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1602號債 權 人 廖春成即明成機械鑿井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聲請狀中漏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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