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079號
TNDV,95,訴,1079,200608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地係在設臺北市○○○路1號13樓之6,依民 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雖主張本件係依承攬報酬之法律關係起訴,因本件承攬 加工之地點係在台南縣原告之工廠,即台南縣為債務履行地 ,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惟按「因契約 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台南縣僅係原 告之營業所,至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契約係約定在何處為如何 之履行,並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已否認 台南縣為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並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再參 諸被告提出之染紗單之記載出貨地址為緯銘:桃園縣蘆竹鄉 ○○路○段229巷56號或明柚:樹林市○○街86之23號或益誠 :桃園縣楊梅鎮員本里30之6號多處等情以觀,亦顯見兩造 就債務履行地並未有特定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1/1頁


參考資料
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