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88號
TTDV,95,補,188,200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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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良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美鄰即合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94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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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