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76號
TTDV,95,聲,176,200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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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洪世保即永涼冰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地址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地「臺東縣臺東縣鹿野鄉○○村○○路37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縣鹿野鄉○○村○○路37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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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