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萬 一千四百十五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迄同年七月十 日止,竊取原告電纜線,造成原告損失約八萬一千四 百十五元,爰依損害賠償關係請求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復未提起上訴前之同月十五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勝琛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