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0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