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94年度,1號
TNDV,94,重訴更,1,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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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
被   告 甲○○即沈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黃昭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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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