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1602號
MLDV,95,促,11602,2006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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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1602號
債 權 人 廖春成即明成機械鑿井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聲請狀中漏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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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