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473號
MLDM,93,訴,473,200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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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45
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戊○○(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己○○(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袁璿勝(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緝中)等人,欲向乙○○、吳清溪、劉鳳珠等人 ,購買苗栗縣南庄鄉○○里○段獅頭驛小段第1 之21號等筆 土地,於民國90年3 月3 日,由甲○○為買受人,與出賣人 乙○○等人簽訂2 份土地買賣契約書,價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896 萬5 千7 百零7 元,並由戊○○當場簽發同額支 票,交予出賣人以支付價金,約定「支票到期時買受人未持 現金交換支票者,視為全部地價未付,雙方同意取銷買賣, 將本約廢棄」。而甲○○為取得較上述契約價金為高之銀行 貸款,於簽約後數日間某日,由仲介丁○○及1 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女子陪同,至乙○○住處,要求乙○○另行在空 白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名,當場為乙○○拒絕。詎甲○ ○明知乙○○並未同意,竟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同 基於犯意之聯絡,由甲○○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立書約人 欄簽名蓋印後,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在前述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上,虛偽載明已分別於90年3 月3 日付款新臺幣 (下同)394 萬5 千元、90年3 月25日付款657 萬5 千元、 90 年4月10日付款263 萬元,及出賣人應於付清土地價款時 將標的物連同地上物交付買受人管理使用,暨應於90年5 月 31 日 辦理移轉登記手續等文句。並分別在出賣人欄、付款 欄3欄 、立書約人欄下,偽造乙○○、吳清溪、劉鳳珠等人 之署押,復持偽刻之乙○○、吳清溪、劉鳳珠等3 人的印章 ,偽蓋於前述出賣人等欄位上,而偽造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致生損害於乙○○等土地出賣人。嗣上開支票到期,乙○ ○等人未取得現金,乃將支票提示而不獲兌現,戊○○因路 途遙遠,要求己○○代為取回支票,己○○乃與丁○○至羅 金地住處,取得袁璿勝留在該處皮包內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後,再至吳清溪住處,簽立切結書後,以該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換回支票,經乙○○等人發現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經偽 造者,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後,由同署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之「甲○○ 」署名及印文,是其所簽署、蓋印,但否認有偽造文書之犯 行,辯稱:「當時是由我出名簽訂契約,己○○跟我說他是 花旗銀行的經理,由我出面簽約,他要把這些土地拿去花旗 銀行貸款,當時我是做焚化爐的。他想拿這些錢去投資我的 焚化爐,乙○○就找張代書來簽約,當時我們約定契約要簽 3 份,1 份空白,2 份有寫價金,寫價金的1 份地主存查, 另1 份己○○拿去,後來我沒有處理這些事情。錢是戊○○ 付的,當初契約有寫明支票假如沒兌現的話,契約就作廢。 簽完名第2 天,我根本未到乙○○家,我在上班。後來時間 到期,我聽說戊○○已經把乙○○的支票取回,空白契約是 己○○、陳德坤去拿的,問題都是出在這張空白契約,假如 是有人填契約的話,可能就是己○○或丁○○填的,他們怎 麼搞的我不知道,我根本沒有偽造。」等語。
二、惟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 官問:有無賣土地給甲○○?)當初有,、、」、「(檢 察官問:契約在支票到期時買受人未持現金交換支票者, 視為全部地價未付,雙方同意取消買賣,將本約廢棄,是 否如此?)是。」、、、「(檢察官問:當時他們有無跟 你提到他們有要拿契約書去辦理貸款的事情?)沒有說要 拿契約要去用貸款,只說契約要拿去作公司之資產而已。 」、「(檢察官問:他們有無要求你要簽空白契約書?) 沒有,、、」、「(檢察官問:你稱的買賣成立是哪天, 是否就是你簽真正契約書上之日期(90年3 月3 日)?) 日期我忘記了,就是契約上寫的。」、「(檢察官問:你 確定是買賣契約簽立後的隔天被告去找你簽空白契約,但 被告有提出他在台鐵上班簽到之證明,有何意見?)應該 是第2 天,因時間那麼久了,就是簽約後第2 天被告有到 我家,反正是簽約後不久,實際日期我已記不得了。」、 「(檢察官問:是何時?)確定是早上,大概是9 點左右 ,、、,當時丁○○有跟他一起來。」、「(檢察官問: 3 月3 日是否有簽2 份契約?)是,1 份是我私人的,1 份是共有的。」、「(檢察官問:為何另一個仲介庚○○ 稱你有同意對方再寫1 份空白契約書,但你後來沒有簽,



有何意見?)庚○○有講,但我沒有答應,所以他拿去我 沒有簽,若我同意我就簽給他了。」、「(檢察官問:你 稱庚○○有講,是何時講的?)簽約以前,講很久了,這 件是談很久才簽約的。」、「(檢察官問:你對於被告之 刑度有何意見?)沒意見,我主要要向我的股東有交代, 怕我的資料流露在外被他人盜用。」、「(檢察官問:假 的契約書上另有吳清溪、劉鳳珠之簽名及蓋印,是否偽造 的?)都是假的,、、」、「(檢察官問:你以前在檢察 官前所述是否實在?)都實在。」、「(被告問:當時我 們是否談好契約是一式3 份,1 份空白?)不是,確定不 是,假如是當天就解決了。」、「(被告問:你支票何時 拿給票主?)時間那麼久了,我記不清楚了,確實支票是 還給他了。」、「(被告問:支票的事情不清楚,為何其 他事情那麼清楚?)我支票還給他,他還開一張商業本票 給我,那張就是我支票還給他的。」、「(被告問:你簽 約對象是誰?)當然是你。」、、「(被告問:你將支票 是還給誰?)還給開票人,好像是黃什麼的。」、「(被 告問:其他2 位地主有無授權給你?)他們親自到我家裡 。 」(以上參本院審卷第84至87頁)。渠於檢察官偵查 時指訴稱:「(問:告何人何事?)之前我與甲○○訂立 2 份土地買賣契約書,將我所有之土地,獅頭驛小段1-21 、1-22、1-233 筆土地,其中1-23號土地是我與他人共有 ,當時約定總價分別為426 萬、470 萬1 千300 元,我應 有部分,分得100 多萬元,結果戊○○開2 件等值面額之 支票給我,面額合計500 多萬元,以為價金之支付。結果 後來期日屆至,對方跳票,支票不獲兌現,當初在契約中 有約定,支票跳票的話,要取消買賣契約,結果後來戊○ ○要求我寬延幾天,教我不要將票軋入銀行。我等了幾天 ,他還是沒有處理,我就將前開支票軋入銀行,後來遭退 票,戊○○即再開1 張575 萬元之本票,跟我換回前開2 張支票,並向我說這期間甲○○皆未出面處理,之前戊○ ○又拿了1 份買賣契約書,向我的共有人吳清溪換回之前 他開給吳清溪的支票1 張(面額200 萬元),我才發現附 件3 的文件是偽造的,所以我要告他們偽造文書。」(參 90年度他字第314 號卷宗第21頁)、「(問:附件3 的契 約書是否為你蓋的嗎?)不是,正確的印章是前面的土地 買賣契約書,前面的兩份買賣契約書1 份是持分,另1 份 是我單獨所有。」(參90年度他字第314 號卷宗第27頁) 、「(問:己○○有無在場?)真的有在場(第1 份契約 ),假的他沒有在場。」、「(問:這份你說的假契約是



吳清溪交給你的?)是己○○拿給吳清溪,吳清溪再影印 給我。」(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8 頁)、「(問 :有何意見?)、、,丁○○、甲○○及另1 位小姐來叫 我簽空白的,我拒絕。」等語(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 宗第20頁,告訴人乙○○以上筆錄為傳聞證據,原無證據 能力,但渠於本院審理時在具結後,經檢察官提示上述筆 錄,詢問渠指訴之內容是否屬實,經渠答稱陳述屬實。則 渠之前述陳述,業經渠於具結之後,透過檢察官之提示, 已將該筆錄之陳述,作為渠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內容,已 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是由證人乙○○之證詞,可知 被告甲○○等人,欲向渠及吳清溪、劉鳳珠等人,購買苗 栗縣南庄鄉○○里○段獅頭驛小段第1 之21號等筆土地, 於90年3 月3 日,渠雖有與被告甲○○簽署上述附件1 、 2 所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但未簽署前述附件3 所示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而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內容,亦非渠 所書寫。渠係自證人吳清溪處,取得前述偽造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而該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由證人己○ ○、丁○○,至證人吳清溪處,簽立切結書之後,再以該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換回證人吳清溪所持有,由證人戊○ ○簽發之支票1 紙等情。
(二)告訴人檢舉狀附件3 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參90年度 他字第314 號卷第11至13頁,本院審卷第60頁之後),與 告訴人檢舉狀附件1 、2 所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參同 他卷第6 至9 頁,本院審卷第60頁之後)的「乙○○」簽 名,自肉眼觀察,其筆順、筆勢迴不相牟,顯非出於同一 人之手筆。而「乙○○」之印文亦不相同,可見係不同之 印章所蓋。因此,證人即告訴人乙○○證稱上述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並非渠所簽署、印文非渠所蓋等情,應屬真實 可採。
(二)證人即劉鳳珠之夫羅仁海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後證稱:「 (問:這2 份契約簽署時你有無在場?)簽的時候我有在 場,這是第1 份。第2 份不是我簽的,第1 份簽的時候劉 鳳珠沒有在場,我幫他簽的。」、「(問:當時有無說要 簽2 份契約?)沒有,只有說簽1 份。」、「(問:為何 甲○○說簽2 份1 份要空白的?)這我不瞭解。」、「( 問:有無見過第2 份契約書?)沒有,至現今未曾見過。 」(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8頁至第19頁)。是由 證人羅仁海之證詞,可知前述附件1 、2 之土地買賣契約 書「劉鳳珠」之簽名,係渠所代簽,渠不知前述附件3 所 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從何而來,並不知悉被告甲○○



要求簽立空白契約書等情。
(三)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問:你是 否有仲介甲○○這些人向乙○○他們買苗栗縣南庄鄉○○ 里○段獅頭驛小段第1 之21號等筆土地?)有的。」、、 、「(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乙○○賣了土地,除了共有 部分,還有沒有自己所有的?)地號整個在一起,我知道 有好幾個股東。這件事情當初是因為甲○○先生有公司要 成立,必須要有資產,所以才找庚○○先生找我出來,去 找這些地,以這些土地作為公司的資產。」、、、「(檢 察官問:你以前在偵訊時,你說甲○○找你要去找乙○○ 去簽1 份空白契約書,是否如此?)沒有這種事,簽約完 了以後,仲介人的工作就已經完成,後來因為當時除了乙 ○○以外的支票都收回來了,我才又去找乙○○要拿回支 票。」、「(檢察官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00 頁,提示並 告以要旨,你所述實不實在?)這是代書本身說要配合公 司作業,說要簽1 份空白的契約書,但是那天代書沒有拿 到空白契約書。那1 天要去的時候,不是簽約的第2 天, 是隔了好幾天,、、。但有1 個小姐開車,我們那天有一 起去找乙○○。」、「(檢察官問:乙○○從頭到尾有沒 有同意要簽1 份空白契約書?)、、、,我不記得乙○○ 有同意簽空白契約書1 份與否。」、「(檢察官問:你後 來是要拿契約書去跟乙○○換回支票嗎?)那時候是我與 詹先生一起去羅金地住處拿契約書,那時袁先生(即袁璿 勝)有留1 包東西在那邊,我就與詹先生拿契約書去換回 支票。」、、、「(檢察官問:你當天是否有立一張切結 書給乙○○?)那是詹先生寫的,切結書是拿給住在通霄 的那位吳清溪先生,不是拿給乙○○,因為乙○○不願意 歸還支票。」、「(被告問:這個仲介是否你介紹的?) 是的。」、「(被告問:土地在哪裡?)那天是乙○○帶 去看的,那天是傍晚,後來就沒有去看。、、」、「(被 告問:那時候你有沒有在場?)那時候早上我有在場。」 、「(被告問:支票誰請你拿回來的?)己○○。」、、 、「(被告問:空白契約書你從哪裡拿的,要去換回支票 ?)因為袁先生曾經住在羅金地家,我問羅金地先生看袁 先生有沒有留東西在那邊,結果找到了,因為那時候也都 找不到袁先生了。」、「(被告問:袁先生後來有沒有跟 你聯絡?)沒有,袁先生的東西都在羅先生家裡。」、「 (被告問:誰告訴你東西在羅先生家裡?)羅先生把袁先 生的包包拿過來,我在那個包包裡面找到的。」、「(被 告問:我第2 天有帶小姐去乙○○那邊嗎?)簽約完的第



2 天應該是沒有,因為我有事情去高雄。」等語(參本院 審卷第108至110頁)。
(四)證人丁○○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稱:「(問:這個買 賣契約是你在場所簽?提示第1 份契約)對。」、「(問 :當時有何人在場?)甲○○、乙○○、郭水生的太太徐 福妹、庚○○、我在場,戊○○及己○○在屋外。」、、 「(問:當時有同時簽這1 份契約(提示第2 份契約)? )他們和代書協調的,契約是代書寫的,我是仲介他們私 底下公司運作我不知道。」、「(問:當時你有無看見這 份契約?)買賣契約沒有看見這1 份。」、「(問:為何 甲○○當時有簽2 份契約,1 份是空白的?)當時甲○○ 有說公司可能會用到備份。」、「(問:你有親眼看見買 賣雙方在契約上簽名?)第1 份有,第2 份沒有因為我不 在場我不知道。」、「(問:為何第2 份契約書已記載付 款?)他們回去如何付款我不知道,、、」(參91年度偵 字第4559號卷宗第16至第18頁)、「(問:切結書是你簽 的?提示卷附切結書)是。」、「(問:你有無跟己○○ 去找吳清溪要回支票?)有,因為他不知道吳清溪住哪裡 。」、「(問:你跟己○○去的時候,己○○有無將這份 契約書,交給吳清溪?)應該有給他,是吳清溪要求用買 賣契約書換回支票。」、「(問:簽切結書時當場有無交 買賣契約書?)當場有將1 份契約書交給他看,、、,用 買賣契約書換回支票。」、「(問:有何意見?)當初有 約定支票沒兌現買賣不生效。支票沒兌現他拿契約來換, 我要真的契約書他卻拿假的來,我怕發生事情,切結書的 地號也寫錯。」(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8至20頁 )、「(問:有無拿走空白契約書?)沒有,我拿的是已 經寫好的契約書,是在苑裡羅先生家拿到契約書,因為地 主要買賣契約換回支票,我去跟羅先生拿,羅先生拿一個 行李包給我們,內有合約書,因為袁璿勝先走了,我問羅 先生有無他的東西,他拿來就只有該份合約書。」、「( 問:你拿到的合約書是哪一份?)膨脹價格的那1 份(指 附件3) 。」、「(問:你從羅先生拿契約之前有無見過 附件3 的契約書?)沒有,那時我沒有參與內部作業。」 、「(問:有無將契約書拿去給吳清溪?)羅先生把資料 拿給我們翻,內有契約書,我們在吳清溪家才發現該契約 書,才拿給他。」、「(問:該份附件3 契約書是否為代 書所寫?)不是。」(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62頁 至第63頁)、「(問:90年3 月土地買賣是誰介紹的?) 我與庚○○去找的,庚○○是買主甲○○找來的。」、「



(問:檢舉人認為被告等是詐騙集團有何意見?)應該是 誤會,買主之一戊○○開出將近4 千萬元的支票,交給地 主乙○○等人,賣主只交出土地所有權狀相關影本資料, 其中的代書費也已繳清了,有關的土地卻沒有辦理過戶, 只寫買賣契約而已,後來因為英國柏克萊銀行無法辦理貸 款,所以合約無法履行。」(參91年度偵字第4559 號 卷 宗第77頁)、「(問:合約書為何在羅金地那裡?)因為 袁璿勝在他那裡住,離開時留下1 個包包,裡面有一些衣 服及一些資料。」、「(問:何人叫你翻那包包找合約書 ?)因為我們急著把票拿回來,我們問羅先生,看袁有無 留下一些東西,他說裡面有一些合約書。」(參91年度偵 字第4559號卷宗第81頁至第82頁)、「(問:合約書有無 包著?)用公文袋包著。」、「(問:拿到合約書,有無 看是當初簽的合約書?)我也沒有注意看,就直接拿給地 主。這份合約書是貸款資料內膨脹價格的合約書。」、、 、、「(問:拿合約書時,還有何人在場?)己○○,當 時地主不願意還票,說要寫一份切結書。」(參91年度偵 字第4559號卷宗第81至82頁)、「(問:你是仲介,應當 要將契約全部完成,所以你是否有陪甲○○再去找乙○○ 簽1 份空白契約?)找他是找好幾次,但是否是隔天忘記 了。」、「(問:你去找乙○○,是要他簽1 份空白契約 嗎?)目的是這樣,要配合公司作業要簽1 份空白的。」 、「(問:乙○○有簽你們事後給他的空白契約嗎?)沒 有完成。」、「(問:沒有完成是乙○○沒有簽?)對。 、、」、、「(問:乙○○有拒絕簽這份空白的嗎?)他 沒有答應,在我眼前他沒有簽。」、、「(問:拿空白契 約去徐家是何時,何地,與何人?)沒有談成後隔了1 、 2 天,甲○○又再叫我陪他去乙○○家,甲○○有帶1 個 小姐。」、「(問:你拿空白契約去乙○○家時空白契約 上甲○○是否已經簽完名?)都還沒有。」、、、「(問 :乙○○說這份偽造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面的簽名不是 乙○○的?提示契約書)這份不是當初的契約。應該不是 。」、「(問:有無看過這份偽造的契約?)沒有。直到 要去給吳清溪要回支票己○○才從袁璿勝包包拿出來,我 才知道有這份契約。」、「(問:提示91年11月12 日 庭 訊筆錄,為何甲○○說他因為趕著上班,所以在空白契約 上簽名後交給己○○及你?)這公司的契約書不會交給我 。應該沒有,手續上不會這樣辦。當天沒有這事發生。」 、「(問:當時乙○○拒絕時,甲○○有無說什麼?)沒 有,只有說請徐配合而已。」等語(參91年度偵字第4559



號卷宗第100 至103 頁)。是由證人丁○○之前述證詞, 可知渠於簽約當時並沒有看見前述附件3 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亦沒有當場簽此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沒有當場收 到此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約後數日,有與被告甲○○ 及1 位小姐,去找告訴人乙○○,要求告訴人簽空白契約 書,但告訴人乙○○沒有答應,亦未在空白契約書上簽名 。有與證人己○○一同至羅金地住處,取得袁璿勝留下之 皮包內的不動產契約書,但未注意看此份契約書。再與證 人己○○持該份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簽立切結書後向吳清 溪換回支票等情。
(五)證人己○○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問:簽這2 份契約 時你有無在場?)沒有。」、「(問:有無見過這2 份契 約書?)沒有,這要問袁璿勝他才知道,這是他寫的。」 、「(問:這張切結書是否是你簽的?)是,因為要拿回 戊○○的支票,因為戊○○在宜蘭比較遠。」(參91年度 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9 頁)、「(問:這份假契約書是你 拿去的有何意見?提示卷附切結書)應該我沒有親手拿給 他,我有將切結書交給他,契約沒有。」、「(問:為何 契約書有載明退回買賣契約文件?)這是因為買主甲○○ 跟袁璿勝要退回。」、「(問:切結書內容是否為你寫的 ?)是。」、、「(問:有何意見?)我只是受委託去拿 回支票。」(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9至20頁)、 「(問:有無此事?)簽空白的時候我不知道,這是他們 在操作,並沒有授意他們簽空白的契約。」、「(問:該 份契約書是否為你拿去向地主換的契約書?)戊○○叫我 去換回票,地主我都不認識,是這份契約書沒有錯。」( 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63頁)、「(問:當時你是 負責向柏克萊銀行貸款?)有。」、「(問:有實際去申 請嗎?)沒有,只是剛開始在籌組而已,袁璿勝去組合想 做污泥處理,我有跟他們說若他們國內拿不到資金我可以 幫他們向國外銀行貸款。」、、「(問:何人建議向這家 銀行貸款?)柏克萊只是舉例而已,並不是一定向這1 家 。」、「(問:有向乙○○說要向柏克萊銀行貸款?)沒 有,只有說國外的銀行。」、「(問:向國外銀行貸款有 向國內銀行貸款容易嗎?)如果條件不足當然都不容易。 」、「(問:當初預計用什麼錢支付票款?)打算用貸款 。」、「(問:當時有說簽約簽兩份?)我不知道。要問 甲○○。」(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13 至114 頁 )、「(問:當時有無說買賣契約價額不一樣才能貸款? )我不知道,袁璿勝算是我的業主,他委託我做這些事情



。」、「(問:你如何認識甲○○?)袁璿勝介紹認識的 。」、「(問:袁璿勝請你貸款給你什麼好處?)他給我 佣金,百分之3 。」、「(問:貸款條件有什麼?)要有 公司、營運計畫書、廠房計畫書、建廠執照設置圖、擔保 品,第1 階段就是要收集這些資料。」、「(問:乙○○ 支票沒有兌現,土地沒有辦法過戶如何有擔保品、建照去 貸款?)我只是幫袁璿勝做貸款,但他擔保品都沒有,是 甲○○說他土地有2 、30甲,但是交不出來。」、「(問 :既然沒有擔保品為何與他們一起簽約?)我陪同他們去 只是輔導這個案子,袁璿勝說他們在買賣擔保品,因為我 要求要有擔保品。」、「(問:為何會簽切結書給乙○○ ?)這個案子沒有通過買賣就不成,票期到了袁璿勝沒有 去處理,戊○○急著把票拿回去,我住中壢他才委託我去 。」、「(問:你之前名字叫詹耀雲?)這是我用的商業 名,戶籍上沒有如此登記。」、「(問:甲○○說他將契 約交給你是否事實?)沒有,是交給袁璿勝。」、「(問 :有何其他意見?)我如果不是跟戊○○拿回支票這些事 情跟我都沒有關係,也是丁○○帶我去的。」等語(參91 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15 至116 頁)。經查,證人己 ○○於本院審理時,經2 次傳喚後均未到庭,此有送達證 書2 份在卷可憑,是證人己○○因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事 實應可認定。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之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 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 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準此,本件證人己○○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 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者」,得為證據。而證人於檢察事務官等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中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具備前述2 要件時,既然得 為證據,自無將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備上述2 要件之 陳述,排除為證據之理,合先敘明。又查,告訴人乙○○ 對被告甲○○、證人戊○○、證人己○○,提出本件告訴 ,證人己○○、戊○○部分,經檢察官於93年9 月30日, 以91年度偵字第4559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佐。而證人己○○於檢察官偵查時,渠所為之陳述 ,就偵查筆錄之形式觀察,並無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 且就卷附之切結書(參90年度他字第314 號卷第10頁)的



記載,可知證人吳清溪退回所持有之支票,買主退回買賣 合約文件等情。是證人己○○於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與 上述切結書之記載相合,可見渠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陳 述,具有特別可信之狀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 要者,依據上述法條之規定,本院自得將之作為證據,附 此敘明。)。是由證人己○○之陳述,可知證人己○○受 證人戊○○之託,向地主取回支票,嗣後持前述偽造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換回證人戊○○所簽發之支票。惟渠未 見過該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亦未授意簽空白契約書 等情。
(六)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是 否有向乙○○買土地?)有,不只他一個人,還有很多人 ,我們簽約,、、,我們是要跟國外的銀行貸款,申請得 到的話我們就會真的去買,若申請不過就沒辦法買,他們 要把支票退還給我們。」、「(檢察官問:90年3 月3 日 簽約時你有無去?)有,因支票是我開的。」、「(檢察 官問:3 月3 日簽了幾份契約?)有很多家,我記不起來 、、」、「(檢察官問:當時有無要求乙○○要簽空白契 約書?)這是代書跟乙○○間的問題,要問代書,我只負 責開支票,有無這個過程我不清楚。」、「(檢察官問: 你說你有去,當時還有哪些人在場?)袁璿勝、己○○、 庚○○還有2 個中間人,其他人要回去翻資料才知道。」 、「(檢察官問:你們本來是預定要用買賣契約書跟外國 銀行貸款?)對。」、「(檢察官問:你們要去貸款契約 金額,有無打算比實際金額高?)有。」、「(檢察官問 :為何土地尚未過戶,你們就可拿契約去貸款?)因貸款 不容易,土地沒有過戶,先跟國外貸款,若有成功,就可 貸到款項,若貸不到款項支票就拿回來。」、「(檢察官 問:他們實際有無拿契約書去跟國外銀行貸款?)沒有。 」、「(檢察官問:是沒有談還是沒有談成?)有談,但 沒談成。」「(檢察官問:是誰去談?)己○○、袁璿勝 他們幾個人。」、「(檢察官問:你開的支票,有無兌現 ?)沒有、、」、「(檢察官問:是否有委託己○○幫你 拿回支票?)對。」、「(檢察官問:己○○要如何拿回 支票?)己○○寫1 個保證書說支票拿回來,表示支票已 經拿回來了。」、「(檢察官問:後來支票有無還你?) 我有拿到支票,但有手寫的保證書在那邊。」、「(被告 問:業豐營造之負責人是誰?)是我沒錯,但實際負責人 是袁璿勝。」、「(被告問:乙○○支票還你時,我是代 表公司簽約,為何你們沒有通知我把支票拿回來?)因當



時時間已經到了,找你不太方便,所以找詹先生去拿票回 來,還有中間人去,這已符合條件。」、、」、「(被告 問:為何你收回支票,沒有告訴我空白契約被己○○拿去 ?)我沒有看到空白契約書。」、「(被告問:空白契約 不是你們公司收回去?)我不曉得,要問2 位中間人。」 、「(受命法官問:你在檢察官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 都實在。」、「(審判長問:你們要成立何公司?)我們 要頂業豐營造公司,要做環保,要做污泥乾燥的。」(以 上參本院卷第89至92頁)。渠於檢察官偵查時時結後證稱 :「(問:土地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2 份均是 為乙○○親自簽名?)我不是買方負責人,我只是開支票 ,契約書內容我不知道。」、、、「(問:簽契約時有人 在場?)我、己○○、楊彭達、吳清溪、庚○○、丁○○ 等人。」、「(問:為何甲○○說他簽了1 份空白的就走 ?)他有先走,但不知道有無簽1 份空白的。」、「(問 :己○○有無在場?)他有去,不關他的事,他在外面。 」、「(問:為何開支票?)因為袁璿勝沒有支票向我借 。」(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8 頁)、「(問:有 無此事?)簽空白的時候我不知道,這是他們在操作,並 沒有授意他們簽空白的契約。」(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 卷宗第62頁)、「(問:你參與此事件是因為你認識袁璿 勝?)對。其他都是他介紹。」、「(問:袁璿勝找你合 作之過程?)我們做環保事業,他找楊彭達甲○○、己 ○○還有其他人給我認識,說要處理污泥,要跟告訴人等 買地,也有代書出來寫。」、「(問:環保事業的細節? 買地後做什麼?)買地要資金向國外貸款,整個計畫沒有 出來,沒有貸款到。」、「(問:有成立公司嗎?)向人 家買業豐公司。」「(問:你負責什麼工作?)財務及開 支票。」、「(問:你除了開給乙○○買土地的這些之外 ,還有其他人嗎?)有。我開大約7 、8 個人,金額大約 2 、3 千萬左右,開支票全部是用來買地的預付款。」( 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10 頁)、「(問:你為何 願意開2 、3 千萬的票給袁璿勝用?)因為當時支票有寫 禁止背書轉讓,合約書裡面也有記載買賣不成也不能提示 ,只有乙○○提示其他人都沒有提示,支票都有拿回來, 我沒有偽造文書。」、、、「(問:有實際去貸款嗎?) 沒有,所有東西都沒有資料作起來,土地也沒有給定金, 只是空殼子,土地沒有過戶如何貸款。」、(問:何人提 議向英國柏克萊銀行貸款?)袁璿勝提議的。他說有認識 柏克萊銀行在台灣分公司的人。」、「(問:柏克萊銀行



在台灣有分公司嗎?)事後證明沒有。」、「(問:何人 向柏克萊銀行辦理貸款?)袁璿勝。都是他聯絡的。」、 「(問:己○○負責什麼?)我不知道,可能是袁璿勝聯 絡好之後指定他去聯絡。」、「(問:你跟己○○如何認 識?)袁璿勝介紹的。」、、、「(問:工程由誰設計? )由楊彭達設計,後來他沒有設計,又拿我的錢所以現在 打訴訟中。」、「(問:袁璿勝到何階段跑掉?)90年6 、7 月跑掉,因為5 月時票沒有兌現,大家指責他就跑掉 。」、「(問:原本預計票款由什麼支付?)公司本來預 計股東要繳錢,大家都沒有繳,我就是很傻。」、「(問 :當時股東有幾位?)最後我、楊彭達甲○○、己○○ 、袁璿勝用他太太名字張秀寶。」、、、「(問:跟乙○ ○簽買賣契約時有簽兩份契約嗎?)我不曉得。是袁璿勝 、甲○○跟代書、地主去談的,我有去但沒有參加談,談 完之後我才開支票。」、「(問:有聽到他們說契約要簽 兩份嗎?)沒聽過,我只負責財務也沒看過契約。」、「 (問:你所負責財務內容?)調錢、付支票。」(參91年 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109 至113 頁)等語。是由證人戊 ○○之上述證詞,可知袁璿勝邀渠共同經營環保事業,並 由袁璿勝介紹被告甲○○、證人己○○等人與渠認識,欲 向告訴人乙○○等人買地。買地的資金要向國外貸款,而 環保事業係做污泥乾燥處理,需向他人購買業豐營造公司 ,用以經營環保事業,渠負責財務及開支票,但後來並未 向銀行貸得款項。渠不知有同時簽土地買賣契約書、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之事,亦不知被告甲○○有無簽1 份空白契 約之事,亦未見過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渠有委託證 人己○○向地主取回渠所開立支票等情。
(七)證人吳清溪於偵查時陳稱:「(問:契約書何來?提示) 是拿那張票的人給的,是誰我忘記了,那麼久了。」、「 (問:拿契約書給你及拿支票給你的人是否為庭上之己○ ○?)我忘記了,(庭呈支票原本閱畢發還留影本)(參 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9 頁)、「(問:假的契約書 是何人給你的?)拿支票來換回去的人,是誰我也忘記了 。」、「(問:你確定來拿支票的人是當場拿契約書給你 的人?)是。」(參91年度偵字第4559號卷宗第20頁)等 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 第2 項之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而被告 甲○○於本院審理時,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對證人吳清 溪於偵查時之上開陳述的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證 人吳清溪於偵查時之陳述,並無非出於渠自由意志的情形 ,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參酌上述規定,本院自得將之作為 證據,附此敘明)。
(八)證人羅金地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後證稱:「(問:有無看 見這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曾。」、「(問:為何己 ○○說他去你那邊拿契約書給地主?)己○○、戊○○及 姓袁的曾經去我家住過,姓袁的留下一個包包,己○○說 要找東西,我就將包包全部交給己○○,他將資料拿走, 包包留在我家。」、「(問:包包現在還有東西?)我不 知道,有衣服,我不知道有無資料,我沒有注意,不是我 的東西我沒有去看。」、「(問:為何會住你家?)己○ ○、戊○○及姓袁的說要跟我合作砂石場,之後也沒有做 ,他們說要出資金,之後也都沒有出。」、「(問:誰介 紹你認識他們的?)丁○○。」、「(問:包包內的東西 誰拿走?)己○○拿的。」、「(問:他拿該資料時有無 將包包內的資料看一看後才將資料帶走?)那時我不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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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