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5年度,106號
TNDM,95,交簡附民,106,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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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益瑞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久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七二八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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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