24人)部分: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 票受賄罪。 起訴證據: ㈠書證及物證部分: ⒈辰○○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1至 12 頁)。 ⒉申○○翻拍照片7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3至 14 頁) 。 ⒊玄○○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5頁 )。 ⒋A○○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6頁 及背面)。 ⒌辛○○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7頁 及背面)。 ⒍酉○○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9頁 )。 ⒎黃○○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0頁 )。 ⒏游慶彬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2頁 )。 ⒐戌○○翻拍照片3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2頁 )。 ⒑丑○○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3頁 及背面)。 ⒒庚○○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4頁 及背面)。 ⒓天○○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5頁 )。 ⒔許哲綺翻拍照片3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6頁 )。 ⒕卯○○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7頁 及背面)。 ⒖丙○○翻拍照片1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8頁 )。 ⒗癸○○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9頁 及背面)。 ⒘巳○○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0頁 及背面)。 ⒙地○○翻拍照片3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1頁 )。 ⒚許原篷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2頁 )。 ⒛宙○○翻拍照片1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3頁 )。 戊○○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4頁 )。 丁○○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5頁 及背面)。 陳水男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6頁 及背面)。 子○○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7頁 )。 壬○○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8頁 及背面)。 亥○○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9頁 )。 蒐證錄音光碟勘驗譯文(本院卷一第209 頁背面至211 頁背面)。 蒐證錄影、錄音光碟各1 片(本院卷一最末頁信封內) 。 扣案之現金帳簿1本(94年度保管字第1780號)。 ㈡證人筆錄部分: ⒈申○○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51至60頁)。 ⒉戌○○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81頁)。 ⒊丁○○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92頁)。 ⒋A○○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02 至103 頁)。 ⒌酉○○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11 至112 頁)。 ⒍宇○○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18 至119 頁)。 ⒎戊○○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28 至131 頁)。 ⒏宙○○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40 至頁143 頁)。 ⒐壬○○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52 至155 頁)。 ⒑卯○○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66 頁)。 ⒒子○○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8 頁)。 ⒓庚○○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23至24頁)。 ⒔亥○○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33至34頁)。 ⒕證人許哲綺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41至42頁)。 ⒖證人林俊國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47至48頁)。 ⒗證人許原篷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55至56頁)。 ⒘地○○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68至69頁)。 ⒙乙○○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78至79頁)。 ⒚證人巳○○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88至89頁)。 ⒛癸○○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00 至101 頁)。 丑○○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10 至111 頁)。 天○○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19 至120 頁)。 丙○○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31 至132 頁)。 午○○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42 至143 頁)。 證人林游玲玲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 字第257 號卷二第150 至151 頁)。 玄○○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57 至158 頁)。 辛○○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64 至165 頁)。 黃○○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73 至174 頁)。 寅○○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82 至183 頁)。 甲○○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87 至189 頁)。 己○○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92 至194 頁)。 ㈢被告供述部分: ⒈被告申○○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44至48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49至50頁)。 ⒉被告辰○○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63至64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67至72頁)。 ⒊被告戌○○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74至75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80至81頁)。 ⒋被告丁○○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85至87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90至92頁)。 ⒌被告A○○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95至97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01 至102 頁)。 ⒍被告酉○○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06 及背面)。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10 至111 頁)。 ⒎被告戊○○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21 至123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28 頁)。 ⒏被告宙○○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34 至136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40 頁)。 ⒐被告壬○○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64 至14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52 頁)。 ⒑被告卯○○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58 至15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63 至166 頁)。 ⒒被告子○○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 至3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6 至8 頁)。 ⒓被告庚○○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0至14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9至23頁)。 ⒔被告亥○○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27至29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32至33頁)。 ⒕被告地○○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60至63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67至68頁)。 ⒖被告乙○○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72至75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77至78頁)。 ⒗被告癸○○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92至93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98至99頁)。 ⒘被告丑○○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04 及背面)。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08 至109 頁)。 ⒙被告天○○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14 及背面)。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17 至118 頁)。 ⒚被告丙○○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23 至124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29 至130 頁)。 ⒛被告午○○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35 至136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40 至141 頁)。 被告玄○○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53 至154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56 至157 頁)。 被告辛○○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60 至161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63 至164 頁)。 被告黃○○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68 至16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72 至173 頁)。 被告寅○○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77 至17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81 至182 頁)。 被告甲○○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187 頁)。 被告己○○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192 頁)。貳、本院之判斷: 程序方面: ㈠共同被告辰○○、子○○、庚○○、亥○○、地○○、乙 ○○、癸○○、丑○○、天○○、丙○○、午○○、玄○ ○、辛○○、黃○○、寅○○、戌○○、丁○○、A○○ 、酉○○、戊○○、宙○○、壬○○、卯○○、甲○○及 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對被告 申○○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被告 申○○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 酌上開共同被告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共同被告辰○○、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A○○、酉○○、戊○○、 宙○○、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 以被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對被告申○○而言,均得作 為證據。 ㈡對於檢察官提出關於本件起訴之共同被告之供述證據部分 ,若該次筆錄係警詢筆錄,或受訊問人係以被告身分接受 偵訊,則對其餘共同被告而言,該份警詢及偵查筆錄均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既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 程序中均不同意作為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該份共同被告之警詢及偵查筆錄即不得作為證據 。若受訊問人係以證人身分接受偵訊,則有經過證人轉換 程序,且經踐行證人具結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則對其餘 共同被告而言,該份證人具結之偵訊筆錄,即有證據能力 。從而: ⒈對被告辰○○而言,共同被告申○○、子○○、庚○○ 、亥○○、地○○、乙○○、癸○○、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⒉對被告子○○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庚○○ 、亥○○、地○○、乙○○、癸○○、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⒊對被告庚○○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亥○○、地○○、乙○○、癸○○、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⒋對被告亥○○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地○○、乙○○、癸○○、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⒌對被告地○○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乙○○、癸○○、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⒍對被告乙○○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癸○○、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⒎對被告癸○○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丑○○、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⒏對被告丑○○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天○○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⒐對被告天○○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丙○○、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⒑對被告丙○○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午○○、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⒒對被告午○○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玄○○、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⒓對被告玄○○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辛○○、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⒔對被告辛○○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黃○○、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⒕對被告黃○○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寅○○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⒖對被告寅○○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⒗對被告戌○○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丁○○、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⒘對被告丁○○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A○○、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⒙對被告A○○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酉○○、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⒚對被告酉○○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A○○、戊○○、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⒛對被告戊○○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A○○、酉○○、宙○○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對被告宙○○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A○○、酉○○、戊○○ 、壬○○、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對被告壬○○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A○○、酉○○、戊○○ 、宙○○、卯○○、甲○○及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對被告卯○○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 、寅○○、戌○○、丁○○、A○○、酉○○、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