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楊
義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楊義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2月11 日起至民國137年1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楊義顯於91年1月6 日死亡,渠等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案經臺南地方法院94 年度財管字第40號選任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遺產管理人確定。
三、嗣案外人楊義顯於民國87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 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7年12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 89年1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84,568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家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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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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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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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3102-58│建│ │ │424 │1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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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95年度拍字第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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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五│ │ │ │ │ │合│主要│陽│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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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5層樓房 │77│ │ │ │ │ │77│鋼筋│10│平│全部│ │
│ │24│建路36巷1之4│區○○段│鋼筋混凝│.3│ │ │ │ │ │.3│混凝│.4│方│ │ │
│ │1 │號 │3102-58│土造 │6 │ │ │ │ │ │6 │土造│8 │公│ │ │
│ │ │ │地號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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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14231段鹽埕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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