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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