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
被 告 甲○○即沈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黃昭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