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益瑞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久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七二八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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