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1號
TNDV,94,智,1,2006081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有仁即亞典涼椅企業社、甲○○間因本
院94年度智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6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