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32號
MLDV,95,訴,332,200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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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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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