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有仁即亞典涼椅企業社、甲○○間因本
院94年度智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6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