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01號
MLDM,95,訴,201,200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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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1984號),本院認係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經合議庭評議結果,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附表一至五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玖拾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 頁犯罪事實 欄標題一第12、13行之:「並分別寄交卡號 0000000000000 000 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補充為:「 並分別寄交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其後因該卡 遺失補發之新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號現金卡」。第2 頁第1 至7 行之:「總計以中 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45筆、達新台幣 (下 同)25 萬餘元(尚有10萬7431元尚未清償),以中國信託現 金卡預借現金6 萬2423元,以中國商銀信用卡預借現金2 筆 、共10萬6 千元,以上海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19 筆、達22萬6669元,足生損害於甲○○及中華商銀、中國信 託、中國商銀、上海銀行。」更正為:「總計以中華商業銀 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46』筆、達新台幣 (下同) 『25萬6272元(尚有『10萬4215元尚未清償) (如附表一、 二)』 ,以中國信託現金卡預借現金『6 萬9700元, (尚有 6 萬2423元尚未清償)( 如 附表三)』 ,以中國商銀信用卡 『代償中華商業銀行帳款1 筆』及預借現金2 筆、共10萬 6 千元『 (尚有本金7 萬7946元未為清償)( 如 附表四)』 以 上海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19筆、達『22萬6315元 (尚有20萬3074元未為清償)( 如 附表五)』 ,足生損害於 甲○○及中華商銀、中國信託、中國商銀、上海銀行」外, 餘均與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證據名稱:
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4 月27日 (95)中卡字第0600號函暨所檢送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信用卡中心95年4 月28日上卡字第09500088號函暨所檢送資 料、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5年5 月4 日(95)中銀卡字第



0236號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5年5 月25日(95 )聯卡會計字第189 號函暨所檢送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標題一之證據(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
本院斟酌被告除本件外並無其他前科,本件被告犯罪的手段 、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且分別與被害人中華商業銀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限行達成和解,並經其 訴訟代理人表明願原諒被告,至於被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部分雖尚未達成和解,但被告已先償還部分款項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罰,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又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教訓,當知戒慎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之認定: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甲○○」署名,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其中就應予沒收之偽造署押數量,包括附表一 編號7 、11、12、18、22、23、25、26、附表二編號1 、12 、15、16、17等13筆盜刷款項之簽帳單上之署押,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資料,經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華商業 銀行信用卡部函覆,因已逾國際組織之調閱期限,故無法提 供相關資料,故依罪疑為輕之原則,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 ,認定上揭13筆之簽帳單應予沒收之署押各為一枚。另中華 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雖因遺失,並經該 行於92年9 月間補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但不能證明該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業已滅失而不存在 ,故仍予宣告沒收其上的甲○○署押,併此敘明。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款。 (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暨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5 月份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附表一:
◎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 造「甲○○」之署押共62枚。
1.在「中華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 甲○○」之署押1枚。
2.信用卡背面之署押2枚,本信用卡業經遺失並申請補發 新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3.如下表備註所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計60枚: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備註
├──┼──────┼──────────┼─────┼──────────
│ 1 │91年3月9日 │生活故事少女服飾店 │ 39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 │91年3月15日 │億客來竹南店 │ 639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3 │91年3月15日 │首都牛仔專賣店 │ 1,2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4 │91年3月16日 │真酷牛仔店 │ 3,8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5 │91年3月16日 │首都牛仔專賣店 │ 4,68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6 │91年3月17日 │首都牛仔專賣店 │ 2,8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7 │91年3月19日 │興昌加油站 │ 485元│署押1枚 ├──┼──────┼──────────┼─────┼──────────
│ 8 │91年3月19日 │環球電子廣場 │ 459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9 │91年3月22日 │上慶電話通信器材行 │ 19,0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10 │91年3月25日 │環球商行 │ 299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11 │91年3月26日 │興昌加油站 │ 620元│署押1枚 ├──┼──────┼──────────┼─────┼──────────
│ 12 │91年3月27日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25元│署押1枚 ├──┼──────┼──────────┼─────┼──────────
│ 13 │91年3月28日 │泉泓服飾店 │ 2,877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4 │91年3月29日 │泉泓服飾店 │ 1,00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5 │91年3月29日 │億客來竹南店 │ 633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91年3月30日 │跳蚤市場服飾精品竹南│ 2,2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16 │ │分店 │ │
├──┼──────┼──────────┼─────┼──────────
│ 17 │91年3月31日 │三商行-竹南分公司 │ 1,073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8 │91年4月1日 │風采皮革 │ 1,350元│署押1枚 ├──┼──────┼──────────┼─────┼──────────
│ 19 │91年4月2日 │玉山體育用品社 │ 1,65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0 │91年4月3日 │展書堂 │ 1,463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1 │91年4月3日 │泉泓服飾店 │ 1,18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2 │91年4月7日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8元│署押1枚 ├──┼──────┼──────────┼─────┼──────────
│ 23 │91年4月7日 │興昌加油站 │ 620元│署押1枚 ├──┼──────┼──────────┼─────┼──────────
│ 24 │91年4月11日 │永信旅行社竹南分公司│ 15,096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5 │91年4月19日 │旭耀-竹南民族店 │ 990元│署押1枚 ├──┼──────┼──────────┼─────┼──────────
│ 26 │91年4月22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60元│署押1枚 ├──┼──────┼──────────┼─────┼──────────
│ 27 │91年5月7日 │上慶電話通信器材行 │ 5,644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28 │91年5月31日 │喬薇精品百貨行 │ 2,0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29 │91年7月28日 │喬薇精品百貨行 │ 3,13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 │合計 │ 78,921元│
└──┴──────┴──────────┴─────┴──────────
附表二:
◎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 造「甲○○」之署押共6枚。
1.信用卡背面之署押1枚。
2.如下表備註所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計5枚。 3.與附表一之帳款合計至95年8月11日止,未清償金額計 104,215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備註
├──┼──────┼──────────┼─────┼──────────
│ 1 │92年9月18日 │金典髮藝 │ 7,000元│署押1枚 ├──┼──────┼──────────┼─────┼──────────
│ 2 │92年9月19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3 │92年9月19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16,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4 │92年9月20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15,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5 │92年9月26日 │富邦商業銀行 │ 3,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6 │92年10月1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5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7 │92年10月1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8 │92年11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9 │92年12月3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0 │92年12月30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1 │92年12月30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2 │92年12月31日│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份│ 10,000元│署押1枚 │ │ │有限公司 │ │
├──┼──────┼──────────┼─────┼──────────
│ 13 │93年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4 │93年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5 │93年2月7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 416元│署押1枚 │ │ │司 │ │
├──┼──────┼──────────┼─────┼──────────
│ 16 │93年2月18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 6,435元│署押1枚 │ │ │公司 │ │
├──┼──────┼──────────┼─────┼──────────
│ 17 │93年2月26日 │金典髮藝 │ 15,000元│署押1枚 ├──┼──────┼──────────┼─────┼──────────
│ │ │合計 │ 177,351元│
└──┴──────┴──────────┴─────┴──────────
附表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被告偽造 「甲○○」之署押共3枚。
1.在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署押2枚 2.現金卡背面之署押1枚。
3.至95年8月11日止,未清償金額計 62,423元。 ┌──┬──────┬─────┐
│編號│時間 │預借現金 │
├──┼──────┼─────┤
│ 1 │92年7月11日 │ 20,000元 │
├──┼──────┼─────┤
│ 2 │92年7月11日 │ 20,000元 │
├──┼──────┼─────┤
│ 3 │92年7月14日 │ 19,000元 │
├──┼──────┼─────┤
│ 4 │92年7月25日 │ 500元 │
├──┼──────┼─────┤
│ 5 │92年8月25日 │ 1,200元 │
├──┼──────┼─────┤
│ 6 │92年9月30日 │ 1,000元 │
├──┼──────┼─────┤
│ 7 │92年10月15日│ 2,000元 │
├──┼──────┼─────┤
│ 8 │92年12月26日│ 2,000元 │
├──┼──────┼─────┤
│ 9 │93年2月18日 │ 4,000元 │
├──┼──────┼─────┤
│ │合計 │ 69,700元 │
└──┴──────┴─────┘




附表四: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 告偽造「甲○○」之署押共3枚。
1.在「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 ○○」之署押2枚。
2.信用卡背面之署押1枚。
3.至95年8月11日止未償本金計77,946元,含利息、手續 費等之和解金額尚積欠96,000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金額 │備註
├──┼──────┼──────────┼─────┼──────────
│ 1 │93年1月9日 │代償-中華商業銀行 │ 100,000元│代償中華商業銀行款 ├──┼──────┼──────────┼─────┼──────────
│ 2 │93年3月17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4,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3 │93年4月14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 │合計 │ 106,000元│
└──┴──────┴──────────┴─────┴──────────
附表五:
◎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 造「甲○○」之署押共16枚。
1.在「頂好Wellcome KEY CARD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 造「甲○○」之署押1枚。
2.信用卡背面之署押1枚。
3.如下表備註所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計14枚: 4.至95年8月11日止,未清償金額計203,074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備註
├──┼──────┼──────────┼─────┼──────────
│ 1 │93年1月2日 │金典髮藝 │ 5,000元│署押1枚 ├──┼──────┼──────────┼─────┼──────────
│ 2 │93年1月9日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950元│署押1枚 ├──┼──────┼──────────┼─────┼──────────
│ 3 │93年1月11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39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4 │93年1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5 │93年1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6 │93年1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7 │93年1月1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8 │93年1月18日 │勝文百貨行 │ 45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9 │93年1月21日 │喬薇精品百貨行 │ 2,736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曼黛瑪蓮竹南店) │ │
├──┼──────┼──────────┼─────┼──────────
│ 10 │93年1月2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1 │93年1月30日 │來來皮鞋名店 │ 3,640元│署押一式二份計2枚 │ │ │(隆隆創意鞋屋) │ │
├──┼──────┼──────────┼─────┼──────────
│ 12 │93年1月3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3 │93年2月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4 │93年2月5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5 │93年2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6 │93年2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7 │93年2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8 │93年2月1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9 │93年2月28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3,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 │合計 │ 226,315元│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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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