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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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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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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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世貿分行 │95年1月13日 │180,497元 │WT0000000 │ │
│ │司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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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世貿分行 │95年1月6日 │180,497元 │WT0000000 │ │
│ │司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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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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