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苗栗縣頭屋鄉公所
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徵收補償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為地方之繁榮發展,按都市計畫開闢第六號道路,竟無償占用原告土地而不辦理補償,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命被告編列預算,發放補償金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