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41號
TNDV,95,訴,741,2006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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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曾驄崴即曾德義即鼎晟企業行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頁最末行關於「詎被告林幸源自95年2月28日」記載,應更正為「詎被告曾驄崴曾德義自94年12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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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