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870號
TNDM,94,易,870,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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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何冠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536
、5537、5538、5539、5540、5541、5542、5543、5544、5549號
),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9936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戊○○係「永正峰漆料有限公司(下稱永正峰公司)」負責 人,辛○○為「永正峰公司」職員,甲○○則為戊○○之姻 親。戊○○辛○○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擬議利用「永 正峰公司」及其前身「惠新公司(戊○○父母所經營)」長 期與廠商交易之信譽詐騙財物,先邀同甲○○參與,允諾事 成後給予重酬,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甲○○之名義 虛設「萬昌漆料行(下稱萬昌行)」。復於九十二年七月一 日,由戊○○甲○○偽簽立「買賣讓渡契約書」,佯將「 永正峰公司」之工廠、辦公室軟體設備、原物料成品及半成 品等出售予「萬昌行」(「永正峰公司」並未消滅,仍由戊 ○○繼續經營油漆買賣業務),並將「萬昌行」遷址至嘉義 縣義竹鄉五厝村五十七號,且羅志宏改受僱「萬昌行」任職 調色員兼廠長。再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起,由戊○○向長期交 易廠商傳真「永正峰公司」已改組為「萬昌行」之改組通知 書面,然仍由戊○○戊○○之妻等與交易廠商接洽貨品價 額等交易事宜,戊○○亦常在「萬昌行」,並於廠商詢問戊 ○○「永正峰公司」改組為「萬昌行」之目的時,僅泛稱「 公司改組及地址搬遷,請多支持」等語,致使如附表所示之 各該廠商誤以為「萬昌行」即為「永正峰公司」,僅係內部



合夥人或股東調整,戊○○亦為實際負責人而陷於錯誤,且 由「萬昌行」先以小額交易取信於各該廠商。待一切計畫就 諸後,戊○○羅志宏甲○○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 所示之各該廠商,佯以購買甲苯等大批油漆原料、傳真機及 影印機等物,大量進貨,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因信賴與「永 正峰公司」長期交易之信譽,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約交 付貨品予「萬昌行」,後由戊○○羅志宏將貨品運往他處 、或製造成品以「永正峰公司」名義出售,旋於九十三年八 月間即將「萬昌行」惡性倒閉。嗣因「萬昌行」簽發之支票 均無法兌現,甲○○逃逸無蹤,戊○○亦否認該等債務,附 表所示之各該廠商始知受騙。
二、案經永和興化工有限公司等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昆霖盧茂良張豫台盧張春枝顏子超吳祖龍陳禹名賴聯熙徐博文張振森蔡福祥、丙○○、林風信、廖景男於(台南地檢)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丁○○、己○ ○於(嘉義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證人即被告甲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且被告甲○○與告訴人丁 ○○、己○○間對話之錄音譯文,對於被告戊○○辛○○ 而言,均係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亦無除外規定之 情事,依上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前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昆霖盧茂良張豫台盧張春枝顏子超吳祖龍陳禹名賴聯熙徐博文張振森、蔡 福祥、丙○○、張淑玲、林風信、廖景男、丁○○、己○○ 、乙○○於偵查時、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昆霖張豫台、丁 ○○、盧茂良、己○○(本院審卷㈡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審判筆錄)、盧張春枝張振森蔡福祥、乙○○(本院審 卷㈡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①「元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明 細表、收款明細表、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 九五號偵卷第五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 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五號偵卷第十五、十六



頁)、②「顏光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交易明細表(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八、四十頁)、統一 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九、十頁) 、「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 九八號偵卷第七、四十二頁)、③「懷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出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二 至十五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三紙(見九十三年度發 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一頁)、④「盧德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客戶對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 號偵卷第十八、二一、二四頁)、送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 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九、二二、二五頁)、統一發票 (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查第二十、二三、二 六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 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五五、五六頁)、⑤「鼎 佑實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 九九號偵卷第七至十一、四十五頁)、出貨單(見九十三年 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一頁)、「萬昌行」開立之 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 偵卷第十二頁)、⑥「龍鉅企業行」之統一發票(見九十三 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四頁)、送貨單(見九十 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一頁)、「萬昌行」開 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 九號偵卷第十三頁)、⑦「鎷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對 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七頁)、 貨物收據(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八至 二十頁)、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 卷第二一至二五頁)、貨款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 九九號偵卷第二六至二八頁)、送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 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二九至三七頁)、「萬昌行」開立之 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 偵卷第二五頁)、⑧「榮泰漆料行有限公司」之明細表(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三、四頁)、應收帳 款簡要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九至十 一頁)、出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 十二至十七頁)、銷貨退回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 ○○號第十八至二二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 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七、八 頁)、⑨「協銓企業有限公司」之送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 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二三至二五頁)、統一發票(見九 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二六至二八頁)、貨物



收據(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第二九至三一頁) 、⑩「永和興化工有限公司」之送貨單、「萬昌行」開立之 支票三紙、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 偵卷第六至十三頁)、⑪「統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 帳款對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四 、四一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五、四五、四六頁 )、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 六、四四頁)、託運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 偵卷第十七、四三頁)、⑫「安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 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九、二 九至三二頁)、應收帳款明細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 五○一號偵卷第二十至二二、三三至三六、六五、六六頁) 、「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 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六三頁)、⑬「滿豐企業有限公司 」之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五二號偵卷第十 三至十六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 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五二號偵卷第十二至十四頁)、 ⑭「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 第二六五九號偵卷第五至九頁)、客戶請款明細對帳單(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五九號偵卷第十至十二頁)、「萬 昌行」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 第二六五九號偵卷第十三頁)、⑮「中南特化材料有限公司 」之貨款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七五號偵卷第五頁 )、訂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七五號偵卷第十二 、十三頁)、⑯「接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貨單(見嘉 義地檢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一○九號偵卷第四至十一頁)、 錄音譯文(見嘉義地檢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一○九號第二五 至三二頁)、⑰「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貨單( 見嘉義地檢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一○九號偵卷第十二至二十 四頁)、⑱「奇宏工業社」之統一發票二紙、「萬昌行」開 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九三六 號偵卷第十二、十三頁)、⑲「萬昌行」之台南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 偵卷第九七頁)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甲○○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 詐欺犯行,應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戊○○辛○○固坦認分別係「永正峰公司」負責 人及職員,被告辛○○後改任職「萬昌行」,並被告戊○○ 確於九十二年十月間,以書面傳真等方式告知交易廠商,其



上載明『「永正峰漆料有限公司」,現已改組。新公司名稱 及統編如下:「萬昌漆料行」……並祈舊雨新知,繼續給予 支持指教……』等語,且「萬昌行」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向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訂購油漆原料等貨品,詐得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等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戊○○辯稱:我將「永正峰公司」的器具及設備等以新 台幣(下同)三百八十萬元賣給甲○○,分十期清償,每月 一期、每期三十八萬元,以每月我向甲○○所經營之「萬昌 行」購入貨款中扣抵,而每月我不止向「萬昌行」購買三十 八萬元貨品,餘額我再以現金給付,甲○○已清償分期款項 完畢。我沒有經營或參與「萬昌行」的業務,亦無幫「萬昌 行」向廠商訂過貨,當時我有向客戶說「永正峰公司」不做 了,要將公司轉讓給「萬昌行」,至於客戶要不要跟「萬昌 行」交易,由客戶自行決定。轉讓後我大約一星期去「萬昌 行」一次,做油漆方面之技術指導云云。被告羅志宏則辯稱 :甲○○在承接「永正峰公司」前,就已經成立「萬昌行」 ,經營油漆買賣,而我原先係受僱予戊○○之「永正峰公司 ,後來甲○○自己來找戊○○詢問是否要賣工廠,戊○○說 有,並因製造油漆要技術,戊○○即詢問甲○○是否要帶我 去「萬昌行」工作,所以我就改受僱予「萬昌行」。復「萬 昌行」的業務都是甲○○自己接洽,我只負責廠內的油漆調 色及生產,僅於甲○○不在時,會幫忙接電話,記明客戶要 的東西,轉告甲○○。又我曾借甲○○一百二十萬元,月息 二分,但僅拿到一次利息,甲○○倒了之後,我於九十三年 九月一日承受「萬昌行」,廠商要來搬貨,戊○○道義上協 助我處理「萬昌行」內的貨品讓廠商取回原物料云云。然查 :
㈠被告戊○○確於九十二年十月間,以書面傳真等方式告知交 易廠商「永正峰公司」改組為「萬昌行」,並「萬昌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購買油漆原料等 貨品,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事實,已據被告戊○○、辛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改組通知一紙(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六二頁)、「永正峰 公司」之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見九十三 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九六頁)及前揭所述各該廠 商之送貨單、統一發票、「萬昌行」所簽發之支票、退票理 由單等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如何詐欺廠商 ?)我是被戊○○辛○○利用的」、「(你如何被利用? )九十二年間春天,我當時的經濟環境不好,我的房屋被拍



賣,戊○○就對我說你當我的人頭,我借給你一筆錢,重新 東山再起」、「(他們承諾給你什麼好處?何時給你?)戊 ○○說要給我一棟房子及一輛車,並給我一筆錢,至於數目 多少要看戊○○所賺取的利益有多少。這都是戊○○跟我講 的,當時辛○○有無在場,我忘記了,時間是在九十二年初 。給付的時間是在整個事情完成時,沒有確定的時間」、「 (你與辛○○有何交情?或金錢往來?)都沒有」、「(戊 ○○有無要求你分工的內容?)我當人頭,以我的名義成立 萬昌漆料行戊○○在幕後操控,辛○○則負責廠內的所有 工作事宜,我則聽命於辛○○的指示做事」、「(你有無做 過公司行號的負責人?)沒有」、「(你有無聽過艾夢柔有 限公司?)那是作床的,也是戊○○實際負責人」、「(你 與該公司有無關係?)有可能是用我的名義去申請公司的, 我根本沒有能力去經營」、「(戊○○簽讓渡契約給你的時 間,是否就是你們簽約的時間?)是的,但都是戊○○在處 理」、「(契約的簽名及按指印,是否你親自所為?)是的 ,因為我既然答應要當人頭,當然要按指示去做」、「(你 是否知道萬昌漆料行的財務狀況?)我不知道,都是由他們 在處理,我只知道狀況很差」、「(你於九十二年七月簽約 後,你有無拿過任何款項?)九十三年元月十日起每星期給 我二千元,以為加油的錢,並給我一部中古車,由戊○○交 給我每月八千五百元,以為給付該車的貸款」、「(你是否 知道萬昌漆料行何時跳票?)知道,八月三十一日」、「( 你事後是否將萬昌漆料行讓渡給辛○○?)該讓渡書確實是 我親自簽名的,但因為我只是人頭,我是依照戊○○的指示 去作」、「(你在萬昌漆料行之前有無做過何工作?)開計 程車,賣麵等工作」、「(你之前有無賣過油漆?)沒有。 我對油漆一竅不通」、「(戊○○有無給你幫你補習油漆的 事情?)戊○○是教我一些材料的用途,以為應付廠商」、 「(你是否知道辛○○萬昌漆料行擔任何工作?)廠內他 全面負責,傍晚的時候,戊○○會過來教我如何叫貨」、「 我們對外宣稱辛○○是廠長」、「(辛○○是否知道你與戊 ○○一起詐騙廠商?)辛○○知道」、「(你實際上有拿錢 向戊○○萬昌漆料行?)沒有,如果有我錢我就會去繳房 屋貸款,房屋就不會被拍賣」、「(萬昌漆料行的統一發票 專用章是否你去印章店刻的?)我忘記了」、「(這個印章 是否你去刻的?」)我忘記了」、「(你是否知道該印章把 你的名字刻錯了?)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該印章要 把你的名字刻成『余存人』?)我不知道」、「(你是萬昌 漆料行的負責人,為何印章的名字刻錯了你都不知道?)因



為我都沒有在用這東西」、「(你於偵查時陳述在萬昌漆料 行在九十二年四、五月間就成立了?)是的」、「(為何是 在九十二年七月間戊○○才將永正峰公司頂讓給你?)因為 先申請萬昌漆料行的門號,地址是在台南縣新營市太南里的 家,設立一個招牌,有營業賣油漆,但貨品的來源是戊○○ 處理的,錢也是戊○○付,並由戊○○請一個會計小姐,至 於貨賣給誰,我不清楚,因為我只是個人頭」、「(為何於 同一時間同時有永正峰及萬昌漆料行?)那段時間是以萬昌 漆料行的名義進貨,以永正峰的名義賣出,九十二年七月間 的頂讓契約是假的,且頂讓契約只是說賣器材而已,永正峰 公司還是繼續存在並沒有消滅」、「(在何處認識辛○○? )在永正峰公司經由戊○○介紹。」、「(辛○○在萬昌漆 料行負責何事?)油漆的製作過程」、「(辛○○是否知道 詐騙之事?)知道。戊○○指示我的時候,辛○○有時在場 ,有時不在場。」、「(你是否知道辛○○的報酬為何?) 我不知道」、「(辛○○每月薪資為何?)我只是人頭,我 不知道」、「(向廠商叫貨後,由誰點貨?)「我、辛○○戊○○是幕後的,所以他沒有」、「(進貨後,貨到哪裡 去?)我不知道,是由辛○○載走的,貨被載到哪裡去,我 也不知道。製作成成品後,由永正峰出貨,其他的材料由辛 ○○載走,載到哪裡去我不知道」、「(支票帳戶是否是你 去開戶的?)是的,先前是由會計開票,後來是由我開票。 至於該支票帳號,我有使用過,但只要是我私人使用的,我 一定兌現」等語(見本院審卷㈡第一五四至一六一頁)。 ㈢復被告戊○○於偵查時辯稱:「(是否永正峰公司負責人? )是的,營業項目原本是油漆製造及買賣,九十二年六月間 改為只有買賣而已,現在還在營業中」、「(永正峰公司在 九十二年六月以後為何不自己生產油漆?)我們公司沒有工 廠登記證,才會改為只負責銷售」、「(【提示永正峰改組 通知】是否你發給客戶的?)是的。我是要告訴客戶說公司 已改組換人,如果他們要買貨可以向萬昌買,因此有一些我 的客戶都轉向萬昌買貨」、「(萬昌跳票後是否有出面處理 ?)萬昌跳票後工廠就停止營運,由辛○○接管,只有辛○ ○可以進出工廠,有些廠商找不到甲○○就拜託我出面協商 ,我、辛○○及廠商三方協商結果,每個廠商可以搬回工廠 內三分之二的存貨,然後由廠商簽立字據」、「我沒有替萬 昌叫過貨,但我大概每星期到萬昌一、二次,替他們做技術 指導,指導他們調色及配方的比例,我沒有支薪,這是售後 服務,甲○○是我太太的舅舅」、「(甲○○向你買工廠如 何付款?)有開本票給我,部分兌現,尚有六張本票沒有兌



現,沒有兌現的金額共有二百二十八萬元,其他都已給我」 、「(你將錢存入何處?)大眾、富邦銀行,有兌現的本票 有四張,金額也都是三十八萬元,他沒有一次給足三十八萬 元,都是分好幾次給,兌現的本票都還給他,到期日是九十 二年七月十日、八月十日、九月十日、十月十一日」、「因 他(甲○○)想買我們公司,所以在九十二年三月先來永正 峰學,辛○○約九十或九十一年六、七月份來永正峰上班」 、「(你替萬昌行技術指導至何時?)今(九十三)年八月 還有去技術指導」、「(價金三百八十萬元是如何算的?) 是機器及成品及半成品不包括廠房」云云(見九十三年發查 字第二五○一號第一○五至一一○頁、第一四一頁)。而於 本院審理時陳稱:「(永正峰公司於九十二年四月起至七月 止,有無營業?)有,到目前為止都有營業」、「(九十二 年四月起至七月止,你出售貨物的來源?)我們自己公司自 己叫貨自己生產、自己賣」、「(九十二年七月後出貨來源 ?)由萬昌漆料行出貨給我們,因為七月後我們就沒有自己 生產,到萬昌行倒閉止」、「(現在永正峰公司還有經營油 漆?)有」、「(你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是賣何物品給萬昌漆 料行?)機械、原物料半成品等物品,金額為三百八十萬元 ,分十次給付,一次付三十八萬元,因為與甲○○是親戚的 關係,所以就由萬昌漆料行出貨給我客戶來抵帳,如果不夠 的話,再看看如何算,萬昌漆料行每月的營業額約五、六十 萬元,這是我估計的」云云(見本院審卷㈡九十五年八月七 日審判筆錄)。據此,關於「萬昌行」購買「永正峰公司」 機械、原物料半成品等物品之價款三百八十萬元,被告甲○ ○係以簽發本票十張後分期給付,僅兌現四張三十八萬元之 本票,尚積欠被告戊○○計二百二十八萬元?抑或係由「萬 昌行」出貨予「永正峰公司」客戶、或由「永正峰公司」向 「萬昌行」購入貨品,以為扣抵前開價款,並每月不止向「 萬昌行」購買三十八萬元貨品,餘額再由被告戊○○以現金 給付,被告甲○○已清償分期款項完畢,並無積欠被告戊○ ○?被告戊○○前後辯詞不一,相互矛盾。復如被告戊○○ 於本院審理所言,被告甲○○已清償前開價款完畢,並觀之 被告戊○○於偵查所提出之「金錢往來明細(萬昌、永正峰 )」(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一四五頁) ,被告戊○○就前開價款,已於貨款中扣抵完畢。則被告戊 ○○焉會再持被告甲○○所簽發以為擔保前開價款之本票六 張,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准許強制執行?有本院九十三年度票 字第五二六五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按(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 二五○一號偵卷第一一五、一一六頁)。且被告戊○○於偵



查時亦陳稱:「(依你提出之萬昌與永正峰金錢往來明細表 每月均有扣下三十八萬元,為何還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我不會講」(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二○ 四頁)。又觀之該「買賣讓渡契約書」第二項載明:『工廠 總資產為新台幣三百八十萬元整(含工廠及辦公室軟體設備 、原物料成品及半成品……等)』,有「買賣讓渡契約書」 一份(見九十三年發查字第二五○一號第一一三、一一四頁 )在卷可按;然如被告戊○○所述,「永正峰公司」並未消 滅,仍由其繼續經營買賣油漆等業務迄今,則被告戊○○焉 會將「永正峰公司」辦公室軟體設備,一併出售予被告甲○ ○?並豈會將『成品』亦出售予被告甲○○,後再行向「萬 昌行」購買?再參以被告甲○○尚須先自九十二年三月間起 ,前去「永正峰公司」學習經營及製造油漆之技術,並須由 被告戊○○於售後技術指導,足見被告甲○○並無經營、製 造油漆之專業技術,則被告甲○○豈會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即 設立「萬昌行」,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三百八十萬元之 代價購買「永正峰公司」相關設備,而經營須專門技術之油 漆行業?並被告甲○○前以其父余榮標所有之土地向銀行貸 款,因無力繳付貸款,而遭法院於九十三年間拍賣,有台南 縣鹽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登字第○九四○ ○○二三一三號函暨所附土地、建物之異動清冊各一份附卷 可考(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二一三至二 二七頁),足見被告甲○○於九十二年間經濟已陷於困窘, 如何有資力設立「萬昌行」,並以三百八十萬元向「永正峰 公司」購買資產?且觀之卷附『改組通知』上萬昌漆料行負 責人係刻印「余存『人』」,有前開改組通知一紙在卷足憑 ,是被告甲○○如係實際經營「萬昌行」,焉會未發現統一 發票章內其姓名可能經常之錯誤?綜上,足認被告戊○○甲○○所簽立前開「買賣讓渡契約書」係屬虛偽,並被告甲 ○○僅係充作「萬昌行」之掛名負責人,實際上「萬昌行」 係被告戊○○等為詐騙廠商所虛設,以規避自身責任等情甚 明。
㈣繼被告辛○○辯稱:伊曾借甲○○一百二十萬元,甲○○倒 了之後,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承受「萬昌行」,廠商要來搬 貨,戊○○道義上協助伊處理「萬昌行」內的貨品讓廠商取 回原物料云云。惟觀之被告辛○○甲○○所簽立之「買賣 合約」,就契約內容,除價款總額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元外, 其餘均屬例稿,並與本件買賣之實際情形無一相符,有「買 賣合約」一份(見九十三年發查字第二五○一號第一四八至 一五○頁)附卷可參,是該「買賣合約」是否真正,尚非無



疑。復被告辛○○雖確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止,分別匯款八萬元、十八萬元、二十一萬元 、二十三萬三千元、十萬元、十九萬九千元、五萬三千元、 十六萬元,計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元至「萬昌行」帳戶,有匯 款委託書八張(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一二九至一三一頁) 在卷可憑,惟被告辛○○於偵查時陳稱:「(借給甲○○的 錢是如何來?)現金我都是放在家中,我並未用存摺,直接 用現金匯給他,不是自存摺領的」云云(見九十三年度發查 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二○四頁),則衡情被告辛○○焉會 將高達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元之現金,均放置在家中,而於被 告甲○○向其借款時,直接持之匯入「萬昌行」帳戶?顯與 一般社會常情不符。且參以如被告戊○○羅志宏所言,「 萬昌行」係以三百八十萬元之價額向「永正峰公司」購買相 關資產,並被告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各該廠商大量進 貨,則被告甲○○豈會僅以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元之價額,將 「萬昌行」出售予被告羅志宏?又被告甲○○僅係「萬昌行 」之掛名負責人,並無實際經營或擁有「萬昌行」,已如前 述;是被告甲○○當無法將「萬昌行」賣予被告辛○○。準 此,足見被告辛○○甲○○之上開「買賣合約」亦屬虛偽 至明。據上所述,苟如被告羅志宏所言,僅係受僱予被告甲 ○○,並無參與本件詐欺犯行,則被告羅志宏焉會事後配合 虛構該「買賣合約」,並積極與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洽商 退貨等事宜?足認被告羅志宏確係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 「永正峰公司」改任職「萬昌行」,負責「萬昌行」工廠內 收取及載運各該廠商貨品至他處等相關事宜,並於事後聯繫 、接洽退貨,以為搪塞各該廠商及規避自身責任等事實,應 堪認定。
㈤又被告戊○○於偵查時陳稱:「萬昌公司每月營業額要讓我 抽三成,該公司要收的貨款先由我收,之後扣掉三成之佣金 及每月三十八萬元的本票,如有剩餘我再將錢交給甲○○」 、「萬昌公司直接替永正峰名義出貨,我的利潤就是抽三成 ,萬昌公司會在出貨的箱子及貨單上註明永正峰,如果是萬 昌公司出貨給自己的客戶,我就不抽三成」、「我的客戶直 接將貨款給我,我抽三成再扣掉三十八萬元,如有剩餘再交 給甲○○」云云(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 一二七頁)。並於偵查時供述:「(價金三百八十萬元如何 算的?)是機器及成品及半成品不包括廠房」、「(當初如 何約定?)分十期,每期一個月,每期三十八萬元,但無約 定何種方式給付」、「(你如何放心對方會給付?)因我的 客戶給的錢均在我處」、「(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三年七月



你客戶的錢是你自己收的嗎?)是。扣百分之三十永正峰的 盈餘,再扣本票三十八萬元就是我要給萬昌的錢……,另百 分之七十付給萬昌的貨款」云云(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 五○一號偵卷第一四一、一四二頁)。準此,「萬昌行」既 以「永正峰公司」名義出貨,而客戶之貨款又係交予被告戊 ○○,倘無詐騙之意,何需多此一舉?並參酌前開「買賣讓 渡契約書」及「買賣合約」均屬虛偽。足認被告戊○○、羅 志宏及甲○○確係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被告甲○○ 之名義虛設「萬昌行」,並以「萬昌行」之名義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詐騙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 品,後由被告戊○○羅志宏將貨品運往他處、或製造成品 以「永正峰公司」名義出售,旋即將「萬昌行」惡性倒閉, 以達詐騙之目的,並以為規避被告戊○○羅志宏之責任等 情,已堪認定。
㈥至證人庚○○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固鐵麗公司負責 人」、「(你是否此交易才簽此單據?)是的」、「我是向 甲○○買的」、「(曾向甲○○買過幾次?)只有這一次而 已,甲○○是透過朋友詢問我要不要買油漆,並說要結束營 業,我之前就認識甲○○了,因為我們是同村,知道他在開 油漆行」、「(你買這批貨價錢是否十四萬元?)是的」、 「他是以成本價賣我,但事後我查詢結果還是買貴了」、「 甲○○在場並載貨給我的,當天晚上辛○○帶了奇宏公司的 二位小姐到我們公司來」、「是甲○○自己載來我工廠給我 ,收完錢後就走了」、「(買賣的當天晚上到你公司的人中 ,有無一位叫周美麗質問說東西是她的?)有,我告訴周小 姐說我是向甲○○買的,你有問題的話,就去找甲○○」、 「因為甲○○經常來向我推銷油漆,在這次成交買賣之前的 三、四年前就曾經向我推銷,但都沒有交易成功」、「(你 說甲○○一直在從事油漆工作,並說在成交之三、四年前即 向你推銷過油漆,你知道他是員工或老闆?)因為他有拿名 片給我看,他在九十年間來推銷油漆時,是否以萬昌漆料行 的名義,我不知道」、「(辛○○帶同二名女子去找你時, 是何人說該油漆是他們的?)是去的其中一名女子說的,說 油漆是奇宏公司的」、「(甲○○之前向你推銷油漆時,是 以何公司名義?)萬昌漆料行」、「(你於何時認識甲○○ ?)我認識甲○○是因為他來推銷油漆,所以才知道有甲○ ○這個人,之前我並不認識甲○○」、「(你之前事後發現 買貴了,是比市價貴嗎?)是奇宏公司的那二位小姐說這種 價格我就可以賣你,所以我才認為我買貴了,至於市價如何 ,我不知道」、「(你認識戊○○辛○○?)不認識」、



「(你是否知道永正峰公司或惠新公司?)不知道」等語, 並有送貨單一紙(見九十三年發查字第二五○一號第六二頁 )在卷可查。惟此僅能證明被告甲○○確有販賣向「奇宏工 業社」所購入油漆予證人庚○○,尚無法據以推認被告甲○ ○確為「萬昌行」之實際負責人。
㈦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昆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元良公司 與永正峰公司、萬昌行均有業務往來,買賣石油樹脂,是我 們的客戶」、「萬昌行向我們公司買漆料是與我接洽」、「 (你是否有於偵查時陳述『是甲○○辛○○打電話叫貨』 ?)時間太久我忘了」、「(你有無見過這張改組通知?) 有」、「(你收到該傳真後,有無打電話問過萬昌漆料行或 永正峰公司改組情形如何?)沒有」、「月結,我們會寄發 票、送貨單、請款單給萬昌行請款」、「直接寄到嘉義縣義 竹鄉五厝村五十七號給萬昌行」、「(既然你們有收到該改 組通知,並負責人改為甲○○,你們公司為何會認為戊○○ 騙你們?)我們收到該傳真後,第一次叫貨時,還是由戊○ ○的太太打電話來叫貨」、「(你自己有無接過庭上這三位 被告打電話叫貨?)只有甲○○訂貨的電話」、「(現在萬 昌行叫的貨至今積欠多少款項?時間為何?)九十三年五月 到八月間的貨款,總金額為十四萬零一百七十五元」、「從 來沒有付過任何款項」、「是戊○○的太太打電話給我,與 我談價格,那時已經改組為萬昌行」、「因為還沒有改組前 ,她就常常打電話與我談價錢,且之前見過一次面」、「( 前述的改組傳真,你們是何時收到?)我確定的時間忘記了 ,大概是九十二年十月間左右,也就是卷附傳真上的時間左 右」、「(你收到該傳真時,永正峰公司與你們公司的欠款 是否都已經結清?)應該都已經結清……」等語(見本院審 卷㈡第八至十一頁)。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豫台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懷義公司與永正峰公司、萬昌行有業務往來, 向我們買純酸樹脂、聚酯」、「他們都是以傳真訂貨的方式 ,上面並書有萬昌漆料行,但沒有寫人名」、「他們是以傳 真訂單,我再與戊○○的太太報價,我從未與甲○○接洽過 。他們的傳真訂單上面只有數量沒有單價」、「(庭上的三 位被告有無與你們公司訂貨過?)在收到改組傳真後,只有 與戊○○見過二次面,報價都是與戊○○的太太報價」、「 (你有無見過這張改組通知?)有」、「我曾經打電話及當 面問戊○○的太太改組的情形為何,戊○○的太太回答我說 就是改組而已。永正峰公司之前是惠新公司,惠新公司是戊 ○○的母親負責,之後改組為永正峰公司由戊○○負責,信 譽都非常好,所以這次改組為萬昌漆料行,我也沒再詳查」



、「(萬昌漆料行跟你們公司訂的貨如何請款?)月結,票 期三個月,我們會寄發票、送貨單、請款單給萬昌漆料行請 款」、「(發票、送貨單、請款單是寄給誰?)我寄到新營 市太子郵局八號的郵政信箱」、「我不知道這是誰申請的信 箱,因為之前永正峰公司訂的貨的請款資料,我們都是寄到 這信箱來請款,所以我就延續寄到這信箱」、「(是何人告 訴你繼續寄資料到這信箱?)我忘記了」、「(既然你們有 收到該改組通知,並負責人改為甲○○,你們公司為何會認 為戊○○騙你們?)因為他只告訴我們『改組』,因為傳真 上面沒有記載『讓售』,所以我就認為是合資」、「(現在 萬昌漆料行叫的貨至今積欠多少款項?時間為何?)九十三 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金額五十四萬五 千五百八十元。曾經退過貨十九萬一千元」、「(萬昌漆料 行叫過的貨曾經付過多少錢?)我忘記了」、「跳票之後我 主動打電話給戊○○的太太,戊○○的太太就告訴我廠商都 在等著搬貨,所以我也就過去辦理退貨。我從頭到尾都是與 戊○○的太太聯絡」、「到嘉義義竹的工廠,現場是辛○○戊○○在場,至於當時是向何人辦理退貨的,我忘記了」 、「(這張是否當天辦理退貨所簽的?)是的,但是貨不是 當天拿回去,是我叫戊○○幫我寄回去,運費我們公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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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盧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鎷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顏光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接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懷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特化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興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泰漆料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