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良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美鄰即合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94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宏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