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4年度,23號
ULDM,94,選訴,23,200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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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申○○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子○○
      庚○○
      亥○○
      地○○
      乙○○
      癸○○
上6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丑○○
      天○○
      丙○○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午○○
      玄○○
      辛○○
      黃○○
      寅○○
      戌○○
上5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丁○○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A○○
      酉○○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戊○○
      宙○○
      壬○○
      卯○○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4年度選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要旨:
起訴事實:
辰○○係現任雲林縣斗六市長張和平之特別助理(張和平已 登記競選本屆市長選舉);申○○為雲林縣斗六市鎮北里里 長;甲○○為公誠里里長;己○○為光興里里長;玄○○( 信義、公誠里幹事)、A○○(四維、長平里幹事)、辛○ ○(中和、社口里幹事)、酉○○(三平里幹事)、黃○○ (八德里幹事)、午○○(鎮西里幹事)、戌○○(明德、 榴北里幹事)、丑○○(鎮南里幹事)、庚○○(公正里幹 事)、天○○(林頭里幹事)、卯○○(江厝、三光里幹事 )、丙○○(崙峰、嘉東里幹事)、癸○○(保庄里幹事) 、地○○(湖山里、榴南里幹事)、宙○○(長安、十三里 幹事)、戊○○(鎮北里幹事)、乙○○(斗六市公所清潔 隊副隊長)、丁○○寅○○子○○壬○○亥○○以上五人均為清潔隊員)均為設籍於雲林縣斗六市,而對雲 林縣斗六市長候選人具有投票權之人。辰○○申○○2 人 為謀讓張和平順利當選本屆斗六市長,遂共同基於賄選之犯 意聯絡,由申○○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位在雲林縣斗六 市○○路17之2 號「醉谷活海產」餐廳負責人林俊國先預訂 3 桌宴席,每桌菜錢新臺幣(下同)3,000 元,酒及飲料費 用另計,預備於同日中午以交付免費餐飲之不正當利益之方 式,向具有斗六市長投票權之玄○○等28人,期約渠等投票 支持斗六市長候選人張和平,嗣因表示要參加餐宴之人數增 加,申○○又於當日,要求林俊國將桌數追加至4 桌。當日 中午12時許起迄下午2 時止,計有投票權人玄○○等28人受 邀,前往「醉谷活海產」餐廳收受免費餐宴之不正當利益, 花用菜錢計為12,000元,酒錢、飲料(果汁)費用約6,000 元,總金額為18,000元。席間由辰○○申○○逐桌敬酒, 並由辰○○向在場飲宴之來賓約定投票支持本屆斗六市長候



選人張和平,餐會結束後,由申○○林游玲玲結帳買單。 起訴法條:
㈠被告申○○辰○○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
㈡被告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 ○○、宙○○壬○○卯○○甲○○己○○(以下 簡稱被告子○○等24人)部分: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 票受賄罪。
起訴證據:
㈠書證及物證部分:
辰○○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1至 12 頁)。
申○○翻拍照片7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3至 14 頁) 。
玄○○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5頁 )。
A○○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6頁 及背面)。
辛○○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7頁 及背面)。
酉○○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19頁 )。
黃○○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0頁 )。
游慶彬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2頁 )。
戌○○翻拍照片3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2頁 )。
丑○○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3頁 及背面)。
庚○○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4頁 及背面)。
天○○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5頁 )。
許哲綺翻拍照片3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6頁 )。
卯○○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7頁 及背面)。




丙○○翻拍照片1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8頁 )。
癸○○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29頁 及背面)。
⒘巳○○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0頁 及背面)。
地○○翻拍照片3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1頁 )。
⒚許原篷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2頁 )。
宙○○翻拍照片1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3頁 )。
戊○○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4頁 )。
丁○○翻拍照片5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5頁 及背面)。
陳水男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6頁 及背面)。
子○○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7頁 )。
壬○○翻拍照片4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8頁 及背面)。
亥○○翻拍照片2 張(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第39頁 )。
蒐證錄音光碟勘驗譯文(本院卷一第209 頁背面至211 頁背面)。
蒐證錄影、錄音光碟各1 片(本院卷一最末頁信封內) 。
扣案之現金帳簿1本(94年度保管字第1780號)。 ㈡證人筆錄部分:
申○○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51至60頁)。
戌○○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81頁)。
丁○○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92頁)。
A○○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02 至103 頁)。
酉○○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11 至112 頁)。




⒍宇○○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18 至119 頁)。
戊○○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28 至131 頁)。
宙○○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40 至頁143 頁)。
壬○○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52 至155 頁)。
卯○○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一第166 頁)。
子○○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8 頁)。
庚○○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23至24頁)。
亥○○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33至34頁)。
⒕證人許哲綺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41至42頁)。
⒖證人林俊國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47至48頁)。
⒗證人許原篷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55至56頁)。
地○○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68至69頁)。
乙○○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78至79頁)。
⒚證人巳○○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88至89頁)。
癸○○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00 至101 頁)。
丑○○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10 至111 頁)。
天○○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19 至120 頁)。
丙○○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31 至132 頁)。
午○○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42 至143 頁)。
證人林游玲玲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 字第257 號卷二第150 至151 頁)。




玄○○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57 至158 頁)。
辛○○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64 至165 頁)。
黃○○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73 至174 頁)。
寅○○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82 至183 頁)。
甲○○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87 至189 頁)。
己○○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證述(94年選他字第25 7 號卷二第192 至194 頁)。
㈢被告供述部分:
⒈被告申○○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44至48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49至50頁)。
⒉被告辰○○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63至64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67至72頁)。
⒊被告戌○○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74至75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一 第80至81頁)。
⒋被告丁○○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85至87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90至92頁)。
⒌被告A○○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95至97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01 至102 頁)。
⒍被告酉○○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06 及背面)。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10 至111 頁)。
⒎被告戊○○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21 至123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28 頁)。
⒏被告宙○○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34 至136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40 頁)。
⒐被告壬○○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64 至14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52 頁)。
⒑被告卯○○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58 至15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一第163 至166 頁)。
⒒被告子○○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 至3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6 至8 頁)。
⒓被告庚○○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0至14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9至23頁)。
⒔被告亥○○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27至29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32至33頁)。
⒕被告地○○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60至63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67至68頁)。
⒖被告乙○○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72至75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77至78頁)。
⒗被告癸○○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92至93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98至99頁)。
⒘被告丑○○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04 及背面)。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08 至109 頁)。
⒙被告天○○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14 及背面)。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17 至118 頁)。
⒚被告丙○○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23 至124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29 至130 頁)。
⒛被告午○○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35 至136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40 至141 頁)。
被告玄○○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53 至154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56 至157 頁)。
被告辛○○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60 至161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63 至164 頁)。
被告黃○○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68 至16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72 至173 頁)。
被告寅○○供述:
①94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77 至179 頁)。
②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第257 號卷 二第181 至182 頁)。
被告甲○○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187 頁)。
被告己○○於94年1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94年選他字 第257 號卷二第192 頁)。
貳、本院之判斷:
程序方面:
㈠共同被告辰○○子○○庚○○亥○○地○○、乙 ○○、癸○○丑○○天○○丙○○午○○、玄○ ○、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對被告 申○○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被告 申○○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 酌上開共同被告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共同被告辰○○、子 ○○、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 以被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對被告申○○而言,均得作 為證據。
㈡對於檢察官提出關於本件起訴之共同被告之供述證據部分 ,若該次筆錄係警詢筆錄,或受訊問人係以被告身分接受 偵訊,則對其餘共同被告而言,該份警詢及偵查筆錄均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既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 程序中均不同意作為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該份共同被告之警詢及偵查筆錄即不得作為證據



。若受訊問人係以證人身分接受偵訊,則有經過證人轉換 程序,且經踐行證人具結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則對其餘 共同被告而言,該份證人具結之偵訊筆錄,即有證據能力 。從而:
⒈對被告辰○○而言,共同被告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⒉對被告子○○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⒊對被告庚○○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⒋對被告亥○○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⒌對被告地○○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⒍對被告乙○○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⒎對被告癸○○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⒏對被告丑○○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⒐對被告天○○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⒑對被告丙○○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⒒對被告午○○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⒓對被告玄○○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⒔對被告辛○○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黃○○寅○○戌○○丁○○A○○酉○○戊○○宙○○



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⒕對被告黃○○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寅○○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⒖對被告寅○○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戌○○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⒗對被告戌○○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丁○○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⒘對被告丁○○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A○○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⒙對被告A○○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酉○○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⒚對被告酉○○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戊○○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⒛對被告戊○○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



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宙○○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對被告宙○○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壬○○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對被告壬○○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宙○○卯○○甲○○己○○之警詢筆錄及以被 告身分應訊之偵訊筆錄,均不得作為證據。
對被告卯○○而言,共同被告辰○○申○○子○○庚○○亥○○地○○乙○○癸○○丑○○天○○丙○○午○○玄○○辛○○黃○○寅○○戌○○丁○○A○○酉○○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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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